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民国陕西人事   第四章 分类等级与薪俸待遇   第一节 分类等级  

第一节 分类等级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官员等级

  北洋政府时期的官吏制度采用文武分途的原则。文官主要分为5种:(1)行政官;(2)外交官;(3)司法官;(4)技术官;(5)警察官。行政官即泛指一般的文官,又称普通文官。文官的狭义用法有时即专指行政官。

  官员的等级时称“官等”。北洋政府废除了古代九品十八级制,但仍实行文官等级品位分类制,将官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4个等级。前三等为高等文职,后一等为普通文职。按照民国元年(1912)十月十六日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的规定,行政官除特任官外,共分九等:第一、第二等为简任官;第三至第五等为荐任官;第六至第九等为委任官。民国初年的官等与职务的对应如下。

  特任官:中央政府的国务总理、各部总长、驻外大使等;地方政府中的省最高行政长官民政长、巡按使、省长。

  简任官:中央政府的国务院秘书长、各部次长、各局局长等;技术官的技监;地方政府的省厅厅长、道观察使(道尹)。

  荐任官:中央政府的国务院秘书、参事、佥事、各部司长、科长、副官等;技术官的技正;地方政府的科长、县知事、地方警察厅厅长、警正。

  委任官:中央政府的国务院主事、各部科员等;技术官的技士;地方政府的科员、县佐、地方警察厅警佐。

  各等官的任用手续均不相同,其程序如下。

  特任官是北洋政府的最高级文官,由大总统特令任命。

  简任官由大总统就合格人员中简任。属于国务院者,其任免和叙等均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准执行;属于各部者,由各部总长商承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准执行。

  荐任官由所属长官呈请大总统任命。属于国务院者,其任免和叙等均由所属长官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准执行;属于各部者,由各部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准执行。

  委任官的任免和叙等,均由所属长官执行。

  上述各等官员,初任均自最低等起,升任相同。转任的,若高于其转官最低等的,仍依其原任的官等。退官后复任的,同原任的官等(或较低);原任已过两年以上的,得进一等。各官等非在官两年以上,已受俸至最高级的,不得进等。以上规定,秘书官均不适用。

  1914年7月28日,袁世凯公布了一个向帝制过渡的《文官官秩令》[1]  。该令恢复了古代官与职分离的制度,将文官分为三等九秩:上卿、中卿、少卿,上大夫、中大夫、少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加秩有:同中卿、同上大夫、同少大夫、同中士、同少士,均秩同本官。

  上述官等的对应关系是:上卿、中卿、少卿得任特任职;少卿、上大夫、中大夫得任简任职;中大夫、少大夫、上士得任荐任职;上士、中士、下士得任委任职;同中士、同少士均得任委任职。凡大总统特别任职不以官秩为限。此外,对文官的进官加秩均有不同规定。但是这个官秩在陕西省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袁世凯死后即宣告废止。

  此外,鉴于“外官制未经厘定”,地方政府的掾属无法直接按照《文职任用令》任用,北洋政府1918年10月17日公布了《掾属升用办法》[2] ,其中规定:(1)各省省长公署、各特别区域都统署之掾属,凡为一科之主任者均为荐任待遇,属于各科者为委任待遇;各道尹公署之掾属均为委任待遇,但就各科主任中择其最要者得为荐任待遇。(2)荐任待遇掾属,自就职之日起继续在职满3年以上确有成绩者,得由各省区最高行政长官咨呈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准以荐任文职用。(3)委任待遇掾属自就职之日起继续在职满3年以上确有成绩者,得由各省区最高行政长官咨呈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核准以委任文职用。(4)各省区依前两款规定每年保送掾属每省长公署不得逾8人;每道公署不得逾2人。陕西省长公署转发此办法之后也按规定实施。

  陕西省在这一时期,在官吏分等及任用程序上基本都按照北洋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官员公务员等级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官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种。在地方政府,除省政主席、委员、各厅厅长等官员为政务官外,其余均为事务官。政务官须经中央政治委员会议决任命。在官等制度上,基本上沿用了北洋政府的旧制,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各等又分若干级,但级别变动较为频繁。

  特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特令任用的最高级别官员,如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等。特任官只设一级。五院正副院长及国民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选任,称选任官,不纳入此处所述官等序列。

  简任官:“简”按其字面原意为“选拔”,简任即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并予任命。简任官在1927年初设置时分为4级,至1946年第4次修正,分为8级。包括中央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局长;地方省政府主席暨委员、厅长、司长、省府秘书长、参事等。一等县县长最高亦可为简任官。

