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民国财政   第一章 财政收入   第二节 工商各税  

第二节 工商各税

  一、盐税
  民国2年(1913)中央公布盐税条例,每担盐征税2.5元。惟陕西省等在14年(1925)一月前,每担盐征税2元。除正税外,另加耗盐税5%。因各地盐税多不在运盐时交纳,常有拖欠。同年中央又颁布“先税后盐令”,即由商人填好税单,向指定银行交款后,凭据发给准单,才能领盐。拖欠之弊,均以杜绝。7年(1918)中央修正盐税条例,规定百斤盐征税3元,各地没有完全遵行,8年以后,“南北分裂”,各省军费无出,自行抽收附加,截留税款,各自为政。“陕西省自上年军兴以来,收入锐减,支出浩繁,月军费骤增13万元,均属无法支持”。因此,“截留盐税银48758两,提作军费支用”。20年(1931)新盐法公布,规定盐百斤征税5元,不得重征附加税,但均未实行。每担盐仍按2.5元征税。23年(1934),潞盐百斤纳场税及中央附加税共5元以上。26年(1937)后,因战事潞盐中断,陕西食盐以甘、川盐抵补。在此以前,陕西关中东部27市、县行销潞盐、土盐,陕南、陕北56县行销甘、川盐。潞盐占85%,甘浪盐占8.5%,土盐占3.3%,川盐占3.2%。到31年(1942),甘浪盐销额占75%,土盐占8%,川盐占7%。是年实行盐业专卖,旨在应付抗战时的财政。34年(1945)初,又恢复盐斤征税,税率每担110元,战时附加税6000元,国军副食费1000元,合计7110元。35年(1946)因抗战胜利,取消战时附加税及国军副食费,并称盐税。同年分三期整理盐税,原属后方各地,一、二期维持原税率,第三期酌减:收复地区一期从低,二、三期适当提高。陕西属于后方地区,甘盐、土盐第一期税额为7400元和2400元,二、三期分别调整为7000元和3000元。工农业用盐,由本年10月起一律免税,至38年(1949)为止。陕西省历年盐税收入,列表如下:
  表2·4         民国22—35年陕西盐税收入表

━━━━━━━┳━━━━━━━┳━━━━━━━┳━━━━━━━━━┳━━━━━━━━━ ┃ 产盐数量 ┃ 销盐数量 ┃ 税额收入 ┃ 年度 ┃ ┃ ┃ ┃ 备 注 ┃ (市担) ┃ (市担) ┃ (法币万元) ┃ ━━━━━━━╋━━━━━━━╋━━━━━━━╋━━━━━━━━━╋━━━━━━━━━ 22年 ┃ 30 ┃ 489 ┃ 26.20 ┃ 23年 ┃ 22 ┃ 582 ┃ 142.70 ┃(一)民国31年税 24年 ┃ 31 ┃ 577 ┃ 148.00 ┃额,为专卖收入; 25年 ┃ 31 ┃ 707 ┃ 174.80 ┃(二)22年前数据 26年 ┃ 15 ┃ 733 ┃ 208.70 ┃不详。 27年 ┃ 27 ┃ 448 ┃ 146.00 ┃ 28年 ┃ 82 ┃ 556 ┃ 171.80 ┃ 29年 ┃178 ┃ 870 ┃ 243.90 ┃ 30年 ┃268 ┃ 999 ┃ 1147.60 ┃ 31年 ┃215 ┃ 1139 ┃ 7542.30 ┃ 32年 ┃168 ┃ 1103 ┃ 7294.30 ┃ 33年 ┃181 ┃ 974 ┃ 79162.10 ┃ 34年 ┃140 ┃ 618 ┃ 253642.40 ┃ 35年 ┃138 ┃ 755 ┃ 398101.30 ┃ ━━━━━━━┻━━━━━━━┻━━━━━━━┻━━━━━━━━━┻━━━━━━━━━

    说明:据《中国盐政实录》上册。
  陕西产盐及征税管理。陕北花马池盐。清末左宗棠任陕甘总督时,将此盐税拨作协助军饷,久为宁夏所有,在陕西境内设局征收。民国21年(1932),三边民众,群起抵制,宁夏盐务人员,纷纷撤避,后经陕西省政府去令制止。陕北三皇峁及盐湾二场,属陕甘宁边区政府管理,在此以前,花池盐销肤施(今延安市)等54县,“九十有九,均属民运”。21年(1932)每百斤征税4元,又征2.5元,合计6.5元。商运各地,稽查为恶。如:一商贩偕胞弟来定边运盐,携骡马六头,除驮行李草料外,装盐四驮,业经验明具票,行至东南30里处,因驮盐牲畜负担过重,将盐转架给驮草料的牲畜,稽查验票不符,喝令随丁捆绑,当即没收两畜并盐驮,后不久出卖,商贩无可奈何!其横征可见。关中土盐,有朝卤土盐,产于蒲城、临潼、朝邑、郃阳、大荔、平民县等。滩地十处:即卤泊滩、孝同、雨金镇、盐池洼、黄河东滩、雷村、保宁、大壕营、新里庄和小坡。所产锅盐,晒盐,清代屡经禁制,以维护潞盐销地。民国时期,地方政府设局抽税,隐有提倡之势。21年(1932)前,曾将潞盐销区的蒲城、富平、白水、澄城、郃阳六县划为土盐销地,年产晒、锅两盐数千担。晒盐百斤征税4角;锅盐百斤征税5角,规定低额税,以示寓禁。25年(1936)新盐法公布,采取收买锅口,资遣盐民,实行淘汰土盐之计。“七·七事变”后,解池沦陷,为抵补潞盐的销量,复将朝卤土盐开放,许人民自由制销。28年至30年(1939—1941),国家先后设仓,实行就场官收,鼓励增产,销额逐年上升。还规定盐质成分,实行检验制度,以优次定等级,依等而定价。31年至34年1月(1942—1945.1)实行盐业专卖,尤重土盐质量。34年2月始,又实行盐税管理,35年(1946)总产达到137623市担,占全省销量五分之一。每担征税3000元,占全省盐税总额10%。官盐由领盐人申请登记,经批准后,向银行缴款。凭据放盐,商盐以现行税率交款,并填写放盐凭单,给商护送。
  二、关税
  民国初期,关税省自为政,内地常关税愈紊。陕西潼关关税清末属省管理,2年(1913)渐移中央海关。4年(1915)夏,改简放监督。3年财致部修改税则,对税率比照海关标准,折半征收。6年修正考成办法,鼓励多征税,终因常关比厘局少,收入亦不大,此种国内关税,对妨碍货物贩运自由甚大,故于20年(1931)始停办。自19 年(1930)5月6日,实行关税自主。从20年开始,海关征收的税项,仅有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附加税及船钞五种。颁布海关进口税则,规定应征税的货物,计647种,分16大类,即:(一)棉及其他制品类;(二)亚麻、苎麻、火麻、髹麻及其他品类;(三)毛及其制品类;(四)丝及其制品类;(五)金属及其制品类;(六)食品、饮料、草药类;(七)烟草类;(八)化学产品及染料类;(九)烛、皂、油脂、蜡、胶、松香类;(十)书籍、地图、纸及木造纸质类;(十一)生熟兽畜产及其制品类;(十二)木材、木、竹、漆、草及其制品类;(十三)煤、燃料、沥青、煤膏类;(十四)瓷器、搪瓷器、玻璃类;(十五)石料、泥土及其制品类;(十六)杂货类。税率随货物而不相同,有从量、从价之分。最低税率5%,最高为50%。计分12级:第一级5%,第二级7.5%,第三级10%,第四级12.5%,第五级15%,第六级20%,第七级25%,第八级30%,第九级35%,第十级40%,第十一级45%,第十二级50%。规定米、麦、书籍等免税。22年(1933)5月,修改进口税则,其税目仍分16类,计672目,货价标准年度为20年,并参酌21年货价,税率增高的有385项,降低税率有92项,税率不动的有433项。此后,又对免税的米、谷、小麦杂粮征收进口税
  出口税法于民国20年(1931)1月1日实行,应征货物270种,分为六大类:(一)动物、动物产品及鱼介产品类;(二)植物产品类;(三)竹、燃料、藤、木材、木及纸类;(四)纺织纤维及其制品类;(五)金属、矿石及其制品类;(六)杂货类。税率最高7.5%,最低5%。茶叶、茧,绸锻、花边、 棉纱、袜、纸伞、花素漆器、抽纱绣花、书籍、图表、报章、容器及包装用品、蜜制及罐头、果品等,均一律免税。大豆输出,从每担税银30两减为9两,颇有奖励出口贸易之意
  民国23年对出口税法又有修改,计分6类,270目,仍照原规定税则,但其中新增免税品不少,修改的原则是:(一)在财政许可范围内,对原料及食品在国外市场推销最为困难的,酌量减免税;(二)对手工艺制品宜奖励输出,酌量免税。依照上述原则,对蛋品、蚕豆、花生、芝麻、花生油、烟叶、毛类、果品等分别减税;糖酒、鲜冻鱼、小麦粉、杂粮粉,分别免税;纸、夏布、毛地毯、席、瓷器、陶器、爆竹及其工艺品,分别免税
  转口税于民国20年(1931)6月开征,仅对往来通商口岸间的运输货物征收转口税。26年(1937)10月,因抗战军兴,扩大了转口税的范围:(一)凡货物由完税“洋货”的原料在国内制造或结构而成者,或洋货于进口后业经掺混或冲淡,和用其他方法将其原状改变者,均应视为土货,于转口时,应照章纳税;(二)凡机制货物在国内运销者,均与普通土货享受同等待遇,此项货物应纳转口税,税率最高为从价7.5%。
  《国民政府救灾附加税征收条例》规定:除指定免征者外,税率自20年12月1日起至21年7月底止,按照海关税率征收10%,专为救灾赈款。自20年8月1日起,税率征收5%,专为偿还美麦价款本息。此项附加税,全部由民国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支配。
  民国30年(1941),废除转口税后,又改办战时消费税。同年4月2日公布了《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国货“洋货”征收税则》。凡在国内运销的货物,除税法别有规定者外,概应征收战时消费税,由海关及所属关卡征收,从价计征。战时消费税的完税价格,外国货以所纳进口税的完税价格为计算根据; 国货以当地前一个月的平均批发市价为计算根据。税率是: (一)普通日用品除免税者外,抽5%;(二)非必需品抽10%;(三)半奢侈品抽15%;(四)奢侈品抽25%。战时消费税只征一次,通行全国概不重征

   据西安海关民国34年工作计划载:本年1月奉令停征战时消费税,本关区并无出口税,惟照现行进口税则征收进口税。33年(1944),实征进口税法币3420.3万元:进口关税附加税171.1万元;进口救灾附加税171.1万元。西安关下属关卡,有宝鸡、安康、南郑、三原、十八里铺、吉县、褒城、华县、韩城、虢镇、白河、咸阳、宜川、渭南、长武、商南、大荔、潼关、洛川、东泉店及中正门、东门、西门、南门、北门、邮总局、邮包处。
  三、厘金
  民国初,厘金本为恶政,已声名狼籍,各地纷纷停办,改作他税。多以货物税为名,以示对货物征税之意。征收税率,陕西百货厘减收为三成;后因商务畅销,仍照十成办理。4年(1915)冬,修正税率,改为值百征五,奢侈品为6%。征收办法,于货物入境或发庄时,一税之后不再重征。因各省现行厘金类型名称繁杂,征收手续与课税标准、类别不同,税率又不一致,已与最初厘金办法,相去日远,遂议实行裁厘。民国6年(1917)后,实业不振,各地厘金节节设卡,层层需索,为世人所诟病,财政部曾要求调查各省厘金现状。16年(1927)和17年(1928),两次实行裁厘,均因军事问题而置。19年(1930)冬,因关税自主,通令各省,于20年(1931)1月1日,将厘金一律裁撤。从此,十余年之弊政即除。“查办厘助饷,原系晚清弊政,改革以来,军阀官僚,表里为奸、侵饱私囊,助长内乱,不惟剔除无期,而征收方法,尤为变本加厉。局卡随时增立,征收日益加重,病商扰民,贻人口实,关税失其主权,经济濒于破产,瞻念前途,不寒而憟……”。陕西历年厘金收入列表如下:

  注:上述民国二年至五年数字,《民国财政史》上册;六年数字,陕西议会第一届第三期常年会议决案;十四、十七年数字,《民国续财政史》;十六年数字,财政部秘书处编“全国财政会议汇编”。
  民国20年裁撤各省厘金,21年(1932),陕西省政府举办特种消费税,以抵补地方收入。凡在陕西省境内通过行销及输出、输入的特种消费品,除特定免税者外,均应征收特种消费税,其税率分别货品消费性质,各按本省批发价依下列标准征收:(一)日用品2.5-5%;(二)半奢侈品7.5-10%;(三)奢侈品12.5-17.5%。按税率规定税额外,不得征收附加税、军费及其他一切规费,应征特税的货品一次征足后,行销全省概不重征。29年(1940)3月,颁布《陕西省征收特种消费税暂行章程》,税率仍照原规定,应征的货品计分十二大类: (一)服用类(甲),包括毛织品、丝织品、棉织品和棉织衣裤。服用类(乙),有帽、鞋、袜、巾、帕、手套、床帐等。 (二)皮毛类,包括粗羊皮、上等皮筒、猫兔皮、水獭皮、狼羔皮、虎豹皮、牛皮、山羊皮、骡马杂皮、驼羊毛等。(三)丝棉类,包括生丝、棉花、黄棉花。(四)食品类,有黑木耳、虾米、瓜子、冰糖、白糖、红糖、白木耳、红木耳。(五)茶类,有细茶,甲乙等粗茶、龙井茶、湖茶。(六)药材类,有甲、乙、丙等药材。(七)纸张类,有外产甲、乙等,杂色、毛边、盘纸、表、烧纸、冥票。(八)化装品类,有香水、花露水、生发油、油膏、胭脂、口红、香粉、画眉笔、香皂、香水皂。(九)油漆类,有各种油漆。(十)染料类,有快靛、硫化青、各种颜色、煮红、银珠、漂粉、晋碱,硫化碱、烧碱、蓬灰碱、矾。(十一)五金类,有生熟铜器、生熟铁器、铜、洋钉、缝衣针。(十二)杂货类,有瓷器皿、热水瓶、化学电木器皿、鞭炮、肥皂、洋烛。凡应税货品具下列情形之一免税:属于自用的零星货品,无贩运情事;应征税额不满4角的货品,无化整为零者;本国人民发明或改良仿造的制品并经过校核;军用物品,经核准持有免税者。31年(1942)1月起,特种消费税移交财政部陕西区税务局接办,同年改办战时消费税,将此税废止。陕西省历年特种消费税收入,列表如下
表2·6  民国21-30年陕西特种消费税收入表  单位:万元

━━━━━━┳━━━━━━┳━━━━━━┳━━━━━━ 年 度 ┃ 收入数 ┃ 年 度 ┃ 收入数 ━━━━━━╋━━━━━━╋━━━━━━╋━━━━━━ 21年 ┃182.11 ┃ 26年 ┃ 226.08 22年 ┃219.65 ┃ 27年 ┃ 363.43 23年 ┃182.44 ┃ 28年 ┃ 376.79 24年 ┃110.53 ┃ 29年 ┃ 68709 25年 ┃682.66 ┃ 30年 ┃ 1406.89 ━━━━━━┻━━━━━━┻━━━━━━┻━━━━━━

