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民国陕西人事   第二章 官员公务员考选与任用   第一节 文官公务员的考试选拔  

第一节 文官公务员的考试选拔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考选

  (一)文官考试制度形成及其考试机构

  南京临时政府由于存在的时间短暂,文官选拔制度刚刚开始建立,还不成系统,未及付诸实践就已夭折。但仍然颁布了一系列的考试法令,如《文官考试令》、《文官考试委员官职令》、《法官考试令》等,为此后民国时期的公务员制度完善奠定了基础。

  文官考试制度正式开始于北洋政府时期,具体负责各种考试的机构为典试委员会,于每次考试之前组成,考试结束后即解散,不是常设机构。

  1913年1月20日,秦省都督府公布了北洋政府制定的《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 [1],其中对将典试委员会分为高等典试委员会、中央普通典试委员会、地方普通典试委员会三种。各典试委员由委员长、主试委员、监试委员组成。主试委员评定应试人的成绩名次,无论任何人不得干涉其评定权。主试委员对于及第、落第并其等第意见参半时,由委员长加入决定。

  高等典试委员会主要执掌文官高等考试事宜,委员在大学校长、大学及法科大学学长和教授、法制局长、铨叙局长、法制局参事、各部参事、大理院推事、平政院评事等人员中选拔。其受国务总理的监督,委员长须向国务院报告考试结果。

  中央普通典试委员会主要执掌中央各官署及其直辖的各地方官署的普通文官考试事宜。委员由各该官署长官自该署内荐任官中选派。其受各该官署长官的监督,考试结束后,委员长须经由各该官署长官将考试结果报告铨叙局。

  地方普通典试委员会主要执掌地方各官署文官普通考试,委员由该省行政长官于所属的荐任以上官员及官立中学以上学校教员中选派,受各该省行政长官的监督,考试结束后,委员长应将及第人的姓名报告给铨叙局。

  此外,北洋政府还创立了县知事试验(考试)制度。1913年1月,北京政府下令将原来清末的府、州、厅一律改称为县,行政机关改称县知事公署,行政长官改称县知事。当年12月颁布《知事试验暂行条例》,开始了县知事的考试选拔。

  陕西省在这一时期依照法令参加了上述全国统一的各项考试,具体实施状况如下。

  (二)文官高等考试

  文官高等考试是国家最高一级文官选拔考试,是甄拔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以荐任职分发任用的考试。文官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的适用范围为行政官、技术官、审计官与征收官。1916年6月,北洋政府在北京举办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试。考试前颁布了《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组织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另外还颁布《文官高等考试令》、《文官高等考试令施行细则》,对考试的具体过程进行了规定。对应考人的资格规定为:中国男子25岁以上,必须具备以下4种资格之一者:(1)本国国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习3年以上毕业,得有文凭者。(2)经教育部指定的外国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习3年以上毕业,得有文凭者。(3)经教育部认可的本国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习3年以上毕业,得有文凭者。(4)修习政治、经济、法律学科具有同等学力而有荐任以上相当资格者,或曾经考试得有出身者,经政事堂派员举行甄录试(资格审查考试),亦可报考政治、经济、法律各项专科。对应考人的应试资格限制为:有下列各项之一者,不得参加文官高等考试:(1)剥夺公权或停止公权尚未复权。(2)品行卑污,被控有案,查明属实。(3)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4)有精神病或年力衰弱。(5)亏欠公款或侵蚀公款。(6)其他法令有特别规定的。

  考试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考试地点在首都。应试人应在考试前一个月以前,取有同乡荐任京官2人的保结,自赴政事堂铨叙局呈报姓名及应考科目,并分别呈验各种证明书:各学校毕业学生,呈验毕业文凭;有荐任以上相当资格,或曾经考试得有出身,而修习政治、经济、法律各科的,呈验资格及出身证明书件;如果没有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遗失的,有同乡荐任以上京官2人以上,或主管官署的证明,经政事堂核准,也可免予呈验。

  考试分为四试,第一、二、三试为笔试,第四试为口试。四试平均合格者为及格。第一试内容为经义、史论、现行法令解释。第二、三试就各项专门学科(共计23门)分门考试,每试不得少于4门,所考科目由典试官临时指定。第四试由典试襄校3人以上出席,就应试人曾经笔试各学科进行口试。

  成绩评定,合4场分数平均计算。满60分为及格,60分以上为中等,70分以上为优等,80分以上为最优等。录取后得授荐任职,但须先分发京内外各官署学习2年,称“学习员”。由各行政官署长官指定指导长官,学习员须将学习事件逐日做成日记。学习期满,成绩优良者经甄别试,作为候补,由政事堂铨叙局注册备案,归各该长官以相当的职缺,并按照《荐任职任用程序令》,呈请任用。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试共录取194名。

  1919年8月,北洋政府对1915年的考试法规再次修订颁布,其中有《文官高等考试法》、《文官高等考试法施行细则》、《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等。此次修订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主要是作了以下几点小的改动:(1)改政事堂为国务院;(2)应试资格增加了“文官普通考试及格,分发学习期满者”;(3)第一试由“合试经义一道,史论一道,现行法令解释一道”,简化删改为“试国文一道”;(4)第二、三试的各项专门学科,由23科增至33科。

  1919年10月21日,北京民国政府又举行了第二次文官高等考试。共计录取行政官480名和外交官10名。

  这一时期,陕西省遵照北京政府法令,依全国统一安排参与了文官高等考试。1916年2月9日,陕西巡按使公署通告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试的报名日期:4月1日为甄录试及高等考试报名开始日;4月25日为甄录试报名截止日;5月20日为高等考试报名截止日。巡按使饬令全省3道尹90县知事,要求“即刻出示晓谕,俾众周知勿延。” [2]  按照考试施行细则做好报名等准备工作。1919年9月18日,陕西省长公署在《秦中公报》上发布公告,发布了关于第二次高等考试新修订的报考资格,以及报名期限:报名9月25日截止;甄录试报名9月20日截止。通告具有资格愿应试者务必遵守规定日期赴京报名听候考试,切勿自误。

