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永乐凡例”的比较研究与特点述评

作者: 时间:2019年05月27日


  明代地方志的发展,在宋元时期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丰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在地方志的编修上有了制度性的规定章程,使得地方志的编修有明确系统的章法可循。尽管在隋唐五代时期,就有了按时编修图经上报的规定,然而多是些零星分散的诏令奏章,并没有形成系统明确的规章制度。两宋时期各地定期编修地方志的举措,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并得以贯彻执行,但是因为缺乏由中央政府颁布的、指导各地编修地方志的统一性制度章程,使得中央政府对于地方志书的体例编次、内容取舍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指导和规定,各地只是按照规定的时限上呈志书。由此而来的结果,便是各地编修的志书,要么生搬硬套、因袭旧志,或是编修得人、大胆创新,志书的质量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由于在编修志书过程中缺乏明确指导和规定,加上宋代相对宽松自由的学术氛围,这就使得学者们在编修志书的过程中能够大显身手,根据自己的学术思想发凡起例、大胆创新,造就了宋元方志地方特色鲜明和体例灵活自如的优点。元代因为编修《大元大一统志》的需要,虽然曾经制订过编纂总志的凡例,但因为此书现在不存于世,我们无法得知其具体内容。我们目前所见最早的、由中央政府颁布的编修地方志的规定章程,乃是明代永乐十年颁布的《修志凡例》,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永乐十六年《纂修志书凡例》。这两则《凡例》,为明代编修地方志提供了指导性的原则规定和编修框架,成为志书设计篇目、取舍材料的重要根据所在。此后各地便以《凡例》为蓝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出更为具体完备的“修志凡例”,这使得地方志在定型化和规范化的程度上得以不断加深,成为明代地方志发展的一个基本特点。永乐年间“修志凡例”的颁布,表明了中央政府对于地方志书编修的重视,并将之纳入到政府管辖的范围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两则《凡例》乃是由翰林院制定的。如所周知,明清时期的翰林院还要主持国史的编修工作,是封建时期官方史学的中心所在,将地方志的编修准则纳入到官方史学的范畴中,足以得见当时中央政府对地方志书与正统史学之间的密切关系非常重视,也意味着地方志书作为封建社会正统国史的分支地位在国家制度层面上的确立。

  以往学术界对明代永乐“修志凡例”的关注,大多是在对明代地方志发展特点的介绍概述中附带提及一二,未见有专门的研究成果。除此之外,陈明猷先生在《硕果仅存的永乐“修志凡例”的范本〈永乐乐清县志〉》一文中,以天一阁本《永乐乐清县志》为例进行分析,指出该志书严格按照永乐十六年《纂修志书凡例》要求修纂的特点。巴兆祥先生在《论明代方志的数量与修志制度——兼答张升〈明代地方志质疑〉》一文中,指出明代方志事业繁荣的一个主要原因,即是“官定体例制度”,并论述了这两则《凡例》的特点和对明代地方志编修的影响。同时在关于明代地方志特点的论述中,指出其具有“官定体例,统一格式”的基本特征,并具体分析了两则《凡例》的内容特点和影响。张英聘先生在《明代南直隶方志研究》一书,以“方志的定型化与规范化”为主题,以明代南直隶地区方志为例,探讨了明代地方志的编修“对一统志体例的遵循”和《凡例》“对方志内容的规范”的特点,并附录经过标点整理的两则《凡例》的文本内容。综观以上各项研究成果,多是侧重于归纳和介绍的层面,至于对这两则《凡例》文本进行专门具体的比较研究,探讨诸如两则《凡例》在地方志书的门类上增删归并的差异及其内在原因、所做得法与否、《凡例》对资料收录去取标准的异同、优劣所在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对两则《凡例》进行总体分析评价,目前此类研究成果尚付阙如。由是之故,笔者拟从“永乐凡例”设定的志书门类与篇目、关于“永乐凡例”对志书类目与记载要素的损益以及关于“永乐凡例”对志书资料选取标准的规定这三个方面对两则《凡例》文本进行具体的比较研究,并尝试评述其中的得失优劣所在。