  四、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财物成交所立的各种契约或凭证,国家采取贴用印花税票的办法征税,称为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中央公布印花税法,2年(1913)先在京师举办,陕西省于同年实行。3年(1914)颁布《人事证凭贴用印花税条例》。4年(1915)推广10元以下契约簿据,一律贴用印花。6年(1917)陕西各乡镇酌设印花税劝导委员,其办法:(一)各县所辖较大乡镇,各设印花税劝导委员一人;其较小的镇和邻近乡镇合设劝导委员一人。(二)由各县在乡镇绅士中,择其品行端正,素孚人望的,给以委任。同时发给印章和纳税章程,令其办理。(三)劝导委员由县委任,并兼办分售印花税票。(四)劝导委员为名誉职称,按领售印花税票的值提取7%,以资办公经费。(五)劝导应用白话,并准张贴公告。(六)屡经劝导抗拒不贴的,经县知事批准,按税法规定处以罚金。(七)属于人民告发案例,其罚金以五成津贴办公,以五成报解。(八)劝导得力、售票较多的,由县奖给匾额;对销售印花税票特别突出的,逐级呈报财政部颁奖。(九)劝导委员借机讹诈和干涉印花税以外的事,要追回委任令,给予相当的处理(21)
  印花税率:第一类有发货票、寄存货物文契、租赁各种物件凭据、抵押货物、承种地亩字据、延聘或雇用人员契约,这六种价值在1元以上的,由立据人每件贴印花1分。当票在4元以上的,每张由当铺贴花1分。铺户所出各种货物凭单、租赁及承顶各种铺底的凭据、预定买卖货物的单据、租赁土地房屋的字据、各项包单、银钱收据,其价值1元以上的贴1分,10元以上的贴2分。支取银钱货物凭折、各种贸易帐簿等,每册折年贴2分。第二类有提货单,各项承包字据、保险单、保单、存款凭单、公司股票、汇票、期票、遗产及析产字据、借款字据、铺户或公司议定合资营业合同,在1元以上的贴1分;10元以上未满100元的贴2分;100元以上未满500元的贴4分;500元以上未满1000元的贴1角;1000元以上未满5000元的贴2角;5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的贴5角;1万元以上未满5万元的贴1元;5万元以上的贴1.5元。人事证凭贴用印花规定:出国护照(学生减二分之一),高等官吏试验合格证书贴2元;国内游历护照、普通官吏试验合格证书和婚书(4年减收4角)贴1元;免税单照贴1.5元;中学校毕业证书贴3角;专门学校以上毕业证书贴5角;中学校入学愿书贴4分;专门以上学校入学愿书贴1角(22)
  印花税征收,由使用印花税票的人缴纳现款,向各指定销售印花的机关,如银行,邮政局、电政局、商会及印花税征收机关单位购买,按照印花税法规定贴用。如漏贴或贴额不足的,根据印花税法罚款。业经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准揭下蒋贴,违犯的处100元以下,20元以上的罚金。伪造或改造印花票的,按照刑律伪造纸币例处罚。第一类契约、簿据不贴印花或贴用时未盖章划押的,处20元以下、10元以上的罚金;贴不足数的,处10元以下,5元以上的罚金。第二类契约、簿据不贴印花或贴用时未盖章划押的,处200元以下,20元以上的罚金;贴不足数的,处100元以下,10元以上的罚金(23)
  民国16年(1927)11月,公布修订《印花税暂行条例》。陕西省在17年(1928)把印花税列为国家税。这次规定应贴印花的各种凭证为四类:第一类十五种;第二类十四种;第三类四十五种(汇列入人事凭证);第四类为外国酒、奥加可、汽水、爆竹等四种。外国酒、奥加可划烟酒事务局征收,爆竹印花税明令废止,仅留汽水印花税一种(24)。这一税法实施以后,陕西因商业衰落,推销有限,商人购贴漏洞较多,收数迄未达到比额。民国18年(1929)再次修正,直至民国23年(1934)审查修正通过,同年12月民国政府公布,于次年9月1日实行。经过这次改革,对以往存在的各种招商包征舞弊现象,得到了纠正,但逃漏现象仍普遍存在。从23年始,“就印花税收入,以一成归省或直隶行政院的市,三成归县,二成归边远贫瘠的省”(25)。应纳印花税凭证及税率,表列如下(26)
  表2·7         印花税凭证及税率表

━━━━━━━━━━━━━━━┳━━━━━━━┳━━━━━━━━━━━━━━ 种 类 ┃ 税 率 ┃ 负责贴印花人 ━━━━━━━━━━━━━━━╋━━━━━━━╋━━━━━━━━━━━━━━ 一、发货票 ┃ 一分至三分 ┃ 立据者 二、银钱货物收据 ┃ 一分至三分 ┃ 立据者 三、账单 ┃ 一分至三分 ┃ 立据者 四、支取或汇兑银钱之单据簿折 ┃ 二分至二角 ┃ 立据者 五、支取货物之单据簿折 ┃ 二分至二角 ┃ 立据者 六、预定买卖货物之单据合同 ┃ 二分至二角 ┃ 立据者 七、经理买卖有价证券生金银或 ┃ ┃ 物品所用之单据簿折 ┃ 二分至二角 ┃ 立据者 八、寄存单据 ┃ 二分 ┃ 立据者 九、储蓄单 ┃ 二分 ┃ 立据者 十、租赁单据契约 ┃ 二分 ┃ 立据者 十一、营业所用的簿册 ┃ 二角 ┃ 立据者 十二、轮船提单 ┃ 二分 ┃ 立据者 十三、转用公司或行栈所发的提单┃ 二分 ┃ 立据者 十四、保险单 ┃ 每千元二分 ┃ 立据者 十五、承包单据 ┃ 一百元二分 ┃ 立据者 十六、承顶单据 ┃ 一百元二分 ┃ 立据者 十七、股票 ┃ 二百元二分 ┃ 立据者 十八、合资营业的字据 ┃ 二百元二分 ┃ 立据者 十九、借贷或抵押单据 ┃ 一百元二分 ┃ 立据者 二十、债券 ┃ 一百元二分 ┃ 立据者 二十一、受产遗产或析产单据 ┃ 二百元二分 ┃ 如立据者不及贴印花时由承 ┃ ┃ 受财产人负责 二十二、比赛票 ┃ 每一元二分 ┃ 立据者 二十三、娱乐票 ┃ 每五角一分 ┃ 立据者 二十四、婚姻证书 ┃ 每件四角 ┃ 双方关系人 二十五、延聘契约 ┃ 每件二分 ┃ 立据者 二十六、委托书据 ┃ 每件二角 ┃ 立据者 ━━━━━━━━━━━━━━━┻━━━━━━━┻━━━━━━━━━━━━━━

━━━━━━━━━━━━━━━━┳━━━━━━━━━━━┳━━━━━━━━━ 种 类 ┃ 税 率 ┃ 负责贴印花人 ━━━━━━━━━━━━━━━━╋━━━━━━━━━━━╋━━━━━━━━━ 二十七、保单 ┃ 每张一角 ┃ 立据者 二十八、证明身份资格的证照 ┃ 每张二元 ┃ 领受者 二十九、学校毕业证书 ┃ 每张一角、三角 ┃ 领受者 三十、旅行护照 ┃ 每张二角、二元 ┃ 领受者 三十一、运输护照 ┃ 每照一元 ┃ 领受者 三十二、关于营业各项许可证照 ┃ 每照一元、二元 ┃ 领受者 三十三、枪枝执照 ┃ 每张一角、一元 ┃ 领受者 三十四、承受或承租官产执照 ┃ 承领一元、承租二角 ┃ 领受者 三十五、船舶证书 ┃ 每张二元、一角 ┃ 领受者 ━━━━━━━━━━━━━━━━┻━━━━━━━━━━━┻━━━━━━━━━

  民国26年(1937)10月,为适应战时需要又颁布《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其要点是:(一)按原规定税率,一律加倍征收,应贴1分的,改贴2分,余均类推。(二)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帐单、除加倍征收外,每件货价或金额,满1元以上未满3元的,也要贴花1分。(三)呈文、申请书、诉愿书、保结、甘结、切结,每件贴花2角。(四)典卖不动产契据,按典卖价每百元贴花4分,其超过之数不及100元的,以100元计。(五)原规定处分应纳税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改为20倍以上60倍以下,如倍数计算不满5元的,以5元计算(27)
  为便于监督,从29年(1940)6月起,将印花税征收业务,由原税务署划归直接税处兼办。在30年后,由于经济形势变动较大,税率已不适用,于32年(1943)4月修正公布《印花税法》,接着,34年8月又修正印花税法,课税起征点提高为500元及1000元。娱乐票证券改为每百元贴印花5元。以百元起课税。因物价上涨,定额税率,均酌提高至10元、20元、50元、100元及200元。这一税法于35年(1946)4月公布,罚则比过去加重,不贴印花税票的,处应纳税额20倍以上、60倍以下的罚金;贴不足额的减半处罚,揭下重用的加倍处罚,拒绝检查的处以2.5万元的罚金。凡违反本法所定事情在两件以上的,其罚金分别裁定,合并处罚,但金额不得超过其事情最重之件应处罚金的三倍。详见下表(28)
  表2·8             修正印花税税率表

━━━━━━━━━━━━━━┳━━━━━━━━━━━━━━━━━━━━━━━━━┳━━━━━━━━━ 凭证种类 ┃ 税 率 ┃ 负责贴印花人 ━━━━━━━━━━━━━━╋━━━━━━━━━━━━━━━━━━━━━━━━━╋━━━━━━━━━ 一、发货票 ┃ 每千元贴印花三元不足千元的以千元计 ┃ 立据者 二、银钱货物收据 ┃ 每千元贴印花三元不足千元的以千元计 ┃ 立据者 三、帐单 ┃ 每千元贴印花三元不足千元的以千元计 ┃ 立据者 四、承包承顶契据 ┃ 每千元贴印花三元不足千元的以千元计 ┃ 立据者 五、借贷抵押契据 ┃ 每千元贴印花三元不足千元的以千元计 ┃ 立据者 六、授产或析产契据 ┃ 每千元贴印花三元不足千元的以千元计 ┃ 立据者(立据者 ┃ ┃ 不及贴花由承 ┃ ┃ 受财产人负责) 七、债券及股票 ┃ 每千元贴印花三元不足千元的以千元计 ┃ 立据者 八、合资营业的字据 ┃ 每千元贴印花三元不足千元的以千元计 ┃ 立据者 九、 保险单 ┃ 每万元贴印花三元不足一万元者亦以一万元计 ┃ 立据者 十、 典卖或转让财产契据 ┃ 每万元贴印花三元不足一万元者亦以一万元计 ┃ 立据者 十一、设定地上权或地役权的 ┃ 每万元贴印花三元不足一万元者亦以一万元计 ┃ 取得权利人 契据 ┃ ┃ 十二、比赛票 ┃ 每百元贴印花五元不足一百元者以一百元计 ┃ 发售票券者 十三、储蓄单折 ┃ 每件贴印花十元 ┃ 立据者 十四、申请书结据 ┃ 每件贴印花十元 ┃ 立据者 十五、支取汇兑银钱单据簿折 ┃ 单据每件贴印花二十元簿折每件年贴印花一百元支票 ┃ 立据者 ┃ 每本二十五页贴印花一百元每增二十五页增贴一百元 ┃ 十六、支取货物单据簿折 ┃ 单据每件贴印花二十元属折每件贴印花一百元 ┃ 立据者 十七、预定买卖货物契据合同 ┃ 单据每件贴印花二十 元契约合同每件贴印花一百元 ┃ 立据者 十八、经理买卖有价证券生金 ┃ 单据每件贴印花二十元簿折每件贴印花一百元 ┃ 立据者 银或物品所用的单据簿折┃ ┃ 十九、寄存单据 ┃ 每件贴印花二十元 ┃ 立据者 二十、租赁单据契约 ┃ 每件贴印花二十元契约每 件贴占印花一百元 ┃ 立据者 二十一、运送契约单据 ┃ 单据提单每件贴印花二十元契约每件贴印花一百元 ┃ 立据者 二十二、营业所用之簿折 ┃ 每件年贴印花一百元 ┃ 立据者 二十三、证明身份或资格的执 ┃ 每件贴印花五十元 ┃ 领受者 照 ┃ ┃ 二十四、兵役证书 ┃ 每件贴印花五十元 ┃ 领受者 二十五、学校毕业证书 ┃ 每件贴印花五十元 ┃ 领受者 二十六、婚姻证书 ┃ 每件贴印花五十元 ┃ 双方关系人 二十七、延聘证书 ┃ 每件贴印花五十元 ┃ 领受者 二十八、委托书据 ┃ 每件贴印花五十元 ┃ 立据者 二十九、保单 ┃ 每件贴印花五十元 ┃ 立据者 三十、 运输护照及旅行护照 ┃ 每件贴印花五十元 ┃ 领受者 三十一、购销证照 ┃ 每件贴印花二百元 ┃ 领受者 三十二、承领或承租官产执照 ┃ 每件贴占印花二百元 ┃ 领受者 三十三、船舶证书 ┃ 每件贴印花二百元 ┃ 领受者 三十四、各种许可执照 ┃ 每件贴印花二百元 ┃ 领受者 三十五、枪枝执照 ┃ 每件贴印花二百元 ┃ 领受者 ━━━━━━━━━━━━━━┻━━━━━━━━━━━━━━━━━━━━━━━━━┻━━━━━━━━━

