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周
(一)人事行政机构
西周时期没有设专门的人事行政机构,西周王朝的官员,由周王直接任命,各地方的诸侯由周王册命,各诸侯国的官员由各诸侯直接任命,诸侯和官员都是世袭的,实行“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不能戒其怠惰”的“世官制”亦即“世卿制”,只有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如有些官员由于犯有过失或获罪于国王而被剿灭其家族;有些已有封地的诸侯在王朝佐政任职,在一定的时候回到自己的封地自动罢职;还有一些由家内奴任职的官员,因其官位一般较低,需要由奴隶中的小头目充当等才会发生人事上的变更。
(二)官吏培育选拔制度
西周王朝建都镐京(今西安地区)后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度。用人唯亲和宗法血缘关系是任命官吏的重要标准。当时“天下一家”“亲贵合一”,只有贵族子弟才有资格进学校,参与政权管理,出任国家官吏。在这个前提下,为了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一种新的选拔人才的制度便应运而生了,这就是首先通过太学教育培养。西周的太学是专门为奴隶主贵族子弟设立的。天子所设太学规模较大,诸侯所设太学规模较小。西周太学的教育制度是政教一体,官师合一,即“学在官府”。“唯官有书”,欲学者必就官而学。因此,教师都由官吏兼任,由大乐正总其事,下设许多官员分掌各职。据《礼记·学记》记载,当时西周太学教育已有一套分年考查办法,学生每年入学,隔年考查,“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学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在大成后“选士之秀者”由大乐正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称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由于西周太学的考查是和官吏的选拔统于一体,因而也是中国长期封建社会一直遵守的原则。另据《礼记·王制》记载,西周选拔官吏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从“国子”中选拔,一种是从诸侯向天子贡献的士中选拔。“国子”是诸侯和公卿大夫的子弟。由于他们不是嫡长子或嫡子,没有继承权。但他们经过太学教育,学业完成以后便可取得入仕的资格。贡士是由诸侯选拔贡献给天子的,故称“贡士”。贡士经过天子考试合格者依照他们的才能分配给一定的官职。有些“贡士”因才辨出众还可以得到爵位和封地。这种选拔制度,给一些没有继承权的嫡子和庶子提供了入仕的机会,也使国家各级官僚机构的基础得以不断扩大。
(三)爵命等级与俸禄
西周实行分封制,制定了尊卑高下的等级。在这种制度下,天子为第一等,诸侯为第二等,卿大夫为第三等。诸侯由于功勋大小和受封土地的多少,又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不同的爵位。卿大夫又分为天子卿大夫、大国卿大夫、列国卿大夫、小国卿大夫。诸侯、卿大夫又统分为九等,称为九命,即上公九命为伯,王三公八命,侯伯七命,王卿六命,子、男五命,王大夫四命,公伯国卿三命,侯伯国大夫二命,士一命。这种等级表明周王室与诸侯国,天子与诸侯卿大夫之间的关系是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上级与下级的隶属关系。
爵命等级俸禄是和政治、经济利益相结合的。西周规定凡四命以上都有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规模大小及物品多少,要各以其命数为节。三命以下则没有国家,只有与自己命数相同的宫室、车旗、衣服、礼仪 。从爵命等级制度来看,在西周已经形成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政治等级阶梯。根据这个等级,他们又分别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以向上进取的激励。由于周代实行世卿世禄制,各级贵族官员,根据他们爵命等级地位的不同,都可世袭地享受他们封地的收入,除了依次向上一级贵族交纳一定的贡赋和提供军役、劳役之外,其余作为俸禄全部归他们享用。
(四)官吏考课与奖惩
依法考课官吏,是官吏选拔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西周时周天子巡狩考核官吏的内容很多,有作风、民意、祭祀、孝道、礼乐、服制等等,处罚有削地、黜爵、流放、讨伐等。后来发展成为巡狩和述职制度。《周礼》还记载太宰以“八法”治官府,小宰以“六计”课群吏等规定。所谓八法,即检查官属、官职、官联、官常、官成、官法、官刑、官计是否符合规定。所谓六计即考察官吏是否符合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的标准。述职是诸侯各国向周天子定期朝觐并报告自己的治国情况。周初诸侯各国朝觐频繁,以后又先后改为五年一朝、十二年一朝,东迁成周后随着诸侯国势强大,述职制度便自行废止了。
(五)官吏致仕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退休叫做致仕,即辞去官职还禄位于君。随着奴隶制国家机构的扩大,官吏增多,官吏致仕遂成为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到西周以后已有“大夫七十而致仕”的年龄规定。致仕后可以转到各学校去任教。其中卿大夫以上称国老,在大学任教;卿大夫以下称庶老,在小学任教。
