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作者: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时间:2019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本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职能包括:

  (一)办理本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办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办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当发现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联系电话:029-63917016,网址:http://dfz.shaanxi.gov.cn/。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本办制作的政府信息,或本办牵头、两个以上政府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办负责公开。

  第八条 本办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办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和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办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不予公开。本办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审查机制。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志工作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全省地方志相关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地方志文化项目的实施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本办将及时增加和调整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网址:http://dfz.shaanxi.gov.cn/)信息化平台予以公开,提供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根据需要也会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依托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设立,网址为:http://www.shaanxi.gov.cn/ysqgk.htm。本办接受邮寄和现场书面申请的方式,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前大楼6层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邮编:710006,电话:029-63917016,传真:029-63917043,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8:00—12:00和14:00—18:00(其中7、8月份为15:00—18:00)。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办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本办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办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办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本办将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对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本办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办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在收到公开申请后将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需要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办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办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对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办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办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办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三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办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办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办更正。经审核属实的,本办将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办职能范围的,可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三十二条 答复格式按照《陕西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示范文本》拟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办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办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本办将依据情况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本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办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本办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办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为:

  (一)登记。接到申请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首先对申请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收到申请的日期、申请的主要内容或关键词。

  (二)审核。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拟定分类办理意见。

  (三)办理。对申请的办理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具体业务处室的内容,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业务处室参与办理流程。

  (四)答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格式,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拟制答复文本,并依据答复的实际内容经分管领导签发后予以答复。

  (五)归档。当年度所有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资料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并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前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保密审查机制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

  第三十八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公开信息拟办处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领导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第三十九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四十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澄清机制

  第四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办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办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办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省政府确认。

  第四十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办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同时,本办通过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四十六条 发现涉及本办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四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以本办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办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机关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的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