  民国36年(1947)6月,印花税又进行了一次修正,概要是:(一)增加了商事凭证印花税,如必要时,由纳税义务人汇总缴纳。规定如凭证所载金额系外币,在交付或使用时,应折合法币计算贴印花税票;未载明金额时,应按原列品名数量,估价计应贴印花。(二)财政部为主管执行检查机关,执行检查时,应具备检查证明,并由当地警察机关会同保甲长协助;还规定在营业时间内,在被检查机关的公私营业或事业处进行,不得拦路或侵入私人住宅;所查获的违法凭证,要移送司法机关审处,不得擅自免罚和私自处罚。(三)原规定处以应缴纳20倍以上60倍以下的罚金,改为处以40倍以上60倍以下。(四)税率。凭证明确分为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和其他等五种。各种凭证的名称,也有变动,由原来的35目,变为36目。商事凭证类分为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帐单、记载资本簿折契据、股票及债务、借贷质押及欠款契据、保险契据,承揽承顶契据、预定买卖契据,居间行纪代客买卖的契据、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取款项的单据簿折、提取货物的单据簿折、寄存契约的单据、营业所用的簿折、运送契约单据、委托书契、娱乐比赛及展览票券等十七种;产权凭证类分为授产契据、权利书状、典卖转让或买受财产契据、设定地上权地役权的契据、租赁契据、承领或承租官产证照等六种;人事凭证类分为证明身份或资格证明、兵役证明、毕业修业证书、婚姻证书、延聘及受聘书据、保证书等六种;许可证书类分为各项许可证明、车船航空机证明、自卫狩猎武器执照、运输执照、旅行护照等五种;其他分为劳务报酬收据簿折、申请书及诉愿书等两种,共36项。原规定税率采取比例税与定额税两种,这次修改采用比例税率(5%、3%、2‰、3‰)和定额税(4分,1角,2角,3角,4角,5角,1元,10元)。除上两种外,还增加了分级定额税率(分四级:一级2分,二级1角,三级4角,四级1元)。
  民国38年(1949),因币值改为金圆券,又对印花税税率进行修订:税率为4‰、60‰、0.2‰、0.3‰、0.4‰五种;定额税为5分、1角、2角、5角、1元、2元、10元七种(29)
  陕西历年印花税收入,统计资料不全,民国5年(1916)前,系预算数:2年银洋3万元,3年银洋9万元,5年银洋12万元(30)。上解财政部实收数:6年银洋3.8万元,7年银洋4.8万元,8年银洋7万元,9年银洋6.4万元,10年银洋3.5万元(31),19年银洋15.6万元,20年银洋36.8万元,21年银洋35.6万元(32),28年银洋29.4万元(33)
  五、遗产税
  遗产税是对死者遗留的财产向财产继承人课征的税,民国28年(1939)12月,民国政府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陕西于29年(1940)7月开征。
  《遗产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一)征税范围。分为对人与对物两个方面:凡人死亡时,在中华民国领域内遗有财产的,和中华民国的公民在本国领域内有住所而在国外有遗产的,依本条例征收遗产税;对物方面,“本条例所称遗产,为被继承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三年内分析或赠与之财产,应视为遗产之一部分,一律征税。”(二)下列各项免纳遗产税:遗产总额未满5000元的;陆海空军官佐士兵及公务员战时阵亡,或因战地服务受伤致死的遗产;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的图书物品,经继承人向遗产税征收机关声明保存登记的,但继承人将此项图书物品转让时,仍须补税;捐助各级政府的财产;捐赠教育文化或慈善公益事业的财产未超过50万元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及关于学术发明的专利权,或自己创作的美术品。遗产税按遗产总额计算征收。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在同一区域的,应合并计算其总额,其价值以继承开始之日为准。在计算被继承遗产总额时,应扣除下列各款:依法应交纳的税捐及罚金;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还的债务;管理遗产及执行遗嘱的必要费用;农业用具或从事其他各业的工作用具,价值未超过500元的;依法不得采伐或未达采伐年龄的树木。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的特有财产,登记或有确实证明的,不归入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内计算征税。(三)税率:同时采用比例、累进两种税率。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上至5万元的,征1%的比例税。超过5万元的,除课以1%的比例税外,并另征超额累进税,共分16级,按级累进,自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征1%起至超过100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征50%止(34)
  遗产税开征后,物价日涨,原条件已不适应。在民国34年(1945)2月,将《遗产税暂行条例》修正为:(一)起征点改为“遗产总额未满10万元者”;扣除额改为“农业用具或从事其他各业者之工作用具价值未超过1万元者”。(二)税率调整为:遗产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征税1%;遗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分16级,依下列税率按级加征: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征1%;超过30万元至4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征2%;超过40万元至5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征3%,至超过50万元以上的,仍照原规定税率未变。只把最初的三级级距缩短、税率也相应提高。(三)凡不为死亡事实的报告或遗产清册提出,原规定处以50元以下的罚金,改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金。企图减免税额而隐匿遗产的行为,除照补税外,并处以所隐匿税额一倍至二倍的罚金(35)
  民国35年(1946)4月,将《暂行条例》修正为《遗产税法》。这次税法变动较大,其主要内容是:(一)提高起征点。遗产总额起征点,由原规定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原规定“陆海空军官佐士兵及公务员战时阵亡,或因战地服务受伤致死者的遗产,不予课税”,改为其遗产总额未超过500万元者免征,超过500万元者仍应课税;捐赠学校、文化或慈善公益事业的财产,原规定未超50万元免税,提高为未超过200万元者免税。(二)扩大免征范围。原条例对被继承人所遗未成年或正在受教育的子女没有规定。这次规定每一子女准在遗产总额中减除其遗产总值5%的遗产额,免纳遗产税,但每人减除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原规定“已纳遗产税之遗产于三年内再有继承开始事情者,其已纳遗产税之遗产价额免再征税,其在三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减半征税。遗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不适用前项规定。”改为由1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原对丧葬费的扣除未做规定,这次补充规定丧葬所需的必要费用,须于遗产总额中扣除,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原规定“农业用具或从事其他各业的工作工具,价值未超过1万元的应扣除”,这次提高为10万元。(三)税率。原规定的遗产最高额为1000万元,税率由1%起,按级累进至50%止,分16级,已不适用,改为最高额“1亿元”,级数加为17级,税率也由1%起,按级累进至60%(36)
  民国37年(1948)8月,改订遗产税起征点,宽减额及税率级距:(一)遗产税起征额改订为金圆券2万元;(二)免税额:遗产总额未满金圆券2万元的;陆海空军官佐士兵及公务员战时阵亡,或因战地服务受伤致死者的财产,未超过金圆券4万元;捐助学校、医院、图书馆的财产,未超过金圆券1万元; (三)宽减额: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未成年或正在受教育的子女,每一子女准在遗产总额中减除其遗产总值5%的遗产额,免纳遗产税,但每人减除总额,不得超过金圆券2千元;丧葬费所需的必要费用,不得超过金圆券2千元;农业用具及从事其他业的工具,价值未超过金圆券2千元;遗产总额在金圆券20万元以上,不适用这一减免规定。(四)税率级距:遗产总额在金圆券2万元以上的,征税1%,遗产总额超过金圆券4万元的,共分10级,就其超过额从2%起,逐级累进,按级计算加征。至超过金圆券200万元以上,征税60%止(37)
  六、货物税
  货物税是国家对应课税货物所征的税收。货物税包括烟酒税、矿产税、统税等。
  烟酒税:陕西烟酒税,分烟酒税、烟酒厘、烟造场税、烟斤税、酒斤税数种。(一)烟酒厘率,按价值征4-5%;(二)本省产烟税率,生记(牌号)烟每担征税3.5元;(三)输入烟税率,兰州棉烟和白条丝,每担征税3.5元;四川烟叶每担征税6元;英、美多种卷烟,每箱征税7.5元;均州烟叶每担征税6角。(四)本省产酒税,烧酒每千斤征税银4.5两。上述烟酒,如纳过烟酒税,经过各厘局不再纳厘,外省输入各酒,未订税率,均附在百货内,运经入省第一厘局时,缴纳统捐。(五)烟类造场税,水烟、旱烟、油丝烟、金桂烟每斤征税钱10文,烟叶每斤征税5文,四川卷烟每斤征税40文,杂拌烟每斤和本省卷烟每百支征税20文。(六)酒类造场税,凤翔、盩厔(周至)、鄠县(户县)所产酒,每斤征税15文,其余各处产酒,每斤征税20文(38)。四年(1915)始,设立烟酒公卖局,按照价值征收经费,于是烟酒公卖与烟酒税并重,当时陕西省征收公卖费率为20%,订为中央专款(39)。5年(1916)2月,烟酒厘税,由陕西省财政厅逐渐划归公卖局接收。
  民国16年(1927)6月,财政部颁行《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一)规定公卖费率为20%,如有特殊情况,须报部核定;(二)征收方法,由商人承包,改为商人向分局或稽征处纳费;(三)注重印照,规定烟酒包裹及盛贮器具,均应分别贴实;(四)公卖价格时有变迁,烟酒费率以价格为标准,应按一年来平均市价,切实征收(40)。陕西当时规定,凤翔酒、烟商场最大,所产酒、烟均以斤重计,公卖费照市价征收30%(41)
  民国30年(1941)前,陕西照常征收公卖费。同年7月,民国政府公布《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公卖税费制度,才完全废除。规定烟酒类税,均就产地征收一道,行销国内,不得重征任何税捐。烟类税分烟叶、烟丝两种,烟叶税按烟产地核定价值征收30%;烟丝税除烟叶照纳烟叶税外,另加征15%。酒类税率为40%。因物价经常变动,需要定税价格,其计算方法,以烟酒出产地市场每六个月内平均批发价格,作为完税计算根据。
  民国33年7月,将暂定条例改称为《国产烟酒类税条例》,接着又于34年(1945)10月修正了条例,烟叶税提高为40%,烟丝税提高为20%,酒类税率为60%。罚则加重;触犯刑律部分依刑法处断外,其罚金最高额,除没收其货件,处以比照所漏税额三倍以下的罚金;或处以百元以下10元以上的罚金。
  民国35年8月,公布修正《国产烟酒类税条例》,将烟酒税并入货物税,税率又有提高,烟叶税率提为50%,烟丝税率提为30%,酒类税率提高为80%。
  烟酒牌照税:于民国2年(1913),规定牌照有整卖与零卖之分,零卖中又分为甲乙丙三种,每年分两期征收,其税率:(一)整卖营业年征税银40元;(二)零卖营业,其中甲种年征税银16元,乙种年征税银8元,丙种年征税银4元。兼营整卖与零卖或兼卖烟草与酒类,须领两种特许牌照,各依定额纳税(42)。16年(1927)后,颁布了新的章程,税率作了新的规定(43)
  表2·9        烟业牌照

━━━━━━┳━━━━━━━━━━━━━━━━┳━━━━━━━━━ 性 质 ┃ 经营方式 ┃ 每季税银额 ━━━━━━╋━━━━━━━━━━━━━━━━╋━━━━━━━━━ ┃ 卷烟厂商之分公司及经理分销处 ┃ 100元 整 卖 ┃ 各种制卖土烟店及烟草行 ┃ 40元 ┃ 经理各种烟类批发店 ┃ 20元 ━━━━━━╋━━━━━━━━━━━━━━━━╋━━━━━━━━━ ┃ 开设店肆营售一切烟类者 ┃ 12元 ┃ 他种商店大部分兼营一切烟类者 ┃ 8元 零 卖 ┃ 他种商店零售一切烟类者 ┃ 4元 ┃ 设摊卖烟类者 ┃ 2元 ┃ 零售烟类之负贩者 ┃ 5角 ━━━━━━┻━━━━━━━━━━━━━━━━┻━━━━━━━━━


  表2·10       酒业牌照

━━━━━━┳━━━━━━━━━━━━━━┳━━━━━━━━ 性 质 ┃ 经营方式 ┃ 每季税额 ━━━━━━╋━━━━━━━━━━━━━━╋━━━━━━━━ ┃每年批发在2000担以上为甲等 ┃ 32元 整 卖 ┃每年批发在1000担以上为乙等 ┃ 24元 ┃每年批发在1000担以下为丙等 ┃ 16元 ━━━━━━╋━━━━━━━━━━━━━━╋━━━━━━━━ ┃开设店肆贩卖一切酒类为甲等 ┃ 8元 ┃他种商店兼售一切酒类为乙等 ┃ 4元 零 卖 ┃ ┃ ┃零售酒类之设摊者为丙等 ┃ 2元 ┃零售酒类之负贩者为丁等 ┃ 5角 ━━━━━━┻━━━━━━━━━━━━━━┻━━━━━━━━


  表2·11     机器酒类营业牌照

━━━━━━┳━━━━━━━┳━━━━━━ ┃ 批发一等 ┃ 50元 批 发 ┃ ┃ ┃ 批发二等 ┃ 10元 ━━━━━━╋━━━━━━━╋━━━━━━ ┃ 零售一等 ┃ 10元 零 卖 ┃ ┃ ┃ 零售二等 ┃ 5元 ━━━━━━┻━━━━━━━┻━━━━━━