二、春秋战国
(一)人事行政机构
春秋时期,国家不统一,各诸侯国(包括今陕西地区的秦国在内)并无专门人事行政机构,除齐桓公、晋文公、楚庄公、宋襄公、秦穆公等春秋五霸,名义上由东周天王亲自任命外,其余各级重要官吏,都由各级当权者自己任免,在各级政府部门中,最高行政首脑对人事行政事务管理较多。到战国时期,由于秦、齐、楚、燕、韩、赵、魏等诸侯大国各自称王,东周天王已经名存实亡。各级重要官吏,由上到下,都由各诸侯国自己任免。
(二)官吏培育选拔制度
春秋时期由于东周王室日益衰微,各诸侯国(包括今陕西地区的秦国在内)的官吏培育选拔,相继从唯亲过渡到尊贤,从世卿世禄制过渡到官僚制。官僚制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人身依附和雇佣关系基础之上的。君主运用礼法、刑德、赏罚、爵禄和诛杀控制群臣,群臣在名分上虽然还是按等级划分的拥有不同特权的大小贵族,但他们不再是以贵族身份行使权力,而是以君主臣仆的资格来进行治理,使官吏选拔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比较主要的除了由学校培育以外,还有荐举、游说自荐、招贤、军功、任子等不同途径。春秋末年到战国时期,选拔官吏的制度,又有新的发展,主要是以功授官,因为功比较容易看到,尤其在军事上更好表现,所以以功为标准,授官、予爵、出禄,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各诸侯国,多以军功选拔人才,任用官吏。特别是秦国在这方面做的尤为突出。秦穆公继位后,首先挣脱了宗法制的束缚,与任人唯亲的旧传统彻底决裂,他打破国别、地区、族类、身份等诸多界限,为兴邦立业选贤任能,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来丕豹、公孙支于晋。此外秦穆公还选拔重用了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等一批有军事才能的将领。由于秦穆公能选贤任能,积极改革内政,加速军队建设,秦国实力与日俱增,他凭借这种雄厚的实力,先后征服了活动在今山西、陕西交界的茅津之戎。进而又将分布在秦晋之间的陆浑之戎,强行迁往今河南西部,从而扫清了东进的障碍,巩固了与近邻强晋争雄的前沿阵地。随后便挥师西进,打败了自西周以来长期活动在泾、洛、渭三大流域和岐、丰地区的戎狄,统一了东起山西陕西交界、西迄陕西甘肃交界广大地区,开地千里,称霸西戎。到秦王嬴政时,由于继续打破国别、地区、族类、身份等诸多界限,选拔重用了李斯、尉缭、姚贾、韩非、王翦、李信、冯劫、蒙恬等一大批文臣武将,很快统一了六国,建立了秦王朝。
(三)官僚等级与俸禄
世卿世禄等级制度在春秋时期仍然存在,正如孟轲追述的“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根据等级列土分封,按级别高低分别享有不同的政治特权和物质待遇,并且世袭罔替。但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政治形势的不断变化,到战国时期也开始形成新的官僚等级制度。充当官吏的虽然还是大大小小的贵族子弟,但已经不是世袭,他们不是以贵族的身份行使治理,而是以国王的仆役的资格行使治理,在这种君主臣仆的特殊雇佣关系下,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只是对国王负责。国王的语言,变为他们的法律,国王的好恶,决定他们的命运。在官僚等级制度下,官吏除了不能世袭之外,还可能随时受到外迁罢免,上下沉浮,而且享受报酬的形式也不再是以土地作为标准,而是改以物质作为支付的手段。当时经济发展的条件决定了这种实物主要是粮食,因此官吏的俸禄和等级基本上都是以粮食多少来划分的,孟轲所说“兄戴获禄万钟”即是证明。
(四)封君和赐爵制度
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不同于世卿世禄制的封君和赐爵制。主要是奖励将士,激发各阶层人士奋发立功。到战国时期赐爵制已经普遍实行,特别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后实行的二十等军功爵制,世称为军功爵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官僚等级制度,用以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和扩大统治基础。爵制和官制紧密联系在一起,有爵可以为官,官爵基本一致,都享受爵制所规定的政治和经济权益。
(五)官吏考课与奖惩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包括今陕西地区的秦国在内)通过先后变法革新,普遍实行以功绩大小来考课和任免官吏。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考课制度,又有新的发展。特别是秦国,通过商鞅变法,为废除世卿世禄制,又进 一步推行二十等级军功爵制,以战争中斩甲首多少作为奖励和选拔官吏的主要标准。凡在战争中斩敌首一个,可爵一级,或委任50石俸禄的官职。斩敌首两个以上,按此递增。其赏罚标准更加具体、明确、公开。凡事先公布标准,事毕必须按标准进行考课,计算功过,上报朝廷。最后奖惩兑现,以达到政治清明的目的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