  (三)文官普通考试

  文官普通考试是北洋政府举办的甄拔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以委任职分发任用的考试。北京政府时期,文官普通考试法规,包括1915年曾颁布的《文官普通考试法》、《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文官普通考试法施行细则》,并经过1916年修订,1919年再次修订,但实质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文官普通考试在文官高等考试后不久或1年后举行。地点在首都,原则上也是3年举行1次。应试资格和考试方法比高等考试均较简单。凡满20岁以上的中国男子,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应试:(1)具有文官高等考试资格之一者;(2)教育部指定或认可的技术专门学校毕业得有文凭者;(3)经地方考试及格取充“选士”者;(4)曾任委任以上文职者。报名时,应试人应在考试前1个月,取有同乡荐任京官1人的保荐,自赴政事堂铨叙局报名,并呈验证书。

  考试分为第一、二、三试。第一、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其中,第一试考国文,第二试分行政职和技术职两种。行政职考宪法大纲、现行法令解释、策问、文牍;技术职就考试所需技术,按考试人的学业分别考试。第三试由典试襄校3人以上出席,就应试人曾经笔试各学科进行口试。成绩计算和划分等级与高等考试类似。考试录用人员,按照所考科目,分发京外各官署学习1年。学习期满后,以学习规则的规定,成绩优良者得作为候补,由政事堂铨叙局注册备案,归各该长官以相当职缺,按照委任职任用程序令任用。

  1917年4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试,共计录取295人。1920年9月举行了第二次文官普通考试。

  陕西在1917年开始参与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试。1920年9月4日,陕西省长公署发布训令,通告第二次文官普通考试报名期限,由于报名期内交通阻滞(受直皖战争影响),各省区应试人员碍难依限到达,报名日期延期至9月20日,甄录试报名于9月15截止。此次普通考试及格者有2人分发到陕西,经1年学习期满后,由陕西省长公署咨铨叙局,以委任职任用 。[3]

  (四)县知事考试

  1913年 12月2日,北京民国政府公布实施《知事试验暂行条例》和《知事任用暂行条例》。1914年4月又公布施行了《修正知事试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在当时,考试与试验为同义词,试验即考试。

  知事试验的应试资格为:凡年满30岁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1)在本国或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法律、政治、经济学3年以上,获得毕业文凭;(2)在本国或外国专门以上学校,或本国法政讲习所,学习法律、政治、经济学1年半以上,有证明书,并曾办理行政事务满2年以上;(3)曾任简任或荐任文官满3年以上;(4)曾有相当于简任或荐任文官资格,并办理行政事务满3年以上;(5)曾有相当于简任或荐任文官资格,在本国或外国专门以上学校,或本国法政讲习所,学习法律、政治、经济学1年半以上,有证明书,并曾办理行政事务满1年以上;(6)不具备以上资格,而国务总理、各部总长、各地方民政长官特送参加考试者。但是对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参加知事试验:曾受裭夺公权处分,尚未复权,或受褫夺公权处分未满2年;品行不端,曾受绅民控诉,查明属实;亏欠公款尚未缴清;侵蚀公款;年力衰弱不堪胜任。

  考试分为甄录试、第一试、第二试和口试。甄录试要求写1篇作文,不及格者不能参加第一试;第一试内容为现行法令解释和国际条约大要;第二试内容为关于地方行政的策问、设案判断、草拟文牍;口试,就地方民情风俗习惯设为问答,就其经验设为问答。第一试和第二试落第者不得参加口试。

  试验条例还规定了保荐免试知事。各部总长及各地方最高民政长官认为有富于政事学识及政事经验之人,可列事绩特加保荐,由内务总长查明,会同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准者得免知事试验。知事试验及格者具有行政公署之荐任官资格。

  北洋政府时期共举行了四届知事试验。1914年2月第一届参加考试人员2418人,录取甲等73人,乙等311人,丙等235人;另免试保荐120人。1914年4月第二届参加考试人员2600余人,录取甲等49人,乙等295人,丙等128人;另免试保荐187人。1914年8月第三届录取甲等116人,乙等508人,丙等162人;另免试保荐777人。1915年4月第四届共录取甲、乙等851人;另免试保荐2408人。

  陕西省自1913年开始参加了上述历届县知事考试。每届考试,省行政公署均登报公布考试及报名期限,并将各县知事以及其他愿参加县知事考试的荐任职人员分批保送北京参加考试。如第一届考试时,孝义县知事呈请给假,该归第二届考试,陕西民政长以“第一期送考各知事,业将该员等履历汇赍内务部查核在案,功令所在,未便率更”,不准。令即“回省领文,依限赴考,以附定章”[4] 。第二届考试时,长安地方初级检察厅候补检察官兼代理书记官南镇岳呈请辞差,并恳请保送参加县知事试验,经审查,“该员系前清由廪生考取巡检,后肄业本省法政学堂3年,核与知事试验规则第二条相符”,由陕西省民政长批准,届期保送考试。但也有部分呈请送试者,经审查资格不符,呈请被拒。

  与此同时,陕西还保荐免试了一批县知事。截至1916年3月,四届考试结束后,有考试录取分发到陕、呈准留陕任用以及保荐免试共计42名县知事到陕西任职。

  除上述各类考试以外,袁世凯还曾仿效科举制度举办过“学绩试验”。1915年9月,北洋政府公布《学绩试验条例》,规定学绩试验分为省试和道试两级。凡中学毕业或有同等学力、相当资格(科举贡生)均可应试。省试及格者取充“选士”,可参加文官普通考试,并得充省道公署委任待遇各掾属;道试及格取充“俊士”,可任各县公署委任待遇掾属。

  据此,陕西巡按使公署在1916年2月13日《秦中公报》以“巡按使饬第177号”公告:陕西省学绩试验的道试定于该年5月前举行;省试定于该年9月以前举行。并通令各道尹应提前准备好道试工作。但不久,护国战争爆发,袁世凯政权危急,陕西巡按使电请政事堂 “缓办” 学绩试验陕西各道的道试,获准  [5] 。随着袁世凯死去及其陕西追随者陆建章的垮台,陕西的学绩试验也不了了之。