  民国23年(1934)7月,烟酒牌照税划归地方征收, 陕西省以此为废除苛杂之抵补(44)。24年1月又修正公布税率:(一)烟类整卖计分三级,甲级卷烟厂商之分公司及特约经理分销处,每季纳税银100元;乙级趸批卖买之烟草行,每季纳税银40元,丙级经理各种烟类批发店,每季纳税银20元。烟类零售计分五级:甲级开设店肆营售一切烟类者,每季纳税银12元;乙级他种商店大部分兼营一切烟类者,每季纳税银8元;丙级他种商店兼营一切烟类者,每季纳税银4元;丁级设摊零卖烟类者,每季纳税2元;戊级零售烟类之负贩者,每季纳税银5角。(二)酒类整卖计分三级: 甲级每年批发满24万市斤以上者,每季纳税银32元;乙级每年批发满12万市斤至未满24万市斤者,每季纳税24元;丙级每年批发满2.4万市斤至未满12万市斤者,每季纳税银16元。酒类零卖计分四级: 甲级开设店肆贩卖一切酒类者,每季纳税银8元;乙级他种商店兼售一切酒类者, 每季纳税银4元;丙级零售酒类之设摊者,每季纳税银2元;丁级零售酒类之负贩者,每季纳税银5角。 (三)“洋酒”整卖计分两级:甲级各机制酒厂进口商酒厂分公司及独家经理等,每季纳税银50元;乙级各代理及批发“洋酒”类商店,每季纳税银15元。零售营业计分两级:甲级各酒楼、旅馆及酒吧等,每季纳税银10元;乙级各零售“洋酒”类商店,每季纳税银5元。凡同时兼营烟酒类,“洋酒”或兼营整卖零卖者,应分别领照,各按定额纳税(45)。30年(1941)1月,经财政部批准,烟酒牌照税改征营业税。
  矿税 是对矿业所征的税。民国3年(1914)3月,颁布矿产条例,矿税分为矿区税与矿产税两种,矿区税由监督署征收,矿产税由地方财政征收。《矿业条例》规定:(一)矿区税税率分为两类:第一类凡开采金、银、铜、铁、锡、铅、锑、镍、钴、锰、锌、铝、砒、汞、铋、铂、铽、钼、铀和煤炭、刚石、宝石,按年每亩纳银元3角;其砂铂、砂金、砂锡、砂铁等在河底的,按年每长10丈,纳银元3角。第二类凡开采水晶、石棉、云母、钢玉、石膏、磷酸石灰、重晶矿、硝酸盐、硫磺、硫化铁、硼砂、砩石、大理石、长石、滑石、笔铅、泥炭、琥珀、土沥青、柏油、浮石、海泡石、磁土、硅藻土、硅藻板、苦土矿、漂白土和颜料石类,按年每亩纳银1.5角;如属探矿而不属开采的,税额均以5分计算。(二)矿产税按照矿产值平均市价征税。凡矿质属于第一类的,税率为15‰,属于第二类的,税率为10‰。其矿质属于青石、石炭石、砂石、花岗石、班石、白云石、土灰、灰泥石、粘土、火粘土及一切有用的石类,均免纳矿区税和矿产税(46)。21年(1932)1月,农矿部公布《矿业法》,废止了以前的《矿业条例》,当时财政部拟定《矿产税条例草案》,呈立法院审议后,在矿业法内的矿产税税率,经立法院修正为,按照矿产价格征2%至10%的矿产税(47)
  民国23年(1934)10月,财政部公布《矿产税稽征暂行章程》,规定凡征税的矿产物,以矿业第二条所列举的为限, 已开征矿产税的矿产物,除个别另有规定外,无论公用或军用,均一律征税,不得减免;已征税的矿产物,可免除其他杂捐(48)。36年(1947)2月,民国政府公布《矿产税条例》规定凡国内出产的矿产物,除另有规定外,无论公用或军用,均依照本条例征收矿产税。 矿税由财政部税务署所属货物税机关征收。第一类:铁、煤炭、煤气、石油,从价征收3%;第二类:石膏、滑石、明矾、磁土、火粘土、天然碱、铜、锡,从价征收5%;第三类:其他各类矿产物,从价征收10%。矿产物的完税价格,以出产地区附近市场每三个月平均批发价格为计算根据,但市场实际批价超过或低于完税价格所依据的平均批发价四分之一时,应随时调整(49)。民国2年,陕西矿税收入1704元;3年至5年为854元(50)。35年上半年实收358.5万元(51)
  统税 是对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五项,所实行的一种新税,合称五项统税。10年(1921)8月,北洋政府烟酒事务局开征卷烟“二五”捐,即按照卷烟价值每百元征税银2.5元,为我国税史上始有卷烟捐之名。当时,各种“华洋”卷烟行销国内,各省就地倡办卷烟税,以筹经费。陕西省初办卷烟特税,其征税货品,仅限纸卷烟一项。14年(1925 )1月,改为凡属制成的卷形的烟,一律加征特税,并设立陕西卷烟特税总处,专门征卷烟特税。并规定:(一)营业川产卷烟及各项大叶卷烟,必须领有营业券,方准营业;(二)商铺分为十二级:一级月纳税洋50元,二级以下分别为40元、30元、25元、15元、10元、8元、6元、4元、2元、1元;烟摊分为十 等,一等月纳税洋1元,二等以下分为9角、8角、7角、6角、5角、4角、3角、2角、1角。(三)此项营业券每届一月换一次,按等级交纳税款。(四)换券时应将原领营业券交验后,准领新券,照旧营业。(五)营业川产烟及大叶烟卷隐而不报的,一经查出,从重处罚(52)。16年(1927)6月,财政部公布《全国卷烟统税暂行简章》,规定卷烟统税税率为50%,原有“二五税”及各省的特税一律废除。征收方法,以贴印花税票实行之,国内烟厂制造的,于装箱出厂时加贴印柁;外国运销的,于关栈卸货时验明收税,加贴印花。凡已贴印花的卷烟,如再运往他处分销时,一体验放,不再征税(53)
  民国20年(1931)1月,开征棉纱,火柴、水泥统税,同时还将17年(1928)6月开征的麦粉税并入统税。麦粉税税率,本国机制麦粉,每包纳税洋1角,运往国外的,于出口时每包退税洋5分,即实征5分。棉纱、火柴、水泥的税率:(一)凡本色棉纱,在23支以内的,每百斤征法币2.75元;超过23支的,每百斤征收3.75元;其他各类棉纱,照海关估价征收5%(54)。22年(1933),棉纱税率调整为:本色棉纱不超过23支的,每百斤重量在317斤以内,征收法币8.58元;本色棉纱超过23支的,每包重量不超过310斤的,征收11.62元;烧茸棉纱,按月调查平均市价,照5%核定数目,为次月的征收税额;下脚棉纱(又名回丝)每百斤征收6角;就织品补征棉纱统税的,以棉纱税率为标准,按其所含纱支及重量,分别定其税额。前项本色棉纱,如每包重量超过317斤的,仍照实际重量计算征收。(二)火柴长度不及43公厘,或每盒支数不过75支的,每大箱征5元;长度在43公厘以上,52公厘以下或每盒支数不过100支的,每大箱征收7.5元;长度超过52公厘,或每盒支数在100支以上的,每大箱征收10元。火柴每大箱内容50小箱,每小箱内容144盒,共7200盒(55)。(三)水泥每桶重量380磅,征收法币6角;但重量超过或不及380磅的,其差额在以上,按其重量比例征收(56)。22年(1933)6月,将各种水泥装置重量计税标准规定为,重量在170公斤的征收6角;重量在113.3公斤的 4角;重量在85公斤的3角;重量在63.5公斤的2.3角;重量在49.9公斤的1.8角;重量在42.2公斤的1.5角。如有超过上述规定重量的,应按照各项原规定税率高一级纳税;其超过第一项规定重量的,应按实际重量纳税。
  上述五项统税实行以后,继续实行熏烟叶、啤酒统税。熏烟叶统税暂行章程,于22年(1933)6月公布,每百斤征税银4.10元(57);20年(1931)5月开征啤酒税,税率20%,视其容量,按价估征。22年6月改为从量征收,不论售价若干,凡装48大瓶箱或72小瓶箱,每箱均征2.6角;桶装或樽装的,以净容量百斤计征法币7角(58)
  民国30年(1941)7月,《货物统税暂行条例》规定:(一)凡用卷烟纸卷成的卷烟,用烟叶制成的雪茄烟,或仿照“洋式”的烟类均属之,从价征收80%;(二)熏烟叶从价征收25%;(三)“洋酒”、啤酒从价征收60%;(四)饮料品(包括汽水、果露汁及蒸溜水等),从价征收20%;(五)普通酒精从价征收20%,改性酒精及木酒精(淡椰子酒及杂醇酒在内)征收10%,动力酒精征收5%;(六)凡属于硫化磷火柴,从价征收20%;(七)红糖、白糖、桔糖、冰糖、方糖、块糖、糖精及其他糖类的,从价征收15%;(八)水泥从价征收15%;(九)机制本色棉纱、烧茸棉纱、下脚棉纱及其他棉纱,从价征收3.5%;(十)机制或电力推动的半机制麦粉及麸皮,从价征收2.5%。凡从价征收的统税货物,以出产地附近市场每六个月内的平均批发价格,为完税价格的计算根据。上述货物由国外输入的,除缴纳关税外,应按照海关估价,折合法币,征收统税(59)
  民国32年(1943)9月,将《货物统税暂行条例》修正为《货物统税条例》,主要变化是:征收货物税的货物,由原来十类增为十一类,增加了茶类(红茶、绿茶、砖茶、花熏茶、茶梗、茶末及其他茶类)一项。凡征收统税的货物实行专卖以后,在专卖区内免征统税。税率,仅糖类由原15%提高为30%;茶类从价征收15%,其余没有变动。增加了两项罚则:凡私制、私运、私售或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偷漏税款的,处以比照所漏税额十倍以下的罚金,其触犯刑律的,依刑法处判。凡不按照各项法令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厂号行栈商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金(60)。同年,还公布开征竹木、皮毛、瓷陶、纸箔税条例,规定:(一)竹材及普通木材从价征收10%;楠木、花梨木、黄杨木20%;红木、柚木、檀香木、阴沈木及其他贵重木材30%。(二)皮毛:生皮从价征收10%;熟皮20%;其他各种已硝或未硝皮货,分细货、粗货两种:细货从价征收30%,粗货20%。已制成皮统、毛毯也分细货、粗货两种:细货从价征收30%,粗货20%。羊毛、驼毛、猪鬃从价征收15%。已完税的生皮、皮货加工成为熟皮统、皮毯的,于成品应纳的税额内,准将原料所纳的税予以核抵后,一次照征足额。(三)瓷陶:瓷器从价征收10%,陶器5%。(四)纸箔,普通纸张从价征收5%,卷烟用纸25%,金属制纸50%,锡箔80%(61)
  民国34年(1945)1月,卷烟火柴停止专卖。同时停止竹木、皮毛、瓷陶、纸箔等统税。糖类也由专卖改为统税征实。9月,取消各类货物征实,改征法币。11月修正《货物统税条例》,规定征收统税货物有卷烟、熏烟叶、“洋酒”和啤酒、火柴、糖类、棉纱六项,其税率:(一)卷烟从价征收100%;(二)熏烟叶从价征收30%;(三)“洋酒”、啤酒从价征收60%;(四)火柴从价征收20%;(五)糖类从价征收25%;(六)棉纱从价征收3.5%。关于完税价格,原规定是以每六个月的平均批发价格,这次改为按每三个月的平均批发价格来计算(62)
  民国35年(1946)8月,民国政府公布《货物税条例》,恢复并增加了麦粉、水泥、茶类、皮毛、锡箔及迷信用纸、饮料品,化妆品等七项,连前公布的《货物统税条例》所规定的卷烟,熏烟叶、“洋酒”和啤酒、火柴、糖类、棉纱等六项,共计13项。其税率如下:
  表2·12          货物税税率表

━━━━━━━━┳━━━━━━━━━━━━━━━━━━━━━━┳━━━━┳━━━━━━━━━━━━ 课税货物 ┃ 内 容 ┃ 税率 ┃ 计算单位 ━━━━━━━━╋━━━━━━━━━━━━━━━━━━━━━━╋━━━━╋━━━━━━━━━━━━ 卷烟 ┃雪茄烟及其他“洋”式卷烟 ┃100% ┃以每大箱(5万支)计 熏烟叶 ┃ ┃30% ┃以百市斤计 “洋酒”啤酒 ┃ ┃100% ┃以每打(几瓶或件)计 火柴 ┃ ┃20% ┃以每大箱(7200小盒)计 糖类 ┃(米麦制的糖暂不征税) ┃25% ┃以百市斤计 棉纱 ┃机制棉纱、烧茸纱、人造棉纱、所制棉纱、下脚回┃ 5% ┃以每百公斤计 ┃丝及其他棉纱(手工纺制的免税) ┃ ┃ 麦粉 ┃机制或半机制的 ┃2.5% ┃以每装(标牌净重49 ┃ ┃ ┃磅)计 水泥 ┃ ┃15% ┃以每桶(170公斤)计 茶叶 ┃ ┃10% ┃以百斤计 皮毛 ┃(1)皮类(包括皮革、皮统、皮毯及其他硝皮货) ┃15% ┃ ┃(2)毛线、毛织物、毛制品及掺杂他种纤维的毛纱 ┃ ┃ 锡箔及迷信纸 ┃ ┃60% ┃ 饮料品 ┃汽水、果子露汁 ┃20% ┃ 化妆品 ┃发腊、发油、香水、胭脂粉、剃须皂、唇膏、香 ┃45% ┃ ┃粉、指甲油、画眉笔 ┃ ┃ ━━━━━━━━┻━━━━━━━━━━━━━━━━━━━━━━┻━━━━┻━━━━━━━━━━━━

  完税价格计算公式:原规定由产地运达市场所需费用为15%,这次改为10%。征收方式,适宜于派员住征的,应派员驻厂或驻场征收,不便派员驻厂、驻场的,由该管货物税机关查明产额,分期征收,或由商人报住当地货物税机关征收。
  七、营业税
  民国时期的营业税,包括当税、牙税和营业税等。
  当税 以典当为业,实行典贴征税。民国3年(1914),部令各省整顿,自订章程,经核准施行。陕西省当税规定:(一)帖费。特等按照资本额抽2‰,普通分为九等:一等20两,二等18两,三等16两,四等14两,五等12两,六等10两,七等8两,八等6两,九等4两。(二)税率。特等按照资本额征20‰;普通仍分为九等:一等200两、二等180两、三等160两、四等140两、五等120两、六等100两、七等80两、八等60两、九等40两。(三)领帖有效时间。以20年为限。逾期均应另换新帖。(四)等级规则。资本额在1万两以上为特等,1万两为一等、9000两为二等、8000两为三等、7000两以上为四等、6000两以上为五等、5000两以上为六等、4000两以上为七等、3000两以上为八等、3000两以下为九等(63)。17年(1928)11月,划分国家与地方财政标准,规定当税列为地方收入(64)。20年(1931)陕西省当税列入杂税项下,收数甚微,仅有311元,原有当商大都停业。23年(1934)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定,依照营业税第十条,当税改征为营业税,待修定营业税法时,以期尽善(65)。陕西省历年当税收入,表列如下:
  表2·13       民国部分年份陕西当税收入表

━━━━━━━┳━━━━━━━━━┳━━━━━━━ 年 别 ┃ 收入数(元) ┃ 备 注 ━━━━━━━╋━━━━━━━━━╋━━━━━━━ 2年 ┃6000 ┃ 系预算数 3年 ┃6000 ┃ 系经常数 5年 ┃6000 ┃ 系经常数 8年 ┃ 500 ┃ 系预算数 20年 ┃ 311 ┃ 系实收数 ━━━━━━━┻━━━━━━━━━┻━━━━━━━

  说明:民国2-5年数字,《民国财政史》上册;民国8年数字,民国8年度陕西省国家岁入预算分配表;民国20年数字,《陕西省地方政务研究会月刊》第一卷。
  牙税 鉴于清末牙税的弊端,民国4年(1915)9月,财政部拟定整顿大纲八条:无帖私开和旧帖未换的,照章领帖;已换新帖而未缴捐的,于5年(1916)一律补缴;牙纪税率适当增加;牙帖营业年限,不准超过十年;帖捐税率,由各省定章;领帖换帖的,按2%征手续费;田产房产由牙纪领帖,按牙帖办理;帖捐年税,专款解中央。陕西省牙税规定:(一)贴费。分为六等:一等300元,二等250元,三等200元,四等160元,五等120元,六等80元。另缴帖本费1元。(二)税率。亦分为六等:一等160元,二等130元,三等100元,四等70元,五等40元,六等20元。每年分两次缴纳。(三)领帖时效,以十年为限。17年(1928)11月,将牙税划分为地方财政收入。23年(1934)5月,于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后,改牙税为营业税,陕西省第一步将牙税改为营业税,税率仍拨原规定征收,唯对牙商领帖等级,适当提高,不准拖欠税款;对于朋充顶替和期满不换帖的,实行罚办。第二步于25年(1936)8月,由省财政厅制定牙行营业状况调整表,分析营业种类、资本与年纳税额,再改照营业税征收办法(66)。迄至30年(1941),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属中央收入,牙捐并入营业牌照税征收,属地方收入,牙税名称亦不存在(67)。陕西省历年牙税收入,表列如下:
  表2·14      民国部分年份陕西牙税收入表

━━━━━━┳━━━━━━━━━━━━━┳━━━━━━━━ ┃ 收入数(万元) ┃ ┣━━━━━━┳━━━━━━┫ 年 别 ┃ ┃ ┃ 备 注 ┃ 牙 税 ┃ 牙 捐 ┃ ━━━━━━╋━━━━━━╋━━━━━━╋━━━━━━━━ 2年 ┃0.41 ┃ ┃系预算数 3年 ┃0.86 ┃ ┃系经常数 5年 ┃2.00 ┃ ┃系经常数 6年 ┃3.00 ┃ ┃系预算数 8年 ┃3.00 ┃ ┃系预算数 19年 ┃1.80 ┃1.92 ┃系实际完成数 20年 ┃3.80 ┃2.34 ┃系实际完成数 21年 ┃3.50 ┃2.27 ┃系实际完成数 ━━━━━━┻━━━━━━┻━━━━━━┻━━━━━━━━

