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本县解放区治安工作主要是肃奸反特。
建国后,治安管理依据“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从严管理;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在各时期侧重不同,范围有别。50年代重点是打击反革命嫌疑。1950年起,全县各乡(镇)配备治安主任,各村建立治安保卫组,时有治保组织175个,成员979人。1952年改为治安保卫委员会,后陆续在厂矿、机关、学校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厂为保卫科、股),设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负责辖区治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监督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保卫生产建设,安定社会秩序。1952年,店子区8乡(店子河)和城关区3乡(东河村)被命名为全省防奸治安先进单位;后掌乡杨万有、李树森等人被评为省治安模范。1954年起,实行对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城镇户口由派出所管理,农村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管理。
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颁布后,本县公安局重点对犯有流氓滋扰、打架斗殴、小偷惯摸等违法行为者严肃处理。1958年后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的旅店、旧货、修理、印铸等特种行业,采取“三管”(管紧、管严、管活)方法,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60年代,由于对公安机关实行“军管”,加上三年自然灾害,被盗案件成为治安的重点。
70年代重点转入打击刑事犯罪。加强对流氓滋扰、打架斗殴、盗窃抢劫及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1979年公安局配备安全消防专干,厂矿企业和物资仓储单位实行安全消防责任制。1983年,公安局与交通、供销、商业、物资等部门配合,对农药、爆竹烟花等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全面检查整顿,进行登记、审批、发证,落实措施,严格销售、储存、制作和使用制度。1984~1985年,县城和各主要乡(镇)成立治安巡逻队。至1990年,全县有治安保卫组织387个,其中农村279个,机关单位及学校108个,治保人员1915人。
1949~1990年,本县治安工作比较重大的活动有:
1.取缔反动会道门
建国前,“一贯道”于县境内十分猖獗,昼伏夜出,四处活动。建国后,先后查出“一贯道”2383人,其中道首81人。1953年,惩处道首28人,登记悔过118人,其余当众声明退道。
“瑶池道”是在县埯内活动仅次于“一贯道”的反动组织,在土改、镇反等运动中查出道徒259人,其中道首54人。1953年,在取缔打击活动中,依法管制3人,集训12人,其余登记悔过。撤销神堂7处。
2.查烟禁毒
建国前,种植罂粟和吸食毒品在本县比较突出(见《政党群团志》第二章第四节)。1951年,查出马栏、后掌、第界、石门等边远山区偷种罂粟达171户,面积34亩。管制处理15人,罚劳役117人。1952年查获贩卖、吸食毒品案43起,收缴毒品7.8两,料面0.1两。1956年11月7日,在县城召开查烟禁毒大会,当场销毁鸦片30两、包装纸21两,基本上制止了偷种、贩卖、吸食现象。
3.镇压反革命
1951年成立镇压反革命委员会。本县结合土地改革,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控诉反革命分子的罪行。至1952年11月,查处土匪40人,恶霸28人,特务141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175人,道首7人,共计391人。
4.内部肃反
1956年3月,对全县19个单位(系统)的干部,进行内部肃反动员,审查355人的档案,排出可疑人员39人。经过内查外调,证实15人属肃反对象,其中6人保留原职原薪,7人交审干办公室作结论,2人交公安机关侦察待处。1957年3月,查阅教育系统843人妁档案,排出重点嫌疑分子9人,可挂上号的23人。经过调查,作结论处理6人,其余作为遗留,待查处理。
5.评审“五类”分子
1950年土地改造运动中,全县订地主成份90户,富农106户,地主、富农分子212名。1964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补订地主330户,富农637户,地主、富农分子267名。总计有地主分子、富农分子479名,反革命分子391名,坏分子12名,右派分子16名。
对此“五类”分子,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先由群众逐人评议,作出改造积极、一般和不规的评审材料,逐级上报审查,公安机关进行升降处理决定,再交群众监督改造。
1953年6月,公安局对1950~1952年处理的348起镇反和刑事案件(反革命77件,刑事案件271件)进行评判,确认错捕错押的反革命2案2人,刑事7案25人;错判反革命2案2人,刑事3案4人;错杀反革命1案1人。共计15案34人,占总收案的4.3%,对这些错案作了改正处理。
1956年8月,改镇反委员会为复查案件委员会,从公安、检察、法院抽调6人,对1955~1956年6月肃反斗争中批捕、审判的99起案件进行复查,结果属于正确和基本正确的91案,对其余8起错案作了甄别改正。
经过历年评审,摘掉“五类”分子帽子的236人,其中150人先后病亡。其余“五类”分子,至1979年中共中央决定下发后,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