  (五)陕西省的各种文官选拔考试

  北洋政府时期,陕西省遵令执行各类考选,任命和组织考试机构,实施和参与全国性的各种文官考选。同时,由于此时的考选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录取名额有限,还无法满足地方政府对各级官员的需求,加之当时地方政权本来就有较大的自主权,因此陕西省还自行举办了一些文官考选。主要包括以下各种类型。

  1.陕西省法官考试

  民国初年的政治制度仍带有明显的清末旧制痕迹,其中之一就是行政与司法并未完全分离,如当时的县知事即普遍兼理司法事务。而陕西新政权建立初期,新的司法官员尤其缺乏。因此,早在北京政府1915年9月开始司法官考试之前的民国元年(1912),陕西即开创了司法官的考试选拔。1912年8月,陕西都督府制定并经临时省议会通过,颁布《秦省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 [6],共计14条。其主要内容是:(1)法官考试由省司法司司长主持,大都督选派通晓法律人员会同考试。(2)考试委员由司法司在下列人员中开单请派:在京师法科大学、法政法律学堂或各省官立法政学堂充当教习或曾任教习者;在京师法科大学、法律学堂、法政学堂正科毕业,以及在外国法政大学或法政专门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3)应考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在京师及各省法政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在外国法政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在清末经法政毕业取得法官资格者。(4)考试分为二次,第一次考试科目为:一、《临时约法》;二、暂行新刑律及民刑诉讼律;三、外国民法商法;四、国际法。以第二、第三为主要科,主要科分数不及格者,余科分数虽多亦不得录取。(5)第一次考试分笔述、口述二种。笔述及格者再令口述。口述科目以主要科为限;笔述除上列科目外应再令拟论文一篇,以主要科命题。(6)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应行实地练习,以考试成绩的高低分发各级审判厅、检察厅,作为学习人员。但开办之初准其暂行试署地方以下审、检厅之缺。(7)第一次考试合格人员学习满二年者,准其应第二次考试。第二次考试以查验实地练习优劣为主,仍分笔述、口述二种。笔述以实地案件为题,应叙事实理由,拟定判决;口述以第一次考试的主要科为限。(8)第二次考试合格者作为候补,先补各初级审、检厅之缺。但开办之初在各级审、检厅学习或试署者,准暂以考试成绩最优者分别酌补地方以下审、检厅之缺。(9)第二次考试不及格者,仍发回原厅学习一年;期满再行考试仍不及格者应即罢免。

  为执行法官考试,1912年9月陕西大都督张凤翙发布委任令,任命法制局长崔云松为法官考试会考员,同时任命钱鸿钧、马步云、王觐墀、谢增华为法官考试委员(以上均为清末陕西留日学生)。9月20日开考,第一场考试笔述;21日第二场仍为考试笔述,并经阅卷,出草榜;23日考试口述,并合算分数,于当日榜示。此次考试总计录取15名,其中成绩列最优等者2名;优等2名;中等11名。

  随后,陕西都督府司法司将此次考试的章程、办理经过及录取情况呈报中央司法部备案。此次法官考试,虽然录取数额有限,但却开启了陕西近代文官考选任用的先河。

  2.陕西省出国留学生的选拔

  选派留学生在清末即受到重视,当时陕西就曾派出百余名学生留学日本,民国初年陕西军、政、财、学各界的领导人物,基本出自这批留日学生。民国元年(1912)九月,陕西大都督张凤翙鉴于“民国肇造,庶政方殷,专门人材需用甚亟”,下令在教育司设立专门科,专办留学预备科事宜,并委任该科科长李协(李仪祉)为留学预备科干事。随后在三秦公学内附设留学预备科,分英文、德文、日文3班,学制2年至3年,培养留学东西洋专门实科(即理工科)的预备生。为此,教育司还专门通令各府州县申送留学预备科学生。为了尽快选派学生出国,在该预备科学生毕业之前,大都督张凤翙因“西北地方辽阔,人才缺乏,内观外顾,忧心如焚,除筹办西北大学外,亟应筹备管费招考合格学生派赴东西各国留学”,训令在1913年阴历3月半之前,选定农、工、商、政法、石油、铁路、银行各科学生。还特意提出,“如女士中有情愿出洋留学者,应一并收录,以开风气而宏造就。”为此制定留学资格作为选拔标准。其中,赴东洋留学资格为:年龄20岁以上26岁以下;中学堂毕业者;国文算学与中学毕业程度相当者;语言爽利身体强壮者。具备以上资格兼能通晓日文直接听讲者,送东洋大学或专门学堂;仅具备以上资格者送东洋预科。赴西洋留学资格为:通晓英文能直接听讲者;年龄在20岁以上26岁以下者;曾在中学堂毕业者;国文算学与中学毕业程度相当者;语言爽利身体强壮者。女子赴东洋留学资格为:年龄在20岁以上30岁以下者;曾在高等小学毕业者;国文算学与高等小学毕业程度相当者;语言爽利身体强壮者。[7]

  当年6月开始,陕西省经选拔陆续派出百余人赴日本及欧美留学。其中,派往美国留学的有张奚若、严庄、刘楚材、林济青等人。尽管此举并非直接的官员考选,但也为陕西培养了一批建设人才。这批留学生学成归国后,陕西地方当局曾从中招考了部分人员进入政府任职。如严庄从美国矿务大学毕业后,回陕出任省建设厅厅长。

  3.陕西省县佐考试

  陕西省原设县佐28处,1915年又增设3处,达到31处。因此需要补充县佐人员。当时,前清到省候补佐职以及警察中学以上各学校毕业人员符合规定资格者较多,经各道道尹保荐以及此项人员呈报申请,陕西省当局通过简单方式予以考选。经巡按使“分期按名传见,设题试验,以观其学识;究事考询,以察其经验。计先后录取吴宗澄等64员。” [8] 随后将录取人员的履历清册加具考语,连同各项文凭、资格证书,咨陈内务部。6月,内务部审核其中56人符合《县佐任用条例》,核准以县佐注册,并分发陕西任用;其余8人不符合任用资格,驳回。此次考选录取人数与实际缺额相差很多,显然是地方政府借此机会选拔县以下行政人员,以弥补普通考试等国家考选的不足。