  注:民国2-5年数字,《民国财政史》上册,6-8年数字,陕西省民国8年国家岁入说明书;19-20年数字,韩光琦民国21年《陕西财政报告》。
  营业税 陕西省营业税的名目,始于民国3年(1914)的《特种营业执照税条例》;4年又倡议创设《普通营业牌照税》,上述均未举办。17年(1928)7月,财政部议定裁厘后举办营业税,以补省市收入。陕西营业税,创办于20年(1931)10月,先于同年1月在长安县和泾阳两局开办,其后南郑、安康局设立。但南郑商民阻挠反抗;安康商民声援观望,展转迁延,几陷停顿。故该年1-6月尚无收入(68)。当时《陕西省征收营业税条例》主要规定:(一)凡在本省境内营业者,除照营业税法免纳者外,其余各工商业,无论新开旧设,一律遵照条例缴纳。(二)征收营业税的标准暂定为两种:以营业收入额为标准,税率2‰至10‰;以资本额为标准,税率4‰至20‰。税率等级,依各业的性质确定。(三)征收方法,以营业收入额为课税标准的,按照全年营业收入估计数,决定全年应征的税额;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的,按其资本计算全年应征税额,分摊12个月,按月征收一次。凡新开店铺、工厂的营业税,自开始营业的月份起计算。具体税率等级,列表如下(69)
  表2·15        陕西省营业税课税标准及税率

━━━━━━━━┳━━━━━┳━━━━━━━━━━━━━━┳━━━━ 业名 ┃课税标准 ┃ 税 率 ┃ 附注 ━━━━━━━━╋━━━━━╋━━━━━━━━━━━━━━╋━━━━ 物品贩卖业 ┃ 营业额 ┃ 2‰至10‰ ┃ 转运业 ┃ 营业额 ┃ 2 ‰ ┃ 交通业 ┃ 营业额 ┃ 2‰ ┃ 营造业 ┃ 营业额 ┃ 2‰ ┃ 理发业 ┃ 营业额 ┃ 2‰ ┃ 浴室业 ┃ 营业额 ┃ 2‰ ┃ 旅馆业 ┃ 营业额 ┃ 繁盛地点10‰偏僻地点5‰ ┃ 照像镶牙业 ┃ 营业额 ┃ 10‰ ┃ 娱乐场业 ┃ 营业额 ┃ 10‰ ┃ 制造业 ┃ 资本额 ┃ 4‰ 至20‰ ┃ 印刷出版及书籍 ┃ ┃ ┃ 文具教育用品业 ┃ 资本额 ┃ 4‰ ┃ 钱庄业 ┃ 资本额 ┃ 10‰ ┃ 金 业 ┃ 资本额 ┃ 10‰ ┃ 保险业 ┃ 资本额 ┃ 20‰ ┃ ━━━━━━━━┻━━━━━┻━━━━━━━━━━━━━━┻━━━━


  表2·16       陕西省物品贩卖营业税税率

━━━━━━━━━━━━━━━━━┳━━━━━━━━━━━━━━━━ 以贩卖业为限,以营业额课税 ┃ 以贩卖业为限,以营业额课税 ━━━━━━┳━━━━┳━━━━━╋━━━━━━┳━━━┳━━━━━ 粮食业 ┃2‰ ┃ ┃ ┃ ┃ 柴炭煤业 ┃2‰ ┃ ┃砖瓦石灰业 ┃2‰ ┃ 油盐酱醋业 ┃2‰ ┃ ┃包装纸匣业 ┃2‰ ┃ 棉花业 ┃2‰ ┃ ┃席伞业 ┃2‰ ┃ 布业 ┃2‰ ┃ ┃衣箱业 ┃2‰ ┃ 纸业 ┃2‰ ┃ ┃磁陶料器业 ┃2‰ ┃ 竹木业 ┃2‰ ┃ ┃估衣业 ┃2‰ ┃ 罗底业 ┃2‰ ┃ ┃米糖业 ┃2‰ ┃ 山货业 ┃2‰ ┃ ┃鞋帽袜业 ┃2‰ ┃ 丝茧业 ┃2‰ ┃ ┃毡毯业 ┃2‰ ┃ 铁器业 ┃2‰ ┃ ┃鞍毡业 ┃ ┃ 巾帕业 ┃2‰ ┃ ┃火柴业 ┃ ┃ 针篦业 ┃2‰ ┃ ┃线业 ┃2 ‰ ┃ 辣面业 ┃2‰ ┃ ┃铜锡器业 ┃ ┃ 羊油烛业 ┃2‰ ┃ ┃洋铁业 ┃ ┃ 皮胶业 ┃2‰ ┃ ┃茶业 ┃2‰ ┃ 衣庄业 ┃2‰ ┃ ┃呢绒业 ┃10‰ ┃ 油业 ┃2‰ ┃食油除外 ┃西装业 ┃10‰ ┃ 麻绳业 ┃2‰ ┃ ┃皮货业 ┃10‰ ┃ 石业 ┃2‰ ┃ ┃参燕银耳业 ┃10‰ ┃ ┃ ┃ ┃钟表眼 镜业 ┃10‰ ┃ 旧货业 ┃2‰ ┃ ┃ ┃ ┃ ━━━━━━┻━━━━┻━━━━━┻━━━━━━┻━━━┻━━━━━

  续表

━━━━━━━━━━━━━━━━┳━━━━━━━━━━━━━━━━━━━ 以贩卖业为限,以营业额课税 ┃ 以贩卖业为限,以营业额课税 ━━━━━━━━┳━━━┳━━━╋━━━━━━┳━━━━┳━━━━━━━ 口袋业 ┃2‰ ┃ ┃水果业 ┃2‰ ┃ 碱业 ┃2‰ ┃ ┃腌腊鱼业 ┃2‰ ┃ 干果杂货业 ┃5‰ ┃ ┃扇业 ┃2 ‰ ┃ 糖果茶食罐头业 ┃5‰ ┃ ┃饭馆业 ┃2‰ ┃不另征筵席捐 电料业 ┃ ┃ ┃洋烛胰皂业 ┃2‰ ┃ 玻璃业 ┃5‰ ┃ ┃硝皮毛骨业 ┃2‰ ┃ 京广洋货业 ┃5‰ ┃ ┃油漆业 ┃2‰ ┃ 绣货业 ┃10‰ ┃ ┃颜料业 ┃5‰ ┃ 银楼业 ┃10‰ ┃ ┃西药业 ┃5‰ ┃ 栽绒业 ┃10‰ ┃ ┃金饰珠宝业 ┃10‰ ┃ 海菜业 ┃10‰ ┃ ┃香烛箔炮业 ┃10‰ ┃ 小杂货业 ┃2‰ ┃ ┃纸糊冥器业 ┃10‰ ┃ 药材业 ┃2‰ ┃ ┃古玩业 ┃10‰ ┃ 绸缎业 ┃2‰ ┃ ┃化装品业 ┃10‰ ┃ 竹木棕藤器业 ┃2‰ ┃ ┃酒菜馆业 ┃10‰ ┃不另征筵席捐 ━━━━━━━━┻━━━┻━━━┻━━━━━━┻━━━━┻━━━━━━━

  民国22年(1933),陕西省设营业税专局的有长安、潼关、南郑、安康四县;三原、泾阳、大荔、朝邑、华阴、华县、渭南、凤翔县等,由所在特税局或禁烟分局兼办,其余各县停征(70)。截至26年底,征收营业税的仅有59县,设局所计22处(71)23年财政部颁发《整理营业税办法》及《税率分级表》。27年(1938),重新修正《陕西省征收营业税条例》,主要是提高了税率,以营业收入额为标准的,原规定1‰至2‰,提高为5‰至10‰;以资本额为标准,原规定4‰至20‰,提高为10‰至20‰(72)。29年(1940)7月,又修订《陕西省营业税征收章程》,因手续繁复,一时难以就绪,改于30年1月执行。其要点:(一)畜、屠、牙税捐及商民的营业证费,改征营业税,将斗捐取消;(二)按照各地商业情形,将原有税率酌予修改,并增订战时税率,较平时税率略予提高。以营业收入额为标准的,税率5‰至10‰;战时税率8‰至10‰;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的,税率10‰至20‰;战时税率15‰至20‰。以佣金课税的牙行,每年佣金在5000元以上者,平时税率10%,战时12.5%;佣金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者,平时税率7.5%,战时10%。(三)每年度开始时,普遍调查商户营业状况,确定全年和按月缴纳的税金,并规定以每月15日前为纳税期限,逾期即加征滞纳金。同时还规定商户必须设立帐簿,并送经征机关登记盖印,否则其税额由经征机关估定,不得要求核减(73)
  民国30年(1941)9月,民国政府公布《修正营业税法》:(一)各级政府所办的营业事业,除国防、交通、公用、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事业、专卖事业、无竞争性质的制造业,应予免税外,其余均应缴纳营业税。(二)营业税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征标准;专门制造业及其他不能以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的,应以营业资本额为课征标准。(三)税率采用同一标准,酌定同一税率。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的,征收1%至3%;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的,征收2%至4%。(四)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征标准的,其营业总收入额月计不满300元的免税;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标准的,其营业资本额不满500元的免税。(五)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征标准的,按月征收;以资本额为课征标准的,按季征收;短期或不定期的营业,于营业发生时按次征收(74)
  民国31年(1942)1月,营业税由地方税变为国家税,省直接税局接管营业税(75)。同年7月,行政院颁布修正《营业税法》,主要修正免税标准,即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征标准的,其每月营业总收入额提高为每月不满500元;以营业资本额为课征标准的,其营业资本额提高为不满2000元(76)
  抗战胜利后,社会经济变化较大,行政院又修正《营业税法》。(一)原规定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征标准的,其营业总收入额月计不满500元,提高为月计不满2.5万元的免税;以营业资本额为课征标准的,原规定不满2000元,提高为不满10万元的免税。(二)原规定营业税按月查征,改为以每半年度查定,平均按月征收的原则(77)。(三)税率,从35年(1946)8月起,按营业收入额征收的税率为1.5%;按资本额征收的为4%(78)
  民国35年6月,将营业税又划归地方,中央除对银行、信托、保险等举办特种营业税外,划归地方的只是普通营业税。36年(1947)5月,相继公布《营业税法》和《特种营业税法》。特种营业税由中央统一征收。普通营业税法的主要内容:(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均应征收营业税,但农业不在此限。下列各项免征营业税: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其每月营业总收入额不满150万元的;以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的,其每月营业收益额不满50万元的;已纳过特种营业税的;已纳出厂税或出产税的工厂或出产人;经所在地主管机关登记并经征收机关查明,依法经营业务的合作社;依法登记的慈善事业;肩挑负贩经营米、谷杂粮、菜蔬、家禽等小本营业。(二)征收税率,原规定按资本征收的,改为按收益额征收,税率4%;制造业按营业总收入额的1.5%减半征收。(三)营业税每三个月查定一次,按月缴纳;短期营利的事业,于营业发生时按次征收。凡公司、商号除应具备合法帐簿外,凡发生营业行为均应开立发货票,并将存根连同进货发票一切收据,一并保存,以供征收机关查核(79)。陕西省历年营业税收入列表如下:
    表2·17        民国20-30年陕西营业税收入表

━━━━━━┳━━━━━━┳━━━━━━┳━━━━━┳━━━━━━┳━━━━━━ 年 别 ┃ 单位 ┃ 收入数额 ┃ 年 别 ┃ 单位 ┃ 收入数额 ━━━━━━╋━━━━━━╋━━━━━━╋━━━━━╋━━━━━━╋━━━━━━ 20年 ┃ 银万元 ┃14.77 ┃ 26年 ┃ 法币万元 ┃156.74 21年 ┃ 银万元 ┃21.12 ┃ 27年 ┃ 法币万元 ┃203.08 22年 ┃ 银万元 ┃34.63 ┃ 28年 ┃ 法币万元 ┃200.81 23年 ┃ 银万元 ┃24.11 ┃ 29年 ┃ 法币万元 ┃348.11 24年 ┃ 银万元 ┃32.49 ┃ 30年 ┃ 法币万元 ┃862.45 25年 ┃ 法币万元 ┃110.22 ┃ ┃ ┃ ━━━━━━┻━━━━━━┻━━━━━━┻━━━━━┻━━━━━━┻━━━━━━