  一、关于“永乐凡例”设定的志书门类与篇目

  永乐十年的《修志凡例》(以下简称“十年凡例”),分为“建置沿革 分野”、“疆域 城池 里至”、“山川”、“坊郭 乡镇”、“土产 贡赋”、“风俗 形势”、“户口”、“学校”、“军卫”、“廨舍”、“寺观 祠庙 桥梁”、“古迹”、“宦迹”、“人物”、“仙释”、“杂志”、“诗文”共计十七个类目。永乐十六年的《纂修志书凡例》(以下简称“十六年凡例”),在“十年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志书类目的增删损益,将“建置沿革 分野”分为两门,将“疆域 城池 里至”去掉“里至”后析为两门,将“乡镇”改为“镇市”,将“土产 贡赋”并为“土产”,将“风俗 形势”改为“风俗”,将“廨舍”改为“郡县廨舍”,将“寺观 祠庙 桥梁”析分为三个门类,由此共计二十一个类目。不同的门类规定了不同的记载内容和资料去取归类的准则,既是志书篇目设计的蓝本,同时也是搜集、编次资料的规章制度,在编修志书的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由此编修的地方志书,乃是依照平目体的志书体例,根据不同的篇目门类对所在地区的各项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记载,分门别类地展现一地综合概况。从两则《凡例》所包举的类目来看,举凡疆域政区、历史沿革、四至八到、风俗物产、户口贡赋、城郭学校、寺庙桥梁、人物古迹、地方文献等内容,都囊括在内,能够非常完整地体现一地实情与特色之所在。需要说明的是,明代“永乐凡例”的颁布,一方面是为了给各地编修地方志提供规范性的章程,同时也是为了编修全国性的“一统志”进行准备工作,故而在类目设计上,重在以包举众类、门类齐全为长处。这样的考虑,对于修纂全国性的“一统志”、各省的“通志”而言,无疑是适当的。然而对于广大的基层行政区域而言,是否真的有这么多的内容需要记载,或者说有无必要分类到如此细致的地步,这都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故而在“永乐凡例”颁行后,及至“嘉靖年间,就有湖广布政司左参政丁明颁布《修志凡例》26则,用以指导湖广布政使司的志书编纂工作,这是已知最早为地方官所拟的修志细则。”明代湖广布政使司的《修志凡例》,在门类上较“永乐凡例”更为细致具体,且增加了地图的要素,成为后来明代湖广地区志书编修的一个标准蓝本。但是,如果对“永乐凡例”的规定进行生搬硬套,片面追求门类的齐全,讲求体例的整齐划一,而无视本地实情特性的话,编修的地方志书既难免存在千篇一律的弊病,又失去了如同宋元方志那种鲜明的地域特色,这也是学界对明代方志的评价总体不如宋元方志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有了明确规定的章程办法,使得地方志书编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形成,其好处是有了切实的规定可供依据,编修地方志书有了统一的指导思想,能够避免出现其他的问题和不足。然而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全国性的规定,并以皇帝诏令的形式颁布,使得地方政府在执行中不自觉地形成了按部就班做事的举措,这样编修的地方志书,形式固然整齐划一,但是面目千篇一律,内容记载呆板,看不出特色与新意所在,这就失去了作为地方志所应有的地域性特色。但是如果我们从史志关系的角度来看,就会对这个现象有一个深刻的了解。对明代的知识群体而言,他们就已经普遍认为史与志乃是一体,方志为一方之史,是“国史之微”,故而要将各类地方志(特别是府州县志)的编修,一仿“总志”、“通志”的体例,讲求门类齐全、无所不该,以期达到存史的功效和作为一方国史的职能,所以这种为了求全而导致地方志书面目呆板的弊病是无法避免的。这个问题,与中国史学史上官修史书与私撰史书的关系,就其实质而言,是相同的。