  4.陕西省大学毕业生及归国留学生的招考甄录

  北洋政府时期,陕西省曾多次用考试、考询、甄录等方式,录取大学毕业生以及归国留学生进入地方文官系统。1916年护国战争结束后,陕西政权落入陈树藩之手。鉴于“大局甫平,百端待理,行政司法需材孔亟”,陕西省长于8月2日亲赴陕西公立法政学堂,命题考试,选录该校毕业学生。此次考试结果张榜公布,成绩如下:政治科优等11名,中等25名,次等45名;法律科优等9名,中等24名,次等44名;法政科优等10名,中等15名,次等19名;经济科优等4名,中等5名,次等6名。随即于9月6日发出省长训令,将所有录取的优等生34人分发陕西省各厅署见习。同时令各县知事:“其中等各生,成绩亦尚可观。嗣后各县署遇有掾属缺出,应就此项人员酌量延用,以资练习。”[9]这种等同于文官高等考试,直接在大学毕业生中招考文官,并以相当于荐任职分发的举措,可以适当满足地方需要,但显然突破了当时北洋政府的文官考选制度。

  此外,陕西省还通过甄录归国留学生的方式,补充地方文官。1922年3月,陕西省长公署经过“分别传询”,录取归国留学生9名。其中除2名已就职者分别留任教育厅、财政厅原差外,其他人员分发省属各官署实习,实习期内月薪洋35元。其分发情况如下:严建章,留财政厅酌量升用;任廷辉,分发财政厅;马炳林,分发禁烟总局;杨守敬,分发高等审判厅;刘振邦,分发高等检察厅;毋子俊,留教育厅原差;范鑫,分发教育厅;党荣庆,分发实业厅;李登瀛,留省长公署。[10]

  5.陕西省警察考选

  辛亥革命时,陕西秦陇复汉军政府首先在省城开办警政。随后于1912年开办陕西警察教练所,学制2个月,以培养警员。警察教练所直隶陕西省会警察厅,每期通过考试招收学生若干。如1916年8月,正取学生60名,要求觅具妥实保结,限3日内报到上课,无保结者不许入学。另备取24名,俟有缺额随时递补。[11]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考选

  (一)考试机构

  南京国民党政权建立后,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务员制度。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采取五院制组织机构。其中考试院为全国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选、铨叙事宜,专门负责官员考选和录用。荐任和委任的各级公务员,原则上均由国民政府考试院统一组织考试并进行任免。与此同时,还颁布了《考试院组织法》,对考试院的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详细规定。

  考试院的组织机构,依据《国民政府组织法》、《考试院组织法》、《考选委员会组织法》、《铨叙部组织法》等法令规定,分为考试院本部、考选委员会(后改为考选部)和铨叙部三部分。考试院本部设正副院长各1人,院长职权为综理全院事务及提名考选委员会委员长、委员、铨叙部部长、次长请求任命。副院长除了在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进行代理以外,无别样职权。考试院设秘书处和参事处。秘书处掌管院内一切行政事务,参事处掌理撰拟、审核关于考选及铨叙的法律、命令事项。

  考选委员会专司考试,是考试院基本机构之一。设委员长1人,特任;副委员长1人,委员5人至7人,简任。主要掌理关于考选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事项;关于考选专门技术人员事项;关于办理组织典试委员会事项;关于考选人员的册报事项;关于举行考试其他应办事项。1930年1月,考选委员会正式成立,院长戴季陶兼任委员长。

  铨叙部成立于1931年1月。铨叙部设部长1人,特任,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的工作;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人,简任,辅助部长处理部务。铨叙部主要掌理公务员的登记事项;考取人员分发登记事项;成绩考核登记事项;公务员任免的审查事项;公务员升降转调的审查事项;公务员资格审查事项;俸给及奖恤的审查登记事项。

  此外,每当举行文官考试时,由考选委员会负责成立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对考试进行组织和规划。高等与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委员长分别由国民政府特派或简派,并设典试委员3人至21人。典试委员会主要负责考试日程、命题及评阅标准、拟题及阅卷分配、应考人成绩审查、弥封姓名册的开拆及对号、及格人员榜示等事项。试务处设处长1人,考试在首都举行时,试务处长由考选委员会委员长或副委员长兼任;在各省区举行时,由当地最高行政长官或省政府厅长兼任。试务处掌理考试文书、印信、庶务等工作。典试委员会委员长及委员名单,均在考试当天由国民政府公布,其意在于防止舞弊。典试法并明确规定,考试结束,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即行撤销。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考试,主要分为公职候选人考试、任命人员考试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考试及检定考试等种类。

  (二)公职候选人考试

  公职候选人,指国民大会代表、省市县参议会参议员、乡保民代表等民意机关成员和依法应选举产生的官员。此类人员的考试,最早在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的《考试法》中有所规定,1940年12月,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暂行条例》。

  1943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代替了《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暂行条例》,规定:省、县(包括市)公职候选人分为甲乙两种。“甲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者,得为省参议员和县参议员候选人。乙种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者,得为乡镇民代表、乡镇长或保长候选人”。考试方法仍为考试和检核两种,检核除审查资格外,得举行测验和口试。