  注:民国30年的数字,摘自《三十一年度陕西省财政报告》。
  民国21-29年的数字,摘自《十年来的陕西经济》。
  八、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和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包括特种过分利得税)。所得税以纯收益为课征对象。民国初,因国库资金紧张,财政部于3年(1914)1月,颁布《所得税条例》。9年(1920)7月,令各省自行估认,以便预计收数。10年(1921),又公布修定的所得税条例、细则,于同年1月起征税(80)。17年(1928)财政部提出修订所得税条例意见。当时,中央党部以党员抚恤金甚急,创立《服务人员所得捐》制度。24年(1935)7月,财政部因税收短绌,又提出《所得税法草案》,迟至25年6月中央政治会议通过所得税原则,拟先举办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制。同年7月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0月1日起实行(81)。32年(1943)2月,将《暂行条例》修正为《所得税法》,同年增办财产租赁及出卖所得税。35年4月,对《所得税法》又修正,把所得税分为第一、二、三、四、五类,并增加征收综合所得税。至此,《所得税法》基本定型。
  营利事业所得税 是向营利事业的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的利润所得征收的税。其课税范围:(一)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营利的所得;(二)官商合办营利事业的所得;(三)属于一 时营利事业的所得。税率采用全额累进制。所得合资本实额5%未满10%的,课税30‰;所得合资本实额10%未满15%的,课税40‰;所得合资本实额15%未潲20%的,课税60‰;所得合资本实额20%未满25%的,课税80‰;所得合资本实额25%以上的,一律课税100‰。不能按资本额计算的,依其所得额课税。所得在100元以上未满1000元的,课税30‰。逐级累进,每增1000元,递增课税10‰ ,最高税率以200‰为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得,资本额不足2000元,或所得合资本额不及纳税标准的,一律免税。征管方法,由纳税人于每年结算后的规定时间内,申报自缴,征收机关派员检查。纳税人对其决定如有不服,由征收机关复查决定;仍有不服时,由审查委员会决定;如又有不服,得提起行政诉愿和诉讼(82)
  民国32年(1943)2月,公布《所得税法》,又调整了税率。(一)按资本计算的,原规定凡所得合资本满5%的就课税,新税率改为10%方能课税。即:所得合资本10%未满15%的,课税4%;所得合资本15%未满20%的,课税6%,所得合资本20%未满25%的,课税8%;所得合资本25%未满30%的,课税10%;所得合资本30%未满40%的,课税12%;所得合资本40%未满50%的,课税14%;所得合资本50%未满60%的,课税16%;所得合资本60%未满70%的,课税18%;所得合资本70%以上的,一律课税20%。(二)不能按资本计算的,原规定所得额满100元的就课税,以课征20%为最高税率,新税率改为所得额为200元以上的课税。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税率提高的很少;在2万元以上的,随所得额的增加逐步提高税率,累进最高至30%,比原规定增加10%(83)
  民国33年(1944)7月,因商人帐据不实,制定《所得税及利得税简化稽征办法》。(一)一般工商业,以纳税年度前第一年查征营业税所核定的各商销货额为计算根据,以纳税年度前第二、三,四各年查征所、利得税后所编的各行业毛利率及分业标准费用率,计算各商的毛利率及费用额,以求得各商应课税的标准纯益额。其他行栈、代理业、金融业与缴纳统税的厂矿,均参照这一原则计算。(二)以各商的标准纯益总额的比率,分别乘各商的标准纯益额,推算各商应纳税额。(三)各商应纳税总额,由商会组织公开评议,提供调整意见,送审查委员会审定后,分送各业公会再议,再由审查委员会审定,由征收机关最后决定(84)。这一简化办法,以预算分配数来决定税额的多少,亦近摊派。34年(1945)6月,又恢复申报。
  民国35年(1946)4月,公布《修正所得税法》,对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减免规定和税率,都有改变。(一)凡在国内发生的所得及在国内有住所而在国外有所得的,均应征税。只对各国外交官在职务上的所得,免予征税。(二)原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所得免税”,改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营业的所得全部用于本事业者”和“依合作社法组织并依经营业务而经所在地主管机关登记设立的合作社,其营业所得合资本实额未超过20%者”,均予以免税。(三)税率改为下列两类:一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营利的所得,其税率,所得额合资本实额5%未满10%的,课税4%起,至所得额合资本实额50%以上的,课税30%止,共分九级。二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合伙独资及其他营利事业的所得,其税率,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课税4%起,至所得额在700万元以上的,课税30%止,共分十一级。以上两项属于制造业者,其税率照规定税率减征10%(85)
  民国37年(1948)4月,又修正《所得税法》。(一)营利事业所得,称为公司、合伙、独资及其他组织营利的所得,不再分股份有限和无限两项。税率改为5%至36%,全额累进税率,起征点及累进税率的课税级距,依照所得额规定。(二)以适应国库需要,实行估缴税款办法,由当地主管征收机关,每年3月15日前估定暂交税款,填发缴款书送达纳税义务人,限于一个月内分期缴纳。纳税义务人对于暂缴税款,不得请求更变。凡估缴税款的,其税额核定后,如遇暂缴税款有增减时,准予办理退税或补税(86)。同年8月,调整了起征点与税率。起征点每半年所得额金圆券150元的,共分十一级,系超额累进税率。所得额在金圆券150元以上未满金圆券250元的,课税5%起,到所得额在金圆券10万元以上的,一律就其超过额课税30%止,属于公用、工矿及运输事业的,税额可减征10%。从这年开始,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上、下半年度征收。纳税义务人于8月底及次年2月底以前,分别向征收机关申报其半年度所得额,征收机关经查定后通知限期缴清(87)
  薪金报酬所得税 是对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的薪金报酬所得征收的税。下列各种所得免税:(一)每月平均不及30元的;(二)军警官佐、士兵及公务员因公伤亡的抚恤金;(三)小学教职员的薪金;(四)残废劳工及无力生活的抚恤金、养老金及瞻养费。除上述外,其余薪金报酬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制,每月平均所得收入在30元以下的免税,满30元至60元的,每10元课税5分,依此超额累进,以至每10元课税2元为最高限度(88)
  民国32年2月,修改税率,原规定每月所得满30元,课税5分,改为每月所得满100元的,课税1角。所得每月在1500元以上的,维持原税率;对所得在1500元以上的,随着所得额的增加,逐步提高税率。原税率最高为每10元课税2元,新税法增为3元。
  民国33年(1944),所得税实行简化稽征,对薪金报酬所得的稽征方法,根据薪饷名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35年4月,对薪金报酬所得的税率,调整为甲、乙两项:甲项税率,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每年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课税3%起,至所得额超过320万元以上的,一律就其超过额课征20%止。计分十级,采用超额累进制。乙项税率,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6万元的,就其超额每千元课税7元起,至所得额超过24万元以上的,一律就其超过额每千元课税100元,所得超过额不满500元的,其超过部分免税,500元以上的,以千元计。也分十级,采用定额税(89)
  37年(1948)4月,将甲项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税,每年所得额3600万元的,税率定为3%;乙项定额薪资所得税,每月所得额满30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1%;其超过规定数额的另加征2%至4%的超额累进税。即每月所得额超过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加征2%;超过4000万元至1亿元的,就其超过额加征3%,超过1亿元以上者,就其超过额加征4%止(90)
  证券存款所得税 是对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的所得所征的税。免税有四项:各级政府机关存款;公务员及劳工的法定储蓄金;教育慈善机关或团体的基金存款;教育储金的每年所得息金不足100元者。征收方法,采取比例税率,按所得征收50‰(91)。民国35年(1946)4月,税率改为10%,延用至解放前夕。
  财产租赁所得税 是民国32年(1943)1月公布的。时定名为“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凡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的租赁或出卖所得,均课征所得税。(一)全年财产租赁所得未超过3000元的;财产出卖所得未超过5000元的;农业用地出卖所得未超过1万元的;各级政府财产的租赁或出卖所得;教育文化公益事业财产的租赁或出卖所得,全部用于各该事业的,均予以免税。(二)财产租赁所得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2.5万元的,就其超过额课税10%;所得额超过2.5万元至5万元的,就其超过额课税15%;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课税20%;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每增10万元,就其超过额递加5%,最高递加至80%为限。财产出卖所得税率,也采用超额累进制,最低10%,最高50%。(三)所得额的计算。财产租赁所得额,以每年租赁总收入,减除改良费用,必要损耗及公课后之余额为所得额;财产出卖所得额,以出卖价格减除原价的余额为所得额。财产是购置的,以取得原价,自建的以建造价为原价。如因年代久远,无法稽考的,规定在民国26年6月30日以前的,凡是农村的以出卖价格30%为原价;城市的以出卖价格20%为原价(92)
  民国35年(1946)4月,公布修正《所得税法》,鉴于当时财产出卖的主要是土地,但土地已开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第四类只有财产租赁所得税。租赁所得分甲、乙两项:甲项是土地、房屋、堆栈、森林、矿场、渔场租赁的所得,其税率自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课税3%起,至所得额超过700万元以上的,一律就其超过额课税25%止,计分十二级;乙项是码头、舟车、机械租赁的所得,应课的税额,依甲项规定加征十分之一(93)。37年(1948)4月,对财产租赁所得的起征额及累进税率的课税级距,均依所得额规定,于每年年度开始前,制定公布。同年8月对财产租赁所得税的起征额与税率,改为每年所得额满金圆券80元的,税率4%(94)
  一时所得税 是对一时营利事业的所得所征的税。民国35年(1946)4月,把一时所得税划为所得税的第五类,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课税6%起,至所得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一律课税30%止。计分九级(95)。37年(1948)8月,对一时所得税的起征额、税率及标准纯益率作出规定:每次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的,税率10%。行商一时所得的计算,以每次售货收入,减除90%的成本开支后,为所得额(96)
  综合所得税 是民国35年(1946)4月新增加的一个税目。凡个人所得(除依照课征分类所得税外)其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的,为课征对象,未满60万元的免税。其税率分十二级,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至100万元的,就其超过额课税5%起,至所得总额超过5千万元以上的,一律就其超过额课税50%止。综合所得税的计算,是合并个人全年各种所得为所得总额,但得减除:(一)共同生活的家属或必需扶养的亲属,每人10万元;(二)家属中有中等以上学校学生每人5万元;(三)已纳的各类所得税及土地税。共同生活的家属如有直接所得者,其所得按并入户主内合并计算所得总额。37年(1948)4月,对综合所得税的税率,改为5%至40%的超额累进税率。起征额及累进税率的课税级距,均依照所得额规定,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经立法程序制定公布。
  过分利得税 是向过分利得的事业或财产所征的一种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于民国27年(1938)11月公布,因时间仓促,改自28年1月起执行。条例规定:(一)课税范围,凡超过资本额15%以上的营利事业的利得;超过其财产价额12%以上的财产租赁的利得。(二)采用超额累进制税率,营利事业过分利得税的税率分六级,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至25%的,其超过额征税10%起,至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以上,其超过额一律征税50%止。财产租赁过分利得税率,也是超额累进税制,分六级,利得额超过其财产价额15%至20%的,其超过额征税10%起,至利得额超过其财产价额60%以上的,其超过额一律征税50%止(97)。32年(1943)2月,修订《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主要是税率提高: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至35%的,维持原税率;利得额超过资本额35%至100%以上的按其超过额征税55%;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0%以上的,原规定征税50%为限,修改为征税60%(98)
  抗战胜利后,废止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民国36年1月,又公布《特种过分利得税法》,主要内容是:(一)征税范围:以买卖业(包括以贩卖农产品或工业制造品的行商及住商营业),金融信托业(包括银行、银号、钱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地产公司等),代理业(包括代办行纪居间业等),营造业(包括营造厂、建筑公司等),制造业(包括制造及加工改造的工业与加工业)等五业为对象。(二)前项营利事业包括各级政府所办及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只有属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而其利得全部用于本事业的,免纳特种过分利得税。(三)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分为十三级,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至70%的,按其超过额课税10%起,至利得额超过资本额500%以上的,按其超过额一律课税60%止。特种利得税的计算,准用所得税法关于所得额的规定,但已纳或应纳的所得税,遇计数过分利得额时不予减除。资本额的计算,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公司组织以实在缴足的股金计算;在合伙、独资或其他组织以实际投入本金计算。不包括信用或劳务的出资。过分利得按营业年度计算,其营业期不满一年的,应将其利得额按实际营业期间相当全年的比例,换算全年度利得额决定税率,计算全年度税额,换算应纳税率。行商营业时间不满一年的,准用前项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超过一年以上的,均作一年计算(99)
  九、屠宰税
  屠宰税是对几种牲畜屠宰后,向屠宰所有人课征的一种税。民国初沿袭旧制,收数很少。4年(1915)2月,财政部颁布《屠宰税简章》,征收范围,以猪、牛、羊三种为限,猪每头征银3角,牛1元,羊2角,由各县知事委托人员代办。后奉部简章,由县招商包收。6年(1977),陕西在兵燹之后,人民苦瘠已达极点,耕牛尤为农事必需,严禁屠宰,经财政部批准,宰牛一项概予停收,其余各项照部章办理(100)。21年(1932),陕西处于灾荒情境,各地乘包收之名,视为利薮,暗以亲友承办;捏报无人投标,则官绅分润,弊端百出。省财政厅通令各县布告招商投标,派委员县监督,以免奸商垄断,或县府串通包商。凡包数较比额大者,以历年最大包额为准;比额小者,以月所定数目为标准,承包期间如经调查包商纯利优厚,则令增加包款,否则另行招商办理(101)。当时,陕西规定:每宰猪一头,纳税洋4角;宰羊一头,纳税洋3角。不分牝、牡大小及冠、婚、丧、祭、年节,均由宰户完税后领票,方得宰杀;卖户须由征收所查验后,方准出售。如有偷漏照额20倍加罚,舞弊浮收,照所得数处以100倍的罚金。
  民国24年(1935)7月,民国政府颁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将屠宰税并入营业税,列为省税收入,以30%归所属市、县。30年(1941)11月,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规定屠宰税为“自治县财政收支系统”,其收入从营业税内划出归市县。31年9月,修改《陕西省各县市屠宰税征收章程》,凡在本省境内屠宰的牲畜,不论自用或销售,一律征收屠宰税。征收范围,暂以猪、羊两种为限。税率按屠宰牲畜的时值价格征收4%,对屠宰场或屠户,须报税务机关登记,并依法办理营业牌照,并入营业牌照税征管(102)
  民国32年(1943)8月,陕西省政府估定猪每头征税36元,羊每只征税12元,施行在案。又因物价趋高,税额已不适用,另订屠宰税额。从33年1月起,猪每头征税100元,羊每只征税30元。唯山阳、柞水、安康、汉阴、洵阳、白河、平利、紫阳、石泉、镇坪、岚皋、宁陕、南郑、城固、西乡、洋县、沔县、褒城、宁羌、略阳、凤县、镇巴、佛坪、留坝及陕北第一、二区各县并第三区的洛川、中部、宜川、宜君、同官等,因当地物价较低和情况特殊,均减半征收,猪每头征税50元,羊每只15元(103)。33年2月,省政府转财政部《屠宰税法》,规定屠宰税率,从价征收最高不得超过5%。同时,陕西省屠宰税征收细则规定:按照牲畜时值公定报价征收4%(104)
  民国36年(1947)6月,修订了《陕西省各市县屠宰税征收细则》,征收范围,由原猪羊改为猪、羊、牛三种。征收税率由原按屠宰牲畜的时值价格4%,提高为5%(105)。同年11月,民国政府修正《屠宰税法》,陕西省于37年(1948)5月修订《屠宰税征收细则》,征收范围,由原猪、羊、牛改为牛、猪、羊、骡、马等五种;税率由原5%,改为从价征收最高不得超过10%,陕西省历年屠宰税收入,列表如下:
 表2·18  民国31-33年陕西屠宰税收入表   单位:法币万元

━━━━━━┳━━━━━━━━┳━━━━━━━━━━ 年 别 ┃ 屠宰税收入 ┃ 备 注 ━━━━━━╋━━━━━━━━╋━━━━━━━━━━ 31年 ┃ 201.51 ┃ 32年 ┃ 512.42 ┃ 33年 ┃3836.22 ┃ ━━━━━━┻━━━━━━━━┻━━━━━━━━━━ 注:资料来源系《陕西省各县(市)自治税收入概况》。 ━━━━━━━━━━━━━━━━━━━━━━━━━━

  十、房捐、土地税
  房捐、土地税,是以皱市的房屋和土地为征税对象,向房地产所有人征收的捐和税。陕西省房捐开办较早,土地税于民国32年(1943)开征,34年又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税 包括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民国4年(1915),财政部筹办宅地税,主张估价征税5‰,由人民报价,经政府核定,均未实行。16年(1927),陕西省《省会城关民房地基清丈补照简章》,凡省会城关民有房产所占的地基,均分等估价,各依照地方繁华、偏僻,区别等级,以商务繁盛或地当冲衢为最高,其余依次递减,共分五等:一等地基每亩估价200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四等80元,五等50元。在清丈的基础上,补发官照,概不追收地价,但须照章交纳契税,按地基估定的价值6%纳税(106)。26年(1937)11月,民国政府颁布了《各省市土地税征收通则》,规定各地土地测量登记完竣后,应立即依法举办土地税,由市县政府财政局或设处征收,亦未实行。此税自30年由中央接管后,逐渐展开。陕西省自32年在72个市县的局部地区开征。
  民国33年(1944)3月,民国政府《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规定:土地税包括地价税、土地增值税两种。(一)地价税,依照申报地价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土地所有人的地价总额未超过累进起点(以10万元至20万元为度)地价时,以15‰ 的税率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50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加征2‰;超过累进起点地价1000%以下的,除按前项规定征收外,就其超过500%部分加征3‰;超过累进起点地价1500%以下的,除按前项规定征收外,就其已超过1000%部分加征5‰以后,每超过500%,就其超过部分递加5‰,以加至50‰为止。征收地价税的土地,原有田赋、契税及附加税一律免除。地价税向所有权人征收,其有典权的土地,由典权人缴纳。地价税每年征收一次,必要时分两期征收。(二)土地增值税,照土地增值的实数额计算,遇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征收。土地增值总数额的标准:1.规定地价后未经过转移的土地,遇出卖转移时,以实现价超过原规定地价的数额为标准;2.规定地价后未经过转移的土地,遇继承或赠与转移时,以转移时的规定地价的数额为标准;3.规定地价后曾经过转移的土地,遇下次转移时,以实现卖价超过前次转移时的卖价,或规定地价超过原规定地价为标准。土地增值总额除去免税额(按照各县市经济状况拟定)为土地增值实数额。征收税率:土地增值实数额在原地价额100%以下的,征收其增值实数额20%;土地增值实数额在原地价额200%以下的,除按前项规定征收外,就其超过100%部分征收40%;土地增值实数额在原地价额300%以下的,除照前二项规定分别征收外,就其超过200%部份征收60%;土地增值实数额超过原地价额300%的,除照前三项规定分别征收外,就其超过部份征收80%。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为出卖者、其增值税向出卖人征收;转移为遗产继承或赠与者,其增值税向继承人或受赠人征收。(三)土地税减免范围:公有土地;学校及其他学术机关用地;公园、公共体育场用地;农林试验场用地;森林用地;公共医院用地;公共坟场用地;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用地(107)
  民国35年(1946)4月民国政府修正土地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对地价税改按法定地价,依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仍为15‰到50‰;对土地增值税,按物价增涨指数,计算土地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仍为20%至80%(108)
  民国35年(1946)7月,土地税划为地方税种,业务移交地方接管。即妥为规划,核定比额,严密考核。接办以来,收入激增,成效较前显著(109)。陕西省历年土地税收入,列表如下:
表2·19  民国36、38年陕西土地税收入表  单位:法币万元

