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民 政   第三章 优抚安置   第二节 优待抚恤  

第二节 优待抚恤

    明、清时期,对有功兵勇家属以封世职、免交粮纳税、差徭等为优待。民国时,抗日战争期间,对抗日将士家属的优待亦有规定。民国28年(1939)和29年(1940)国民政府军政部、行政院先后颁布《阵亡官兵家属优待及慰问办法》、《陆军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将士阵亡,一次性抚恤金最高3000元,最低80元;遗属优抚每年40~800元。据查史料,当时汉中各县皆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乡保摊派,因而优待极少。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人民抗拒入伍,兵源靠拉“壮丁”补充,因此原本就不落实的优待抚恤名存实亡。
    汉中解放后,汉中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优抚政策,在政治上和物质上对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给予优厚的待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改进和调整各项优待抚恤标准。1952年,全区有烈属659户,2815人;军属23874户,114805人;残废军人680名,复员军人9580人,转业军人6218人,总计优抚对象135542人,占总人口6.3%。1995年,全地区有烈士家属2651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039人,现役军人家属48275人,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7人,复员军人14176人,退伍军人77947人,共有优抚对象146768人,占总人口4.05%。
    一、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12月21日,政务院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工伤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按政务院规定,对因战、因公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实行抚恤,初期给家属发粮食作为一次性抚恤。1953年改为人民币。一次性发给师级烈士抚恤金650元,病故520元;团级烈士450元,病故360元;营级烈士350元,病故280元;连排级烈士350元,病故280元;班级烈士230元,病故150元;战士烈士180元,病故150元;参战民兵、民工牺牲150元,病故120元。1952年,全区调查登记有因战、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659户,2815人,共计支付抚恤费4.8万元。1958~1960年,对从事地下革命工作斗争殉难的烈士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军人687人,追认革命烈士,支付抚恤金5000元,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
    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各级抚恤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300元。同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又将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中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家属抚恤金提高300元。凡1984年4月1日后批准为革命烈士者,其家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班长战士为2000元,排连至师级每级递增100元,师级以上者2400元。汉中地区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45人,皆按级别发给烈士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1.5万元。
    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由民政部门分别按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家属按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发给;因公牺牲者按生前20个月工资发给;病故者按10个月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工资标准者,按排职少尉军衔工资标准发给;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增发5~35%的抚恤金。
    对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0年,全区审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家属403人(其中失踪军人家属28人),病故军人家属19人。对家居农村的烈属、牺牲军人家属376人,月定补20~25元,病故军人家属16人,月定补15~20元;家居城镇的烈士、牺牲军人家属27人,月定补30~35元,病故军属3人,月定补25~30元。1989~1993年,曾三次提高标准,每次在原基础上增加5~15元。至1995年,汉中地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享受定期补助者582人,其中家居农村者494名,月定补50~55元;家居城镇者88人,月定补60~65元;病故军人家属339名,其中农村者271人,月定补45~50元,居城镇者68人,月定补55~60元。1978~1995年,累计支付抚恤费386.6万元。 1979年普查,汉中籍革命烈士1850名,漏登和新追认烈士840名,外地转入187名,共计2739名。其中1927年前牺牲者279名,1927~1936年牺牲者839名,1937~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牺牲者76人,1946~1949年解放战争中牺牲者261人,1950~1953年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者768名,解放后因其他各种原因牺牲者384名,牺牲年代不详者132名。革命烈士中因战牺牲者1097人,因公者228名,被敌特杀害者425名;因战失踪者763人,病故者113人,牺牲原因不详者113人。
    二、残疾抚恤
    按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凡因参战或对敌斗争负伤致残者,伤愈后按残废等级享受抚恤和优待金。1954年以前以粮食发放残废抚恤。当时汉中全区共有残废军人558人,其中特等3名,每人每年发给粮食500公斤;一等3名,每人每年发给粮食400公斤(供养终身);二等196名,每年每人给粮250~300公斤,两年后减半终身供给;三等475名,一次性发给粮食200~300公斤。已参加工作在职残废军人一等2名,每年每人补助粮食100公斤。
    1955年,残废抚恤改为人民币发放,并分在乡、在职两类,因战或因公两部分。根据残废人员的残情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划分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对在乡三等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参战民兵、民工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残废补助费,不称抚恤金,且不分因战因公均领取同样款额。抚恤标准分别为:特等因战在职年72元,在乡年420元;因公在职62元,在乡380元。一等因战在职60元,在乡360元;一等因公在职50元,在乡300元。二等甲级因战在职44元,在乡190元;因公在职36元,在乡170元。二等乙级因战在职36元,在乡136元,因公在职30元,在乡126元。三等甲级、乙级年领取补助费24~30元。1956~1961年,汉中地区共有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552人,在职221人;三等残废军人在职221人,在乡192人。年支付伤残抚恤费6.7万元。