  荐任官:是由各机关主管长官向国民政府主席荐报呈请任命的官员(此处的机关主要是指中央各院部、地方各省政府,下同)。简任官在1927年初设置时分为4级,至1946年第4次修正,分为12级。县长、省辖市市长、省以上机关的秘书、科长和中央机关的部分科员均属荐任官。

  委任官:是由各机关主管长官直接任命的低级官员。凡经铨叙合格者,可不必报送国民政府主席而加任命。在地方政府,其任命程序是由厅局县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委任官在1927年初设置时分为7级,至1946年第4次修正,分为16级。如省政府的科员、办事员,县政府的科长、局长、秘书、科员、区长、指导员、督学、警佐、巡官、技士等,均属委任官。

  以上共4等37级,比北洋政府的4等17级增加了15级。关于公务员官等的划分,除上述特任、简任、荐任、委任4等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情况,即“派任官”,又分“特派”、“简派”两种,人数并不多,主要设在临时性的和某些较具宣传意义如赈灾救济机构中等,特派官均为政务官。

  1926年年底国民联军控制陕西后,建立了临时革命政权性质的驻陕总司令部。此时陕西尚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过渡时期,加之与南方国民政府的阻隔,因此在政治制度上有不少独特之处,职官制度亦是如此。1927年6月15日,于右任、邓宝珊以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驻陕总司令部令第2424号训令,颁布《各机关职员等级暂行表》[3]  ,作为过渡时期官员等级的暂时规定。该等级表将所属官员共划分为4等12级,其中1等分为4级,2等分为3级,3等分为4级。但并未将总司令和副总司令包括在表内。其官等与职务的对应关系见表2-4-1。

  表2-4-1                驻陕总司令部《各机关职员等级暂行表》

  

    1930年年底杨虎城主陕后,南京政府政令始得通达陕西。此后陕西各级官员等级,均依上述相关规定确定。

  此外,鉴于“各文官及司法官均有官等官俸之规定,独警察尚付缺如,殊不足以励贤劳”,1928年11月15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警察官官等暂行条例草案》[4],对警察官的等级和任用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令陕西省政府查照办理。警察官官等分为:(1)简任,包括第一等、第二等,其对应职务暂缺。(2)荐任,包括第三等、第四等,对应职务为省会公安局长。(3)委任,包括第五等、第六等、第七等。其中第五等对应省会公安局的督察长、秘书、科长、分局长、技术官以及县公安局局长;第六等对应省会公安局的督察员、技术员、科员 以及县公安局的科长、分局局长;第七等对应省会公安局的巡官、分局局员以及县公安局的科员、分局局员和巡官。共3级7等。任用程序如下:荐任以上警察官叙等,由民政部经由行政院呈请国民政府核准;委任警察官叙等,由各民政厅核准,并呈报内务部备案。

  1943年4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公务员叙级条例》[5] ,规定了简任、荐任、委任职公务员俸级核叙应遵循的原则和办法:“核叙之俸级不得超过本职最高级。初任简任、荐任职之人员自本职最低俸级起叙,初任荐任职人员如为简任待遇者,得叙荐任最高级,初任委任职人员者如为荐任待遇者,得叙委任最高级,但以具有荐任或委任最高级资历者为限。”

  1948年5月南京政府“行宪”后,公务员制度有所变化。这时,以“公务人员”概念替换了原来的“公务员”概念,同时,其等级制度也有变化。1949年1月1日公布的《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条规定:“公务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分简任、荐任、委任三等,各分为一、二、三三阶,必要时得设副阶。”[6]特任官退出了官等序列,原来的4等37级制变为3等9阶制。同一时期公布了《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对委任级及其以下的公务人员如需升等时应执行的程序作了规定:“现任委任职或相当于委任职人员,合于规定现职年资,并已达最高级者,得应荐任职或相当于荐任职之升等考试;现充雇员或相当于雇员职务人员,合于规定现职年资,并已支最高薪额者,得应委任职或相当于委任职之升等考试。”

  但上述变化,已经到了民国时代终结之时,其影响与作用只能局限于台湾孤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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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巡按使署发行《秦中公报》第814号,1914年8月19日。

[2]  陕西省长公署发行《秦中公报》第619号,1918年11月10日

[3] 《国民联军驻陕司令部关于地方自治筹备细则及本厅办事细则》,陕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全宗号72,目录号2,案卷号1。

[4]《内政部、本府关于警察官吏等俸给公函、条例、大纲》(1928—1946),陕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全宗号1,目录号11,案卷号58。

[5]  陕西省政府秘书处编译室印行《陕西省政府公报》第856号,1943年6月20日。

[6]《陕政》第十卷,第三、四期合刊,陕西省政府秘书处编译室编印,194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