━━━━━━┳━━━━━━━━┳━━━━━━ 年 别 ┃ 土地税收入 ┃ 备 注 ━━━━━━╋━━━━━━━━╋━━━━━━ 36年 ┃1807.10 ┃ 38年 ┃1779.24 ┃ ━━━━━━┻━━━━━━━━┻━━━━━━

  注:资料来源系陕西省36年、38年年度地方岁入总预算书。
  房捐 是向城市房产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杂税。陕西房捐举办较早,民国初期因督办不力,渐多废驰。4年(1915)夏,财政部改订房税统一办法,要点有五:(一)原旧章定为房捐,名称各异,一律改称房税;(二)原规定每月在实缴价内的十成酌提一成,改为铺户、行店照赁价抽10%;民房住屋照赁价抽5%;(三)过去仅征铺户、行店,民房概予免征, 改为铺户、行店、民房住屋一律照征;(四)原由藩司派专员赴各地收捐,改为由各地征收局偕警察局共同征收;(五)征收经费座支改为拨付经费(110)
  民国27年(1938)11月,为应付战时需要,开征战时房捐,先在西京市试办,设“陕西省会警捐局”专司其事。28年1月,择定商业聚盛,人口众多的县陆续举办,先后开征的有南郑、宝鸡、咸阳、渭南、三原、凤翔、安康、泾阳、高陵、耀县、邠县等十四县,成效甚佳。30年(1941)5月,房捐列为县财政收入,省政府要求普遍开征,并制定《陕西省各县征收房捐暂行章程》:(一)征收范围。凡县城及繁荣市镇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如染房、煤厂、游艺场,晒场及公共场所等),除所有权属于地方政府及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团体无营业性质者外,其余不论出租或自用,均需按月缴纳房捐。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团体,其房屋如系租赁者,仍应由出租人纳捐;如其内附有住户或铺户的应就其所占有部分纳捐。
  (二)凡租金额不满2元的住房、铺房,一律免捐。(三)捐率。凡出租房屋,住房按月租金额5%征收;铺房按月租金额10%征收,自用房屋不论住房、铺房,一律比照出租者减半征收。(四)罚金。房主或承租人隐匿不报,有意漏捐的,除令缴捐外,并处以捐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金。滞纳房捐逾期一个月以上,处以应纳捐额3%的罚金;两个月以上的,处以6%的罚金;三个月以上的,处以10%的罚金,并强制执行。(五)房捐由各县(市)赋税经征处征收,未设机构的,可派人征收或委托其他机关代征;必要时可由警察局、保甲长协助办理。
  民国36年(1947)1月,陕西省政府规定:房捐系地方法定税课,为充裕县财政自治起见,对于公营事业使用的房屋,不论自用或出租,应一律征收房捐,以昭公允。同年5月,又修订《陕西省各市县局房捐征收细则》:(一)征收范围有所扩大,凡住民聚居在500户以上的乡镇,其房屋均应征收房捐。(二)捐率改为按年计算,营业用房,出租者为其全年租金的10%,自用者为其房屋现值10‰。住家用房,出租者为其全年租金5%,自用者为其房屋现值5‰。(三)免征对象:改为政府机关及公私学校所有自用房屋及员生宿舍;居民自住房屋每人不超过一间和毁坏不堪居住的房屋。(四)房捐逾限期一月的,照所欠捐额加征滞纳金十分之二;逾限期二个月的,加征十分之五;逾限期三个月以上的,加征一倍,并得移请法院追缴。(五)房捐不得征收任何附加(111)。民国37年(1948)5月,又修订《房捐征收细则》,主要将捐率改为:(一)营业用房屋出租者为其全年租金20%;自用者为其房屋现值20‰。(二)住家用房屋出租者为其全年租金2%,自用者为其房屋现值6‰。陕西历年房捐收入,列表如下:
 表2·20  民国31-33年陕西房捐收入表   单位:法币万元

━━━━━━━┳━━━━━━━┳━━━━━━ 年 别 ┃ 房捐收入 ┃ 备 注 ━━━━━━━╋━━━━━━━╋━━━━━━ 31年 ┃ 154.00 ┃ 32年 ┃ 444.01 ┃ 33年 ┃ 1954.03 ┃ ━━━━━━━┻━━━━━━━┻━━━━━━

  注:资料来源系《陕西省各县(市)自治税收入概况》。
  十一、牲畜税
  牲畜税是由旧捐税分化出来的税种。此税到民国时期,曾经历牲畜税、畜捐、牲畜营业税等演变。民初,陕西征收范围,为骡、马、牛、驴、猪、羊六种;税率为值百抽三、间有征2%或6%;各县由知事署或由商人包收(112)。其后,省财政厅拟订《各县招商包收畜屠斗等税捐办法》,把牲畜税视为杂捐的一 种,以骡、马、牛、驴、猪、羊六项,照价以5%的税率采取招商包收,用投标法取其认额最多的(最低不得少于13年的数额),承包人一次以一年为限,并须取具殷实商号两家以上为保;得标后,按照承包总额2/10交纳保证金,待包期满后,如无拖欠和其他手续时,准退还保证金。
  民国29年(1940)修订营业税时,将牲畜税等捐改征营业税,原定于7月1日公布施行,因手续复杂,难筹就绪,于30年始实行,划归县政府经收(113)。牲畜营业税,暂以贩卖牛、马、驴、骡、猪、羊为限;行商贩卖的免领营业证;按牲畜卖价课征,卖价按照地方情形,每年估价一次,依此为标准;牲畜税由买受人缴纳。征收标准,按估价为10‰;(一)牛。壮牛按估价征税5元;老、犊征税3.5元。(二)马。壮马按估价征税6.5元;老、驹征税4.5元。(三)骡。壮骡按估价征税12元;老、驹征税7.5元。(四)驴。壮驴按估价征税3元;老、驹征税2元。(五)猪。80斤以上的征税2元;20斤以上不满80斤的征税1.5元。(六)羊。10斤以上的征税3角;不满10斤的免税(114)
  民国33年(1944)5月,为充实自治财政的自给自足,修正《陕西省各县市征收牲畜税暂行办法》,牲畜税作为一个税种,除过境牲畜而无买卖行为的,公用征购牲畜持官署证明的,均予免征外,凡在本省内购买牛、马、驴、骡四种为限,一律完纳牲畜税。税率提高为按买价加征5%;必要时规定区域,实行固定税额,每半年厘定一次。
  牲畜税由36年(1947)始,再改为牲畜营业税,规定“凡买卖牲畜除农民自行饲养出售的应予免税外,其由商人接买转卖的,均一律征税”。同年7月,省财政厅代电:“各县牲畜营业税改为按头厘定税额,除解省半数,再提出半数弥补地方,此外,不得分征其捐款”。
  十二、筵席及娱乐税
  筵席及娱乐税是一种行为取缔税。民国初期有乐捐;后称筵席及娱乐税,是对应取缔的消费行为课征的一种税。
  民国27年(1938)4月,《财政收支系统》规定:将行为取缔税列为市、县税收。31年(1942)4月,民国政府公布了《筵席及娱乐税法》。陕西僻处西北,情形特殊,各县向少娱乐场所,而筵席一项,又受限制,随择定西安、宝鸡、南郑三市县开征,并在三原先行举办娱乐税。32年,财政部电催普遍举办,陕西省又经调查摸底,察酌各县商业情形,全年收数在1万元以上的,择定长安、耀县、澄城、凤翔、华县、郿县、朝邑、大荔、永寿、同官 (铜川)、富平、邠县、渭南、陇县、韩城、乾县、商县、咸阳、褒城、泾阳、城固、临潼、三原、蒲城、安康等二十二县,自本年10月1日起,继续开办(115)
  民国35年(1946)12月,对《筵席娱乐税法》进行了修正。凡菜肴每席价格达一定金额者为筵席(起点由市县按当地物价情形自订),筵席价格在起点以上者,其税率不得超过10%;筵席价格在起点五倍以上者,不得超过20%。娱乐税,凡以营业为目的的电影、戏剧、歌场、球房、书场、溜冰场及其他娱乐场所均征娱乐税(一切音乐演奏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均予免征),由市、县按娱乐性质分划等级课税,其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原价25%(116)。36年(1947)5月,拟订《陕西省各市县筵席娱乐税征收细则》,明确了起税点和税率,规定菜肴每席价格暂以3万元为起税点(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筵席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按价征收10%;在15万元以上的,按价征收20%。娱乐税按价征收25%。筵席及娱乐税由营业人代征,如顾客抗不交税的,由代征人报请当地警察或司法机关强制实行。
  民国36年(1947)12月,修正《筵席灰税乐税法》,筵席及娱乐税由顾客负担,筵席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20%,娱乐税税率不得超过原价30%。筵席及娱乐税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目征收附加税捐。税源不旺的地区,经县参议会议决,由省政府核定免征并报财政部备案。陕西省筵席及娱乐税收入,列表如下:
表2·21  民国31-33年陕西筵席及娱乐税收入表  单位:法币万元

━━━━━━┳━━━━━━━━━━━━━┳━━━━━━ ┃ 收入额 ┃ ┣━━━━━━┳━━━━━━┫ 年 别 ┃ ┃ ┃ 备 注 ┃ 筵席税 ┃ 娱乐税 ┃ ━━━━━━╋━━━━━━╋━━━━━━╋━━━━━━ 31年 ┃ 25.34 ┃ ┃ 32年 ┃ 117.51 ┃ 259.43 ┃ 33年 ┃ 868.77 ┃2043.08 ┃ ━━━━━━┻━━━━━━┻━━━━━━┻━━━━━━

  注:资料来源系《陕西省各县(市)自治税收入概况》。
  十三、使用牌照税
  使用牌照税是一种使用行为兼受益性质的税。民国24年(1935)7月,公布的财政收支系统法,将“使用牌照税”划为市、县收入。在此以前,沿袭清末旧制,陕西省照常征收车照捐、船捐。31年(1942),陕西选择西安、宝鸡、南郑等市县开征,同时进行普查摸底,33年(1944)继续推进。34年(1945)6月,公布《使用牌照税法》。陕西省制定《各市县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其要点:(一)凡在本省公共道路河流行驶的车船、肩舆、驮兽,均须向所在市县请领牌照,并缴纳使用牌照税。(二)分别自用、营业划分等级。营业者以下列规定纳税,自用者照营业减少二分之一征收。人力驾驶车,包括自行车每辆每年征收600元;单人货车每辆每年征收1200元;人力车每辆每年征收2000元;兽力驾驶车,包括轿车每辆每年征收3000元;铁轮大车每辆每年征收3000元;胶轮大车每辆每年征收5000元。人力驾驶船,包括划子每只每年征收2000元;不满三丈长的每只每年征收3000元;三丈以外的每只每年征收4000元;机器驾驶船每顿每年征收500元;肩舆每乘每年征收1000元;驮畜每只每年征收2000元。(三)使用牌照税,每年分上下两期换照征收,在6月30日以前领照的,征收上下两期全年税款;在7月1日以后领照的,仅按下期税款征收,不得按月计算。(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使用牌照税。即已在其他市、县领照纳税者;在设有海关地方行驶,已经海关征收船钞的轮船;专驶公路河流之公用交通工具(须领牌照。酌收工本费):由中央统一管理的乘人汽车、载货汽车、机器脚踏车及特种汽车(117)
  民国36年(1947)11月,又修正《使用牌照税法》,将税率普遍提高,并将各种机器行驶车辆一律列入课征范围。省政府于37年(1948)5月修正《陕西省各县局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牌照税税率,分别营业、自用划分等级课税,自用按营业减少四分之一征收。(一)机器行驶者:乘人小汽车每辆每年征收50至100万元;乘人大汽车每辆每年征收80至160万元;载重大汽车每辆每年征收80至160万元;机器脚踏车每辆每年征收20至40万元。(二)人力行驶者:自行车每辆全年征收3万元;单人货车每辆每年征收4万元(即手推车);人力胶轮小货车每辆每年征收4万元;人力胶轮货车每辆每年征收5万元;黄包车每辆每年征收5万元;三轮车每辆每年征收7.5万元。(三)兽力行驶者:轿车每辆每年征收17万元;铁轮大车每辆每年征收17万元;胶轮大车每辆每年征收20万元。(四)人力 行驶者:划子每只每年征收15万元;不满三丈长者每只每年征收22万元;三丈长以外者每年征收30万元。机器行驶船,每吨每年征收1万至2万元。(五)肩舆每乘每年征收2万元,驮畜每只每年征收5万元(118)。陕西省历年使用牌照税收入,列表如下:
表2·22   民国32-33陕西使用牌照税收入表 单位:法币万元

━━━━━━┳━━━━━━━━━━┳━━━━━━ 年 别 ┃ 使用牌照税收入 ┃ 备 注 ━━━━━━╋━━━━━━━━━━╋━━━━━━ 32年 ┃ 14.53 ┃ 33年 ┃ 7.91 ┃ ━━━━━━┻━━━━━━━━━━┻━━━━━━