  公职候选人的应考资格和检核资格,以省、县、乡镇的级别不同而有差异,但基本包括了年龄、考试资格、自治与社会公益经历、公职教职、学历等项。如县参议员或乡镇民代表候选人的考试资格为:县公民年满25岁,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得应试:有普通考试应考资格;经自治训练及格;曾办理地方自治或地方公益事务;曾任职业团体或其他人民团体职务;曾任小学教员;曾在初级中学或其他同等学校毕业。另外,还增加了限制的条件如:背叛中华民国通缉有案者;褫夺公权者;亏欠公款者;曾因赃私处罚有案者;禁治产者;吸用鸦片及其代用品者,均不得参加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1943年10月,考试院公布了《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实施细则》和《省县公职候选人检核办法》,对《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自1941年6月至1947年12月,经公职候选人资格考试及检核及格的,共计2747964人。其中陕西省及格人数共计158371人[12],1947年5月,国民政府正式宣布废除了对公职候选人进行考试和检核的法令。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省公职候选人考试依照全国法令执行,办理了公职候选人的考试、训练、检核等项事务。但这一制度并未实施到位,其各公职候选人常由政府机关的长官给予提名和任用。公职候选人考试实质上没有起到原设定的作用。

  (三)任命人员考试

  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北洋政府的文官考试制度,但分类更为细化,制度更趋健全。其中的任命人员考试,应考人员限制在政务官以及事务官中荐任级以下的官员,而简任官只能由荐任官升级的途径才能解决。任命人员考试类型,分为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3种。此外,还有学校毕业生铨定资格考试等。此处就公务员任命考试分类记述如下。

  1.高等考试

  高等考试是由考试院直接举办的国家最高一级考试,是甄拔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以荐任职分发任用的考试。高等考试的参加者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高等学校毕业资格;或同等学力而经过政府组织的高等鉴定考试及格;或确有专门技术或著作经审查合格;或经普通考试及格4年以后,或曾任委任官3年以上。高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官资格。

  高等考试的种类和考试科目在不断变化。1930年至1939年,国民政府考试院陆续公布了《高等考试财务行政人员考试条例》、《高等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高等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高等考试农业行政人员考试条例》、《高等考试会计审计人员考试规则》、《高等考试土地行政人员考试规则》等各种公务员的高等考试条例,其考试种类在逐年增加。至1943年,已经举行过的公务员高等考试的种类共有16类,除上述公布的外,还有社会行政人员、经济行政人员、财政金融人员、司法官、外交官、领事官、统计人员、建设人员等公务员高等考试。   初期的高等考试分为三试。自1935年8月开始,考试分为二试。分为三试的,第一试科目一般都要考试2门,即国文(论文、公文)和党义(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建国方略、中国国民党重要宣言及决议案)。1935年修正的各高等考试条例,将第一试科目改为6门,增加了中国历史、中国地理等科目。第一试及格后才能参加第二试。第二试考专业科目,依不同学科而定,一般分为必试科目和选试科目。有时,只有必试科目而无选试科目。第三试,主要就应考人必试的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分为二试的,第一试科目有专业科目和选试科目;第二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为总理遗教、中国历史及地理、宪法等。口试是就应考人第一试的必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   高等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1931年7月第一届高等考试在南京举行。1933年10月在南京和北平举行第二届高等考试。1935年11月在南京、北平、西安、广州4处举行第三届高考。1936年举行第四届考试(蒋介石50大寿,特加一次),1937年举行第五届考试。

  举行高等考试时,成立审查委员会,对应考人专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接收应考人的文件后,即指定委员开始审查。审查文件认为不完备时,通知呈验人于限定期间内补行呈验。审查文件认为有面询必要时,通知呈验人定期到会面询。审查及格者由审查委员会发给审查及格证书,除公告外并呈由考选委员会转呈考试院备案。呈验文件,京外人员可以通过邮局双挂号邮递,京内人员由本人亲自送考选委员会收发处。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从南京内迁重庆,为适应抗战的需要,制定了《非常时期考试暂行条例》。1939年8月,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高等考试分为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办法》,将原来的三试或两试酌减科目,合并为笔试一试举行,称为初试。初试及格后,一律送中央政治学校及有关机关训练,期满1年(后改为4个月)后,由考试院举行再试。再试就训练科目择要考试。再试及格,发给证书,分发任用。不及格者,有1次补行训练的机会。此后,高等考试每年举行1次或2次。1948年国民党“行宪”,国民政府结束,戴季陶辞去考试院长职务。这一年举行高等考试3次。总计举办15届高等考试,及格人数共计4344人。[13]

  1943年的高等考试初试定于4月26日起在重庆、西安等12处同时举行。有司法官、土地行政人员、户政人员、普通行政人员、财政金融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统计人员、建设人员等考试。陕西省政府参与组织了此次高等考试。此次考等考试为第十届,应考人数2597人,及格人数为374人。

  2.普通考试

  普通考试是在中央和各省举办的甄拔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以委任职分发任用的考试。其参加者必须有中学毕业资格,或同等学力而经过政府组织的普通检定考试及格。

  公务员普通考试的种类总体上呈逐渐增加趋势。从1930年12月考试院公布并实施《普通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开始,至1937年6月公布实施《普通考试土地行政人员考试规则》,国民政府时期的普通考试种类有普通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经济行政人员、农业行政人员、土地行政人员、外交行政人员及领事馆职员、警察行政人员、卫生行政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统计人员、法院书记官、监狱官、建设人员等十几类。每年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5类至6类举行考试。

  普通考试的程序、方法与高等考试大体相同。继高等考试结束不久,考试院下令自1931年9月起的6个月内,全国分为9个区域进行普通文官考试。但由于日军入侵,制造九一八事变以及一二八事变,第一次普通考试一再推迟,后来延至1933年才结束,报名应试者4121人,录取409人。此后,除1938年外,每年都举办普通考试,至1946年年底,中央共举办17次。连同各省举办的普通考试,至1948年5月之前,录取及格者总计6738人。[14]其办理程序,在抗战前与高等考试相同。1940年起,普通考试大多分为初试及再试。初试及格人员送由各地方训练机关训练,再试及格即分发地方任用。1948年“行宪”后,普通考试改为只经一次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1931年3月,行政院发布命令,规定普通考试分区举办办法及开始举办日期。陕西被划为第四区,自当年9月15日开始举行。后被迫延期至1933年。