  二、关于“永乐凡例”对志书类目与记载要素的损益

  “十六年凡例”在“十年凡例”的类目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如将“建置沿革分野”拆分为两门,两则《凡例》的“建置沿革”类目,都强调要记载一地的历史沿革、建置由来,但是在“十六年凡例”中不再强调如“十年凡例”中所要求的“各布政司及各府州县治所”一条,删改了一项重要内容,看似以后就不需要记载地方行政治所之所在,但其实这并不等于说在后来的地方志书中就不记载各地的行政治所。因为从后来的地方志书记载来看,在各府州下所列之首县,一般都是一地治所之所在,换句话说,其实记载“各布政司及各府州县治所”这一点本是无需强调的。这是因为在历代地方志的编修传统中,依照由《汉书·地理志》为代表的正史地理志所开创的“郡国首县即治所”的传统体例编次排比各县条目,已经成为一种惯例,通过对所属县目进行位次编排,已经能够明了一地治所所在,以及诸县冲要高下之不同。故而这里的不强调并非是不去加以记载,这是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

  其次,“十六年凡例”将“里至”并入“疆域”,再与“城池”并列作为两门。按照传统的沿革地理学概念,一地的疆域,除了其幅员的广狭之外,还包括其边界的极限,幅员、四至、层级是疆域构成的基本要素。所以“四至八到”的内容,应当是作为从属于“疆域”的子部类目。但是在“十年凡例”中,将“疆域”和“里至”并举同书、等量齐观,这显然不合于史法义例,应当进行修改。“十六年凡例”的修订者注意到这个问题,进行了及时的改正,这是难能可贵的。又如,“十六年凡例”将“十年凡例”中的“风俗 形势”一门,改为“风俗”,而以“形势”附载其中。究其原因所在,固然是考虑到此前历来编修的地方志书,都没有将“风俗”与“形势”并书的惯例,况且所谓的“形势”,到底要记载哪些内容,很难进行明确的规定。关于这一点,在“十年凡例”中仅仅是说:“若其形势,如诸葛亮论金陵云:‘钟山龙蟠,石城虎踞’之类。”那么这里所谓的“形势”,到底是指自然山川的形象走势,还是指与舆地风水相关的地脉格局,抑或是军事地理上的形胜险厄?从文字上面分析,三种情况皆可有之,无所适从。所以如果单纯凭借这样一个例子,却不能获知其立论的背景,是无法真正了知其究竟所指的内容,这是“十年凡例”考虑欠周之处。但是在“十六年凡例”中,则将其表述为“形势:论其山川雄险”,以此内容附载于“风俗”。尽管这样的解释意义更为清晰,但是就其所界定的“形势”来看,实际上指的是自然山川的形象走势,这与所谓一方风俗无甚相干,应当归入“山川”类目中才算是合乎常识与体例。然而《凡例》的修订者仍旧因袭了原来条例的错误,不加析分、将错就错,这是我们需要指出的问题,也是两则《凡例》的不足之处。

