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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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问题 | 提交时间 | 2017-05-07 |
详情内容 | 实践中曾经多次发生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问题,请问条例对这个问题是否作出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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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7-05-07 |
回复内容 |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地方志是地方志编纂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要求编纂的,而且主要利用了上述机构提供的资料、经费和物质技术条件。因此,该条例与著作权法作了衔接,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