  陕西省较为重视普通考试。在第一次普通考试时,省政府于1933年5月31日发布公告称:陕西普通考试定期举行,因普通考试手续繁重,在典试委员会成立前,非组设机关及早筹备不足以专责成,因此特筹设陕西省普通考试筹备委员会,以省主席为委员长,以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厅长及水利局局长为委员。陕西省普通考试筹备委员会于5月17日成立,具体负责陕西省普通考试,于每次普通考试前公布考试种类、考试地点、考试试期及报名日期等情况。[15]

  同年7月,筹备委员会公布了《陕西省普通考试报名须知》,通告了此次考试的类别、应试资格、报名办法以及通讯报名办法等。此次陕西省普通考试分为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建设人员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4类。应考人在报名期间,先到教育厅普考报名问讯处,领取审查应考资格手续表一张,声请审查书一张,依表照填。连同毕业证书及其他证件和4寸半身相片2张(背面注明姓名、住址)及临时应考资格证明书费1元,呈缴问讯处,索取收据听候审查。审查机关就所缴证件审核结果填具审查书,分别合格与否随时宣布。不合格者即将证件书费一并发还,收回收据。合格者发给临时应考资格证明书,同时将原缴毕业证件发还,在收据内加盖还讫字样,并给报考人程序表一张,体格检验证一张,报名书一张,履历书二张,保证书一张,科目卡片一张,封筒一个。合格人领回各项书表后,依照表格填写齐全;并持体检证粘贴相片到公私立医院体检,填注清楚;连同原来所领各项书表装入封筒,送至问讯处;先拿收据,候审查检验清楚,再行登记报名簿,领发入场证。

  1934年5月,在南京举行的普通考试张榜公布,陕西参加考试人员及格6人,其中建设人员(农业科)及格1人;普通行政人员及格3人;教育行政人员及格2人。[16]

  1935年陕西省普通考试及格18人。由于各机关人员已满,1936年至1938年没有举行普通考试。

  1937年2月,考选委员会通令1936年上半年没有举办普通考试的各省市,应于1937年内举办。陕西省即复考委会,陈明陕西普通考试情况:由于1934年度普通考试因报名人数过少,经送京附考,录取者寥寥。至1935年普通考试,又因应考人数太少,录取标准只得特别从宽。所有先后录取分发各员,均经设法陆续委用。目前陕西省各机关在职及候委各员,资历均经铨叙部审核合格给证,且现在陕省行政机关均尚在调整中,究其实际情形,员多额少,上年已请延期考试,今年仍无继续举行的必要,拟请考委员会俯察本省实情,再准展缓一年,至1938年再举行普通考试。[17]但由于战局紧急,1938年全国均未举办普通考试。

  1939年陕西省普通考试及格36人。

  1943年陕西省第一次举办普通考试,主要有法院书记官考试、监狱官考试、经济行政人员(内分合作及粮政二组)、土地行政人员、普通行政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统计人员、户政人员、建设人员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和监狱官考试时间为1943年4月26日起。其他各类考试自5月2日起举行。

  1944年,陕西省普通考试县各级干部考试及格22人。

  1945年,陕西省普通考试县各级干部人员会计人员考试及格51人。

  3.特种考试

  特种考试系由考试院长戴季陶独创,此前国内外均无先例。根据1929年8月颁布的《考试法》第四条规定,遇有特殊情况时得举行特种考试。但在以后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特种考试成为门类庞杂、录取人数最多的一种考试。自1931年举行第一次考试起至1949年考试院迁台湾止,总计录取人数达149032人[18],十多倍于高等考试与普通考试之和。

  特种考试的种类繁多,其水平有的高于高等考试,如县长考试;有的甚至比普通考试还要低,如邮局信差考试,只要求具有小学水平。特种考试种类总计有30多种,包括:县各级干部人员、县司法处审判官、承审员、交通技术人员、邮务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统计人员、统计户籍人员、合作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体育行政人员、税务人员、税务会计人员、营业税税务人员、土地税征收员、海关稽征员、海关税务员、整理田赋人员、财务人员、货运管理人员、赈济贷款人员、盐务人员、盐务工程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气象测候人员、度量衡定人员、地政人员、土地陈报人员、银行人员、训练人员、人事行政人员、社会工作人员、复员官佐转业人员、地方自治干部人员。县长考试,也是特种考试的一种。

  特种考试根据不同的考试种类确定不同的考试科目。抗战时期,取消了定期举行考试的规定,由考试院依事实上的需要随时举行。“各机关需用人员时,得申请举行考试,并应于试期一个月前拟具办法,由考选委员会转呈考试院核准举行”。

  陕西省的考试大多为普通考试和县长考试,其他特种考试很少举行。1941年陕西省举行特种考试,其中有13人及格。

  在特种考试中,影响较大、也较为规范的是县级干部考试和县长考试。

  县级干部考试在抗战期间才出现。1942年9月30日,考试院公布《县各级干部人员考试规则》,其中规定,该项考试专为县政府各机关选拔公务员而设立;各省训练机关依照《县各级干部人员训练大纲》的规定招收非现任人员受训时,应依法举行考试。其各级干部主要指除县长外的下列人员。甲:县行政人员,其中包括普通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警察行政人员、经济行政人员、社会行政人员、土地行政人员、卫生行政人员、建设人员、军事人员、户政人员、统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他应经训练的县行政人员。乙:乡镇保甲干部人员。

  县行政人员的各类考试,适用普通考试各规则,考试分初试和再试,初试为体格检验、笔试和口试;再试及格后分甲、乙两级,甲级得依法以县府科长、指导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分发;乙级得依法以科员、区指导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分发。乡镇保甲干部人员考试及格后,为甲级得以乡镇长分发,乙级以保长及乡镇公所股主任及干事分发,丙级以甲长及保办公处干事选用。

  与此同时,考试院废止以前公布的《特种考试县各级干部人员考试办法大纲》及《特种考试陕西省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暂行条例》。并针对各省训练班结业人员,经审查不合格者甚多的现象,提出解决办法:各省训练机关招收非现任人员训练时,务须依法举行县各级干部人员考试,经初试及格,始准受训。其不依法举行考试,自行招收非现任人员受训者,各省铨叙处应即随时呈部转函考选委员会,以便设法纠正。其训练合格人员,除原具有任用资格者外,不能因训练而取得任用资格。[19]