  三、关于“永乐凡例”对志书资料选取标准的规定

  在“十年凡例”中,关于记载风俗,则强调“宜参以古人之所论,与近日好尚习俗之可见者书之”。一地的风俗既然古今有别,如何突显其中的历史流变过程和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就需要编修志书者参考古人今贤的论述,并与现在的风俗习惯进行对比,将历史与现实联系起来,才能更好地展现其特点所在。“十年凡例”中的这条规定,就很好地体现了将历史文献的记载和对现实情况的考察进行有机结合的原则,这是应当积极效法采用的,同时也应当作为指导地方志书编修的基本准则,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这项规定,在“十六年凡例”中却被简化为“叙前代至今风俗异同”的寥寥数语,这样的删改,其实是湮没了“十年凡例”的这个优点,是非常可惜的。又如,在“十年凡例”的规定中,以“天下寺观、祠庙、桥梁,兴废不一,(其)遗迹故址及见存者,亦详考收载”,如此则是把历史文化遗迹与现存的寺观祠庙等无区别地进行记载,但是在“十六年凡例”中,则以“(寺观)如废,收‘古迹’下”,将废弃的遗迹故址单独分出,列入“古迹”门类,体现出古今分明的特点,这样也使得地方志书记载的内容清晰分明,不易混乱和重出。同样是记载寺庙,在“十年凡例”的规定中,就特别强调“其寺观,洪武年间有并旧丛林而后复兴者,亦详载其由”,而这一条目却在后来的“十六年凡例”中被删去,这也是十分不可取的。朱元璋幼时出身寺院行童,有过出家的经历,他深知佛教的衰颓所带来的社会弊病,故而在取得全国统治政权后,对当时的佛教实行“以内行管内行”的改革举措,在明洪武十五年,以政令的形式,将全国(汉地)的佛寺按照其性质与职能的不同,分为“禅”、“教”、“讲”三类,寺院僧人严格隶籍,不得混淆,并且以不同的服色表示区别,这是明代佛教史上一次重要的改革,对后来明清时期佛教寺院的职能定型有着深远的影响,是当时社会政治上的大事。故而“十年凡例”的相关规定,在承袭明洪武年间佛教政策的基础上,提出要对佛教寺院在洪武十五年改转职能的历史沿革详加记载,这就使得在地方志书编修过程中需要去注意搜集这方面的资料,以突出其重要性所在,同时也能够为我们研究明代初期的佛教史提供珍贵的资料。然而后来的“十六年凡例”却没有保留这一良举,仅仅是要求记述寺庙的一般历史沿革,这在记载上便会流于宽泛失则,不能很好地体现其历史价值所在。

  尤为值得称道的是,“十六年凡例”在关于“宦迹”门类的记述中,特别强调了要“见任者止书事迹,不可谀颂”,这一点在封建社会中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举措。编修地方志书在明清时期已经成为地方官任期中的例行政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官员们为宦一任、政绩论定的缩影,故而很多地方官员对于编修志书、记载政绩颇为重视,因而在很多志书的序跋中,充满了对官员们的歌颂之辞。然而“十六年凡例”的规定却对此不正之风加以禁止,尽管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确实有困难,例如在记述官员事迹的时候尽可以扬善隐恶、大书特书,即通过巧妙的变通“曲笔”,同样能起到对官员歌功颂德的效果,但是有了这样的规定作为编修地方志书必须遵守的章法,足见这与我们当前编修志书强调的“生不立传”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又如关于记载“诗文”等地方文献,在“十六年凡例”中就有“先以圣朝制诰别汇一卷,所以尊崇也,其次古今名公诗篇、记序之类,其有关于政教风俗、题咏山川者,并收录之,浮文不醇正者勿录”的规定,不仅对各类地方文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记载,并且对收录地方文献的质量和性质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这就比“十年凡例”中“自前代至国朝词人题咏、山川景物有关风俗人事者,并收录之”较为笼统的原则,要具体明确得多了。

  此外,在地方志具体类目的条款规定方面,“十年凡例”和“十六年凡例”尽管各有所长,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解决,甚至有因循错误的弊病。“十年凡例”的规定内容较为简单,收录地方文献资料的标准比“十六年凡例”来得宽松,尽管在“十六年凡例”中志书的门类增加,对志书内容选取的约束性增强,但是对于志书的各项要目收录资料标准的规定详略不一,在操作上也具有模糊性,容易产生分歧,这些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永乐“十六年凡例”在“十年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细致的扩充增订,无论是对地方志书类目的编排设计,还是对地方文献资料的取舍标准,都较“十年凡例”有了很大的进步,这对于后代编修各类地方志书,无疑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也是明代地方志编修定型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作用。  

  摘自《广西地方志》期刊2012年第4期

  (来源:广西地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