  注:资料来源系《陕西省各县(市)自治税收入概况》。
  十四、营业牌照税
  营业牌照税是应取缔或管制性质的特种营业执照税费,统一改并而成。民国30年(1941)6月,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开办。8月,颁布《营业执照税征收通则》,通令施行,要求原有牙帖、当帖、屠宰证及其他具有营业牌照税性质的税捐,一律改为营业牌照税。
  民国31年(1942)4月,拟订《陕西省营业牌照税征收章程》。其要点:(一)凡在本省境内经营牙行、当业、戏院、酒店、旅社、饭店、球房、屠宰户或其他应取缔的营业,均征收营业牌照税。(二)营业牌照税,以营业者全年总收入额为课税标准,本年应缴税额,依上年营业实际收入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牙行营业总收入额,依上年所得佣金总收入二倍计算;新开业的,由经征机关比照邻近同业的经营状况估定。(三)税率。全年营业总收入额在1万元以上的为一等,应征税2.5‰;全年营业总收入额不满1万元的为二等,应征税2‰ ,其应纳税额,最低为5元起算,但牙行以10元起算。(四)营业牌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两期缴纳,上期在每年1月30日以前纳税,下期在7月30日以前完税。(五)营业者违犯下列各条分别处办:未领营业牌照而开业者,除补税领照外,并处以每期应纳税额一倍的罚金。不按定期缴纳,逾期一月以上者,处以每期应纳税额一倍的罚金;逾期两个月以上者,得令暂停营业,并追缴应纳的税款与罚金;逾期原因系特殊故障,不在此限。转让借与营业牌照者,除吊销牌照和完税领照外,处以应纳税额二倍的罚金。营业者有蒙混情事、伪造帐簿、隐报牌照等级、涂改牌照收据,等等。除责令补税外,并处以每期应纳税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涉及刑事范围的,应送司法机关审处(119)
  民国32年(1943)3月,修正《陕西省各县(市)营业牌照税征收规程》。主要是改为定额税和增加了纳税等级。(一)税率六等:全年营业额总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为甲等,年课税500元;年总收入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为乙等,年课税250元;年总收入额在5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为丙等,年课税120元;年总收入额在1万元以上未满5万元的为丁等,年课税25元;年总收入额在5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的为戊等,年课税12.5元;年总收入额在2000元以上未满5000元的为己等,年课税5元。在2000元以下的免税。(二)营业牌照税按年征收,新开业的应于开业一个月内申报纳税;下半年开业的,按全年税额减半征收。(三)牙行总收入额依照上年介绍买卖总额计算,新开业的由经征机关估定(120)
  民国33年(1944)2月,公布《营业牌照税法》,陕西又修订《陕西省各县市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一)扩大了牌照税范围。凡在本省境内经营娱乐业,奢侈、化妆、装饰、古玩业,烟酒售卖业,饮食、茶馆、旅馆业,海味、粮食、果品业,拍卖业,牙行业,典当业,理发、浴室业及其他应取缔的营业,均征收营业牌照税。(二)原以收入额为计算标准,改为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标准。凡供营业使用的固定、流动资本及公积金等,均为营业资本。(三)定额税等级:甲等五级:100万元以上的,全年税额5000元;80万元以上未满100万元的,年税额1000元;60万元以上未满80万元的,年税额3000元;40万元以上未满60万元的,年税额2000元;20万元以上未满40万元的,年税额1000元。乙等五级: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年税额500元;8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年税额400元;6万元以上未满8万元的,年税额300元;4万元以上未满6万元的,年税额200元;2万元以上未满4万元的,年税额100元。丙等两级:1万元以上未满2万元的,年税额50元;未满1万元的,年税额10元。(四)兼营两种以上的营业,其资本额的计算,应就营业种类的各项资本,分别核定税额,其应纳牌照税以外的兼营资本额,不得并计课征。如遇无法划分的资本额,应分别估定征收。
  因物价日涨,其资本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比比皆是,但税额规定在百万元以上的,全年征税5000元,即是在数百万或数千万元者,亦是这个税额。陕西省于民国35年(1946)7月,修改为各县市营业牌照税税额应按资本额5‰征收。资本额在5万元以下的,免征。按旧章已交税的,再依照新办法补齐(121)
  民国37年(1948)5月,修订了《陕西省各县市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主要变动了税率与免税范围:(一)营业牌照税税率,一律以资本额3‰征收。各县如有特殊情形,经呈请参议会改定。(二)下列情形分别减免营业牌照税。第一,纯粹官营的各种商业,照原税额减除20%;第二,产销合作社专销其社员产品的,照原税额减除60%;第三,依公司法组织经注册登记的公司,照应纳税额减征20%;第四,消费合作社专对社员营业者及监狱工厂或慈善团体附设工厂的销售所,专销其手工产品的,均免征营业牌照税,但仍须请领牌照的酌交工本费。陕西省历年营业牌照税收入,列表如下:
 表2·23   民国31-33年陕西营业牌照税收入表

━━━━━━━━━━━━━━━━━━┳━━━━━━━━━━━━━━━━━━ 年 别 ┃ 营业牌照税收入(法币,万7 元) ━━━━━━━━━━━━━━━━━━╋━━━━━━━━━━━━━━━━━━ 31年 ┃ 80.59 ━━━━━━━━━━━━━━━━━━╋━━━━━━━━━━━━━━━━━━ 32年 ┃ 137.67 ━━━━━━━━━━━━━━━━━━╋━━━━━━━━━━━━━━━━━━ 33年 ┃ 489.97 ━━━━━━━━━━━━━━━━━━╋━━━━━━━━━━━━━━━━━━ 注:资料来源系《陕西省各县(市) ┃《自治税收入概况》。 ━━━━━━━━━━━━━━━━━━┻━━━━━━━━━━━━━━━━━━

  十五、杂税杂捐
  陕西的杂税杂捐,名目纷繁,内容极为广泛,有附加、苛征、摊派、筹款等,兴废无常。
  民国初,陕西境内军阀割据,天灾人祸,接踵而至,不独地方财政困难,且因救济更为拮据。各种新捐,时有所闻,深为人民隐痛。预算形同虚设,附加超过正税。20年前军事派款;20年后“剿匪军费”;抗战期间的“绅富捐”、“不敷义捐”、“战时用款”、“征发赔垫”;期后又托词借口,滥征附加,虽令田赋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00%,但有的则达500%—700%,契税和其他杂项不得超过50%,而多半超过正税50%以上。歌谣:“有儿送老蒋,有女送工厂,有钱送保长”。人民负担繁重,可想而知。各县通有的捐,如乡捐、秤捐、木匠行捐、肉架捐、花行捐、靛行捐、杂息捐、粮行捐、布行捐、药行捐、票竹捐、铁行捐、纸行捐、皮行捐、麻行捐、估衣行捐、山货行捐、干果行捐、丝铺捐、车行捐等。此外,就地筹款尤甚,摊派此兴彼效(123)。23年(1934)8月,省政府明令废除苛杂税捐,拟定分期免除,并列表送财政部备查,共计61种。但据29年县级预算所列,除省税附加(田赋、牙税、契税、杂项、畜屠斗附加)外,各项杂捐仍达50多种:计有房捐、警捐、行捐、籴粜捐、棉包捐、商捐、药担捐、菜捐、畜头捐、油房捐、油捐、牙行捐、烧房酒捐、学捐、炭捐、船捐、煤捐、车照捐、春台花会捐、特种出产捐、纸捐、榨油捐、磨捐、驮骡捐、膏捐、车辆捐、山货捐、漆刃捐、油房纸厂捐、山货产地捐、烧熬捐、炭场捐、漆捐、粉房捐、纸槽捐、煤股及煤捐、皮毛捐、驼捐、羊肠乐捐、斗秤用捐、草帽辫捐、畜牧所得捐、麻油捐、甘草捐、猪羊肠捐、炭秤捐、盐驮捐、棉花捐、烧熬厂 确油粉捐等(124)。而乡、保巧立名目的更不知有多少。
  土行捐(亦称特种营业税):系征自特货的变异。民国21年(1932),初颁禁烟法令,陕西省政府为寓禁于征起见,是年开办土行捐,迄至26年(1937),抗战军兴,又为弥补膨胀支出,曾将税率提高,分等征收,一等土行月征税60元;二等月征45元;三等月征30元。计25年实收33.0万元;26年实收27.0万元;27年实收16.3万元;28年1季度实收10.4万元。由于陕西禁烟已至末期,特货业经禁售,中央一再电令停止征收,于28年(1939)4月1日起通令取消(125)
  警捐 向由省会警察局设所征收。抗战军兴,需款浩繁,省财政厅商同民政厅将省会警捐改由财政厅直接管理。民国27年(1938)9月设陕西省会警捐局,办理一切征收事项。其警捐又分为铺户捐、乐户捐、妓丈捐、车捐、车牌捐、戏院捐、艺员捐、营业执照费、猪羊检查费及临时月捐等。陕西省会征收种类、捐率见下表(126)
  表2·24        陕西省各种警捐征收标准表        单位:法币元

━━━━━━━┳━━━━━━━┳━━━━━━━━━━━━━┳━━━━━━━━━┳━━━━━━━ 警捐种类 ┃ 商户等级 ┃ 营业资金额 ┃捐率每月征收数) ┃ 备注 ━━━━━━━╋━━━━━━━╋━━━━━━━━━━━━━╋━━━━━━━━━╋━━━━━━━ 铺户捐 ┃ 一等 ┃15万元以上者 ┃50.00 ┃民国28年1月 (以下同) ┃ 二等 ┃10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者 ┃40.00 ┃1日修正施行。 ┃ 三等 ┃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者 ┃30.00 ┃ ┃ 四等 ┃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者 ┃20.00 ┃ ┃ 五等 ┃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者 ┃14.00 ┃ ┃ 六等 ┃7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者 ┃10.00 ┃ ┃ 七等 ┃5000元以上不满7500元者 ┃ 6.00 ┃ ┃ 八等 ┃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者 ┃ 3.80 ┃ ┃ 九等 ┃2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者 ┃ 2.90 ┃ ┃ 十等 ┃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者 ┃ 2.40 ┃ ┃ 十一等 ┃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 ┃ 1.40 ┃ ┃ 十二等 ┃300元以上不满500元者 ┃ 0.70 ┃ ┃ 十三等 ┃200元以上不满300元者 ┃ 0.35 ┃ ┃ 十四等 ┃100元以上不满200元者 ┃ 0.23 ┃ ┃ 十五等 ┃不满100元者 ┃ 0.20 ┃ ━━━━━━━┻━━━━━━━┻━━━━━━━━━━━━━┻━━━━━━━━━┻━━━━━━━

(127)(128)《陕西省地方税捐现况》四、五。
  续表

━━━━━━━━┳━━━━━━━━┳━━━━━┳━━━━━━━━┳━━━━━━━━━ 警捐种类 ┃ 征捐标准 ┃ 等级 ┃ 捐率(每月) ┃ 备 注 ━━━━━━━━╋━━━━━━━━╋━━━━━╋━━━━━━━━╋━━━━━━━━━ 车 捐 ┃胶轮车(辆) ┃ ┃ 0.40 ┃ 车 捐 ┃马车 ┃ ┃ 0.40 ┃ 车 捐 ┃水车 ┃ ┃ 0.15 ┃ 车 捐 ┃手推车 ┃ ┃ 0.15 ┃ 车牌捐 ┃胶轮车、马车等 ┃ ┃ 0.7; ┃ 车牌捐 ┃水车、手推车 ┃ ┃ 0.30 ┃ 乐户捐 ┃ ┃ 甲等 ┃20.00 ┃ 乐户捐 ┃ ┃ 乙等 ┃15.00 ┃ 乐户捐 ┃ ┃ 丙等 ┃10.00 ┃ 妓女捐 ┃ ┃ 甲等 ┃12.00 ┃ 妓女捐 ┃ ┃ 乙等 ┃ 8.00 ┃ 妓女捐 ┃ ┃ 丙等 ┃ 4.00 ┃ 妓女捐 ┃ ┃ 丁等 ┃ 3.00 ┃ 妓女捐 ┃ ┃ 戊等 ┃ 2.00 ┃妓女捐不列等者不 妓女捐 ┃ ┃ 己等 ┃ 1.00 ┃收 戏院捐 ┃ ┃ 一等 ┃20.00 ┃ 戏院捐 ┃ ┃ 二等 ┃15.00 ┃ 戏院捐 ┃ ┃ 三等 ┃10.00 ┃ 猪羊检查费 ┃猪(每头) ┃ ┃ 0.28 ┃ 猪羊检查费 ┃羊 ┃ ┃ 0.14 ┃ ━━━━━━━━┻━━━━━━━━┻━━━━━┻━━━━━━━━┻━━━━━━━━━

  战时特捐 为应付当时需要,民国26年(1937)11月举办,对戏院、电影、筵席、化妆品及特货五种征收特捐,来用于弥补战时特别开支。26年实收14.7万元;27年57.9万元;28年49.8万元;29年上半年计19.1万元。于29年(1940)7月1日取消。
  表2·25          陕西省战时特捐征收种类标准及捐率表

━━━━┳━━━━━━━━━━━━━━━━━━━━━━┳━━━━━━┳━━━━━━━━━━━━━━━━ 类 别 ┃ 征收特捐标准 ┃ 捐率 ┃ 备 注 ━━━━╋━━━━━━━━━━━━━━━━━━━━━━╋━━━━━━╋━━━━━━━━━━━━━━━━ 戏院 ┃票价在1角5分以上不及3角者 ┃5分(每票) ┃ ┃票价在3角以上不及5角者 ┃1角 ┃ ┃票价在5角以上不及8角者 ┃1角5分 ┃ ┃票价在8角以上不及1元者 ┃2角 ┃ ┃票价在1元以上者 ┃3角 ┃ ┃演剧募捐 ┃十分之六 ┃ 电影 ┃ ┃ ┃捐率与戏园同 筵席 ┃凡每月营业额在1000元以上或资本额在1500 ┃ ┃ ┃元以上 ┃20% ┃资本额包括装修 ┃凡每月营业额在300元以上或资本额在500元以 ┃ ┃ ┃上 ┃15% ┃ 化妆品 ┃香水脂粉类(按售价) ┃75% ┃ ┃国产花露水等类 ┃40% ┃ ┃生发油膏美容膏等类 ┃50% ┃国产牙膏、牙粉、润肤油等免征 ┃香皂类 ┃30% ┃国产粗皂 、药皂、洋碱免征 特货 ┃每两 ┃2角 ┃即鸦片 ━━━━┻━━━━━━━━━━━━━━━━━━━━━━┻━━━━━━┻━━━━━━━━━━━━━━━━

  斗捐  以集市交易的麦、米、豆、谷及各种杂粮为征收对象。民国初每斗收买户银1厘4毫,卖户银7毫。民国28年(1939)前,采取招商包解,就场征收;29年取消包收制,改为由各县政府派员征收;30年后一度取消斗捐。
  旅社战捐  旅社战捐由陕西省财政厅委托长安区省税局于民国28年(1939)11月始开征。凡在西安城关以房间租给旅客住宿并供给灯火、茶水者,无论长住短宿,均视为旅社,一律征收战捐。但对小客店专供劳苦者过宿,每宵每人收费1角5分以下者免征。按旅社取自旅客的营业收入额为征捐标准,按额征收十分之一。其所收捐款,除代征经费依照规定数目留支外,余数悉解财政厅,财政厅再扣提6%为印刷票据费用,其余缴陕西赈济会。
  湖茶引票费 陕西湖茶引票沿自清代,原为入陕湖茶的运输执照,每票规定正茶4000斤,附茶1000斤,收引票费150元。民国29年(1940)8月以前,按上述办法征收、其后财政部颁布管理全国内销茶叶办法,规定内收茶叶报转运口至各地销售者,应在启运省区向中国茶叶公司申请填发运输证,特凭验放。陕西印制的湖茶引票已失效用,同时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