  1944年8月,考试院核准《各省县各级干部人员考试机构组织方式》,对各省该类考试予以规范:(1)组织典试委员会办理者,各省县行政人员考试每年举行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举行类别在3类以上,主办考试人员为该省主席及各厅长,且声请组织典试委员会者,得组织典试委员会办理。(2)由考试院派员办理者,各省举办县行政人员考试不具备第一方式之各种条件的,由考试院派员组织考试委员会办理,其系经常举办考试者,此项机构并得缓予撤销。(3)由考试院交由各省政府训练机关办理者,各省乡镇保甲干部人员考试由考试院交由各省政府或训练机关办理,但与普通考试县行政人员考试同时举行者,得有普通考试机构兼办。陕西省政府据此组织陕西省县各级干部人员考试委员会,以省政府主席为主任委员。

  4.县长考试

  县长考试,虽为任用考试中特种考试的一种,但由于其地位的重要性,因此一般将其单独归为一类。陕西省在民国时期辖有90多县,行政系统整体机构庞大,县长考试也是陕西省各种考试中实行最为广泛的一种。

  1935年9月7日,国民政府颁布施行《县长考试条例》,其中规定,县长考试分省举行,但有特殊情形时得联合两省举行。各省县长考试每3年举行1次,但考试院认为必要时得予以变更。举行县长考试时,设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典试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委员5人至11人;试务处设处长1人,由各省政府主席担任。

  关于考试资格,中华民国国民在30岁以上,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县长考试:(1)高等考试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2)曾经各省荐任职考试及格并由考试院复核及格者。(3)曾任县长1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4)有考试法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资格(即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学、专科学校毕业有证书者;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大学、专科学校毕业有证书者),并曾任荐任职或与荐任职相当职务1年以上,或委任职2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5)曾任荐任职有证明文件者。(6)曾任荐任职2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7)曾任最高级委任职4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20]

  县长考试分为三试。第一、二试为笔试。第一试注重学理之应用,科目为党义、国文、宪法等。第二试注重本省实际问题及建设方案,科目为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地方财政、本省实业、本省教育。第三试注重应考人的经验及才识,以口试方式进行。第一试平均分数占50%,第二试平均分数占30%,第三试平均分数占20%。合计满60分者为及格。

  1936年3月,《陕西省政府公报》就县长考试发布公告称:内政部鉴于各省任用县长大都缺乏考试合格人才,适县长考试条例公布,因而函请考选委员会依法举行县长考试,以应各省之迫切需要。并商订考试办法,以分省举行县长考试。考试程序为由内政部分别各省情形规定先后,咨送考选委员会办理。考试经费由各举行省份担负,但财政困难的边远省区,得请中央酌量补助,但由主管机关按举行年度编列国家概算。

  1942年,陕西省被内政部、考选委员会列入当年举行县长考试省份。8月9日,省政府发布《陕西省县长考试公告》,其中规定, 9月10日起开始报名,所有应考人员学历及经历等证明文件审查事项,为慎重起见,经奉准就各厅荐任以上人员指派3人至5人组织临时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拟请通知民政厅指派1人,教育厅指派1人,省府指派2人,再函请山西陕西监察使署指派1人,共计5人组成。

  1942年10月,陕西省县长考试组织机构即考试典试委员会成立。国民政府特派史尚宽为陕西省县长考试典试委员会委员长。11月9日,在陕西省政府正式成立典试委员会。典试委员会委员有彭昭贤、黄觉非等8人,并聘请孙轶尘等10人为襄试委员。排定考试日程,决定命题及评阅标准。11月10日下午开始考试,经试务处审查应考资格及检验体格合格者共114人,2人缺考,1人因犯规扣考。11月20日,各科考试完毕。21日上午由典试委员会同监试委员当场拆封名册,并审查应考人各试成绩。计成绩在60分以上者3人,55分以上60分以下者3人,50分以上55分以下者16人。如以60分为及格,似嫌及格人数太少,经提出会议议决,一律加9分1厘4毫。计考试及格者18名,于11月21日中午12时榜示。

  县长任职资格,除参加县长考试及格外,还可以在高等考试及格后经过挑选获得。1943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县长挑选条例》,开始实施县长挑选制度。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年满30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应县长挑选:(1)曾任简任职1年以上而有行政经验者;(2)有3年以上关于地方行政经验者。

  县长挑选分考后挑选和定年挑选两种。考后挑选于每届高等考试完毕后举行,由考选委员会查开应挑选人名单,送县长挑选委员会;定年挑选每3年举行1次,由考试院先期呈请国民政府核定,应挑人由铨叙部查开名单,送县长挑选委员会。未经挑选或考后挑选未挑取者,得应定年挑选。举行县长挑选时,设立县长挑选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特派),委员6—10人(简派);同时,由国民政府简派监察院监察委员监挑。县长挑选的方式为:就有关县政的重要法规,及应挑人的见识、经验、言词、体格等进行面试。每次县长挑选名额,由考试院先期咨商行政院决定。挑取人员,由铨叙部造具分发省份姓名册,递呈国民政府分发各省政府任用。分发人员到省后,应尽先以县长任用;但有依法应县长考试及格人员时,应依次轮补。分发人员到省后,未以县长任用前,得由省政府暂以他项荐任职取用,或酌派职务,并支荐任薪俸。

  县长挑选兴起较晚,员额有限,地方政府也少有决定之权,并非县长任用的主要方式。1944年6月,经县长挑选第一次定年挑选和第二次考后挑选,挑取的王少峰、高自振、韦复祥、陆兆钺等4人经县政训练后,由铨叙部分发陕西省以县长任用。[21]

  (四)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专门职业及技术,是指担任政府公务员者须具有专门知识与特别技能的工作,如律师、会计师、技师、医师、药师和护士等。一般在考试时,考试机构常把不同专业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考试分配在高等考试或普通考试中进行。不同的时期有不同专业的专门考试,视社会需要而定。

