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初期,陕西许多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实行固定工制度的同时,仍实行临时工制度。1952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失业工人办法》规定,只有经常性生产外的临时工作,才准使用临时工。陕西的企业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界限不清,不少企业仍长期大量使用临时工。1957年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停止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和停止从社会上招收职工的通知》,规定需要临时工的单位,要编造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招收。1957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各单位需用的临时工,首先从内部调剂解决,不足时,根据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拟定各季需要临时工计划,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地方单位内部调剂解决,仍解决不了时,由劳动部门布置从城市中招用,这一年使用的临时工人数较少。但在“大跃进”的高潮中,陕西各单位在大量盲目增加人员的同时,也大量招收临时工,1958年全省临时工达到20.2万人,占全省职工总数19.6%,1959年猛增到27.4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2.4%。1961~1963年精减期间,大部临时工被精减回农村。1961年10月,中共陕西省委精减小组发出《关于招用临时工必须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需要临时使用人员时,应在地区、部门现有职工中统一调剂解决,不得从社会上招收。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12月制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使用临时职工,必须采取有生产任务时招用,无生产任务时辞退的办法,不得转为长期职工。1965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提出要积极推行两种劳动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并简化了对临时工的招用手续。1965年3月和6月,省人民委员会先后发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凡是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应当使用临时工、季节工,已经使用固定工的临时性工作,应当逐步改用临时工,同时规定在年度劳动计划内需要的临时工、生产需要使用的轮换工,必须由劳动部门组织招收,不得私自从社会上招用。1965年以后,全省基本没有招收临时工。
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多年来时停时转,变化甚多。
1956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厂矿企业长期性临时工的通知》规定:“各厂矿企业如因生产需要必须将上述工人由临时工人改为正式工人时,可在编制定员范围内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按正式工人录用”。由于部分单位出现劳动力的浪费现象,1957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员的现象的通知》,规定“现有的和新招收的临时工都应当按照合同办事,不能转为正式工人”。同年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停止从社会上招收职工的通知,国家机关及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从社会上招收职工。1960年以后,由于职工队伍出现的不稳定情况,特别是矿山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自动离矿情况比较严重,1961年4月劳动部发出《关于在矿山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转正问题的通知》确定“凡在煤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中工作的合同工和临时工,企业应即根据生产需要和劳动计划把他们转为正式工人”。1961年,经过精减以后,企业中保留的部分临时工,大都在经常性工作岗位上劳动,1963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从事经常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长期工问题的通知》,确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调整工资和转正定级工作,对精减后保留下来的临时工进行一次清理,凡是1960年以前进入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常性生产或工作,已经成为生产工作上的骨干的,可以在国家已批准的1963年的劳动计划人数以内,将他们转为长期工人。1963年8月16日,省人民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关于从事经常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长期工问题的通知》,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凡是1960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常性生产或工作,目前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技术和业务,并且生产、工作上长期需要,而且确实离不开的临时工人,经过批准,可以转为长期工人。1965年8月,劳动部又规定各单位现存的临时工、合同工不论其入厂时间长短,一律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但是经过批准在劳动计划以内增加固定工时,可以从现有城市的临时工、合同工中选用。“文化大革命”中临时工制度受到“批判”。1971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全省从1971~1972年将18万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临时工制度基本消失。
临时工是企业的非正式工人,不享用固定工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待遇。临时工,一般实行企业普通工或双方议定的工资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临时工、季节工的劳动保险待遇。
陕西省临时工基本情况表
5—1 单位:万人
年份 职工年末人数 其中:临时工人数 临时工占职工的%
1957 67.6 4.9 7.2
1962 80.6 2.3 2.9
1978 221.5 3.1 1.4
1979 224.5 2.7 1.2
1980 238.9 3.0 1.3
1981 249.7 2.0 0.8
1982 258.6 2.6 1.0
1983 260.7 1.4 0.5
1984 260.4 1.0 0.4
1985 271.0 0.9 0.3
1986 281.8 0.9 0.3
1987 289.0 0.75 0.26
1988 297.4 0.59 0.2
1989 304.4 0.41 0.14
注:1.表列数字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情况。
2.资料来源:陕西省统计局1986年《陕西省统计年鉴》及1987~1989年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