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修改讨论会议在京召开

作者: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处宋丽亚 时间:2017年03月20日

  2016年11月4-5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修改讨论会议在国家方志馆召开。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玉宏出席会议并讲话。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旧志处处长董剑云、吉林省地方志编委会研究室主任常京锁、江苏省地方志办公室市县处处长陈华、安徽省地方志办公室年鉴处处长黄玉华、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人事秘书处孙杰、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政策法规宣传处处长熊倩参加会议。中指办年鉴处处长刘永强主持会议。

  刘玉宏首先对与会专家表示欢迎。他简要回顾了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经过,强调《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为地方志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规范和保障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0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级地方志工作者与时俱进,扎实推进地方志法治化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首次将“坚持依法治志”作为地方志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突出依法治志。随着地方志事业快速发展,《条例》不适应性逐渐凸显,各级地方志工作者迫切需要修订《条例》、甚至进一步立法。中指办顺应形势,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及进一步的地方志立法工作。

  他就开好这次修改讨论会议提出三点要求:第一,定位要准。他强调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及进一步推动地方志立法工作的背景和意义,这项工作必将对地方志事业产生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大家要认识到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第二,站位要高。大家要从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研究《条例》修订和进一步立法工作。“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大家要勇于创新,以争取实现地方志立法为最高目标。第三,研究问题要透。一是要充分调研;二是要处理好关键环节,发扬《条例》起草时不怕困难、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将工作做细做实;三是要借力而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还要走出去,充分借鉴其他系统的立法经验。

  会上,与会专家结合自己参与起草、修订本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实践经验,对《条例》逐条逐款进行讨论,提出很多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下一步,经过研究讨论,要形成《条例》修订意见稿,为推进《条例》修订及进一步立法工作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