    1972年,给全区残废军人换发证件,调整残废等级,被提高残废等级的71人。全地区共有伤残军人2305名,其中革命残废军人特等在职5名,在乡2名;一等在职19名,在乡24名;二等甲级在职55名,在乡114名;二等乙级在职149名,在乡308人;三等甲级在职230人,在乡443人;三等乙级在职239名,在乡519名。革命残废工作人员19名,人民警察2名,参战民兵、民工6人。
    1978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通知,对在乡残废军人抚恤标准调整为:因战致残者80~520元,因公致残者80~480元,民兵、民工80~460元。1981年12月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在乡特等、一等参战民兵、民工,由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以每月不超过当地一个普通工人工资为标准。在乡的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生活特别困难的由社队给予优待,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本队社员的水平。1983年4月起,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在乡特等、一等残废人民警察、工作人员参照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标准发给护理费用;对在乡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
    60~80年代,国家对残废抚恤金标准曾作过多次调整。
    1984年5月规定:因战、因公负伤残废在职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在工资及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方面,与本单位因公负伤职工同等待遇。1988年8月规定:伤残军人,退役后没参加工作者,由民政部门发给残废抚恤金;参加工作或享受离退休待遇者,发给伤残保健金,其标准依据伤残性质、等级和一般职工工资收入确定。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乙级(含本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因战致残的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和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而死亡者,分别按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对待,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按病故军人对待,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1993年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特等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40%;因病一等为30%。
    汉中地区残废抚恤金支出:1959年6.7万元,1966年7.5万元,1978年16.9万元。1978~1995年累计支出1135.1万元,年均63.06万元。
    三、集体经济优待
    解放初,对家居农村无劳、缺劳的烈属、军属和革命工作人员家属,采取包耕、代耕、帮工等办法给予优待照顾。1955年全区群众为5460户烈军属代耕、包耕土地8580亩,帮工18.6万个,打柴50万公斤。
    1957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集体耕种,收入按劳动工日分配,农村优待由代耕变为优待劳动工分。基本作法是:对农村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军人、退伍义务兵,根据其家属无劳或缺劳情况,劳动收入达不到本生产队平均生活水平的,按稍高于中等男劳力全年所做劳动工日,由群众评议优待劳动工分,参加夏、秋预分和年终分配。据1961年统计:全专区受到优待的烈属1397户,优待劳动工日32520个;现役军人家属6563户,优待劳动工日71.694万个;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复退军人1178户,优待劳动工日26300个。此后每年都有万户以上优抚对象得到优待劳动工日补助,户均400~500个。1965~1970年,一些地方优待不落实。1971年,地、县市普遍进行检查纠正,恢复了优待劳动工日制度。1982年统计:汉中地区有3.81万户优抚对象受到150万个劳动工日优待。另外,优待粮食7.5万公斤,现金35万元。
    1983~1984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耕种到户,按劳动工日分配不复存在,农村优待办法随之改进:对烈军属按困难大小优待改为普遍优待;优待工和粮食改为优待现金;原村、队负担改为乡镇列入农业附加税统筹平衡负担;优待标准改按现役服役年限优待,对在部队立功人员家属增加150~200元的奖励优待金。同时推行对烈军属和带病回乡复退军人减免农业税、提留和社会义务工,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标准。
    1984年,汉中地区优抚对象中受到现金优待的21031户,优待现金157.3万元,户均75元,其中烈属536户,优待现金4.19万元,户均78.2元;现役军人家属19663户,优待现金148.2万元,户均75.37元,优待户占现役军人家属89%;在乡残废军人261人,优待现金1.61万元,人均62元;带病回乡复退军人571人,优待现金3.21万元,人均56.2元。1995年,全区受优待户11781户,优待现金457.5万元,户均优待388.3元。
    同时,各地在发放农村救灾救济款或扶贫款时,优先照顾烈军属。1981年汉中地区遭受特大洪水灾害中,全区有2600多户烈军属的房屋倒塌,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各级政府把受灾的烈军属列为重点安置照顾对象,在评定救济粮、款、建房款和衣被等方面,都优先照顾。重灾区的南郑县、城固县、宁强县、略阳县、留坝县统计,灾后发给烈军属救济款65万多元,被服3万多套(件),救济粮156万公斤。城固县三合乡69户军属得到建房补助款6.9万元,户均1000元,到1982年春节前因灾倒房的军属全部搬进新居。1983年农村在扶贫扶优工作中重点扶持优抚对象,累计18750户,至1995年脱贫10951户,占被扶持户的58.4%。
    四、国家补助
    1961年,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对家居城镇和农村无依无靠的孤老病残军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汉中地区评定享受定量补助650人,其中家居城镇的140人,家居农村510人,城镇每人每月8~12元,农村的每人每月4~7元。1979年10月30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家居城镇每人每月补助10~15元,家居农村每人每月补助6~10元。1985年起对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家居城市每人每月补助30~35元,家居农村每人每月补助20~2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城市的每人每月补助20~30元,居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5~20元。至1995年,汉中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2095人,占优抚对象总人数的8.1%。其中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921人,家居城市156人,居农村的765人;受定补的老复员军人10479人,占复员军人总人数的80.1%,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695人。年支付定期定量补助款491万元,人均年补助款406元。1978~1995年累计支出3283.6万元,年均182.42万元。
    1979年5月起,对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定补20~30元,最高不超过40元。1984年给每人每月增加5元。1994年7月1日起,退伍老红军战士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226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45元。汉中地区享受定补老红军7人,失散人员251人,年支付定补款15.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