  1929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公布的《考试法》规定:“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均须经中央考试,定其资格”。1942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对其进行了分类:(1)律师、会计师;(2)农业技师、工业技师、矿业技师;(3)医师、药剂师、牙医师、兽医师、助产士、护士、药剂生;(4)河海航行员、引水人员、民用航空人员;(5)其他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其考试方法分考试和检核两种;检核除审查证件外,得举行面试。同年12月,考试院公布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规定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的种类、科别及其应考资格、应考科目,并分门别类列表说明。每年平均举行1—2次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考试分为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大多数都附属于任命人员考试的初试中进行。

  1944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增添了新的种类。1948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的有关内容被纳入新的《考试法》中,《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明令废止。自1942年至1948年5月,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合格者共计45685人。[22]

  (五)检定考试

  检定考试是为甄拔一批无力升学而自修有得之士取得任命人员或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应考资格的考试。据考试法规定,“凡举行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前,均应举行检定考试,以便各地有志之士得于检定考试及格后,参加考试,以弘登进”。

  1930年12月,考试院公布并实施《检定考试规程》,检定考试制度正式确立。检定考试,由检定考试委员会负责实行。普通检定考试委员会,以省教育厅长或市(行政院直辖市)教育局长为委员长,该省市所属中等以上学校教职员若干人为委员。高等检定考试委员会,以省教育厅长或市教育局长为委员长,该省市区域内的大学或专科学校教职员若干人为委员。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的同等学力者,得参加普通检定考试;有大学或专科学校毕业的同等学力者,得参加高等检定考试。在中等以下学校肆业的学生,非离校1年后,不得参加检定考试。

  检定考试为笔试,仅举行一次,分场举行。考试及格者,由各该检定考试委员会分别发给检定考试及格证书,并呈由考选委员会转呈考试院备案。省级检定考试由省检定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及格人员由民政厅登记候用。获得检定考试及格证书的,于每届考试时,均有应试资格。考试不及格者,但所受检定的科目中有及格者,由检定考试委员会发给单科及格证明书,于每届检定考试时,免除其已经及格科目的检定。检定考试日期由考试院决定,一般每年或间年3月至5月在各省市举行。

  抗战时期,检定考试的组织机构、考试分类、考试方法等都有变化。1943年7月,考试院再次公布修正的《检定考试规则》,主要变化是:(1)关于检定考试的组织机构:检定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在首都以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委员长或副委员长担任;在各省市由该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长官担任。(2)关于检定考试分类:普通检定考试和高等检定考试分为甲、乙两类。(3)关于检定考试的对象:甲类检定考试对象为普通行政人员、教育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警察行政人员、经济行政人员、土地行政人员、会计审计人员、司法官、外交官等;乙类检定考试对象为农业行政人员、工业技师、医师、助产士、护士等。(4)关于检定考试的方法:甲类检定考试为笔试,乙类检定考试为笔试及地方实地考试或口试。

  陕西省政府依据上述法规,组织陕西省高等普通检定考试委员会,举办了多次普通和高等鉴定考试。

  1944年,陕西省高等和普通检定考试完成,高等检定各种考试全部及格者14名,科别及格者72名;普通检定考试全部及格者1名,科别及格者30名。[23]

  1945年,陕西省高等检定各种考试全部及格者36名,科别及格者48名;普通检定考试全部及格者11名,科别及格者29名。

  1947年,陕西省高等检定各种考试全部及格者13名,科别及格者50名;普通检定考试全部及格者15名,科别及格者40名。 [2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秦省都督府印铸局发行《秦中公报》第250号,1913年1月20日。

[2]《巡按使饬第200号》,陕西巡按使署发行《秦中公报》第33号,1916年2月9日。

[3]《陕西省长公署训令第924号》,陕西省长公署发行《秦中公报》第2074号,1923年3月5日。

[4] 《民政长批第9215号》,陕西行政公署发行《秦中公报》第615号,1914年1月31日。

[5]《巡按使饬第1172号》,陕西巡按使署发行《秦中公报》第117号,1916年5月3日。

[6]《秦省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秦省都督府印铸局发行《秦中公报》第108号,1912年8月24日。

[7]《大都督训令第68号》,秦省都督府印铸局发行《秦中公报》第259号,1913年1月29日。

[8]《为巡按使牌示》,陕西巡按使署发行《秦中公报》第1139号,1915年7月6日。

[9]  《陕西省长公署训令第135号》,陕西省长公署发行《秦中公报》第87号,1916年9月6日。

[10]《陕西省长公署训令第807号》,陕西省长公署发行《秦中公报》第1721号,1922年3月5日。

[11]《陕西省会警察厅布告第6号》,陕西省长公署发行《秦中公报》第80号,1916年8月30日。

[12]  考试院考选委员会编印:《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办理经过总报告》,1947年出版,第28页。

[13]  房列曙主编:《中国历史上的人才选拔制度》(下),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78页。

[14]  房列曙主编:《中国历史上的人才选拔制度》(下),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83页。

[15]《陕西省普通考试筹备委员会公函第一号》,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96,目录号1,案卷号266。

[16]《民国二十三年首都普通考试陕西省附试行政人员等三类考试及格人员姓名》,《陕西省政府公报》第2219号,1934年5月29日。

[17]《陕西省政府咨考选委员会》,《陕西省政府公报》第53号,1937年3月6日。

[18]  房列曙主编:《中国历史上的人才选拔制度》(下),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83页。

[19]《陕西省政府训令》,《陕西省政府公报》,第833号,1943年1月10日。

[20]《县长考试条例》,考试院秘书处主编:《考铨法规集》第一辑,1947年6月出版,第267页。

[21]《铨叙部咨陕西省政府文》,陕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全宗号1,目录号7,案卷号14。

[22] 房列曙主编:《中国历史上的人才选拔制度》(下),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93页。

[23]  陕西省政府秘书处:《陕西省高等考试人员清册》,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目录号1,案卷号184。

[24]  陕西省政府秘书处:《陕西省1945、1946年高等及普通检定考试及格人员清册》,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目录号1,案卷号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