赘婿,又称“入赘”,安康和陕南俗称“上门女婿”、“招女婿”、“上门汉”,有些地方俗称为“倒插门”。
旧时中国人的婚姻形式,一般是女子“出嫁”男家,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所生子女冠男方姓氏。与此同时,也存在男子嫁到女家并成为女家一员的婚姻形式,所生子女则冠女家姓氏。这种“从妻居”的婚姻姓氏称为“赘婚”。“赘婚”关系中的男子称为“赘婿”。
(一)
“赘婚”习俗,全国各地都有,但在安康和陕南秦巴山区较盛。笔者曾深入安康和陕南各县区乡间做过田野调查,在安康和陕南“赘婚”主要是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是“招夫养老”,女方膝下无儿,只有一女,招婿男到女家定居,成为女方家中的一员,并赡养女家老人,所生子女随女家姓氏。或随妻居后,改性女方姓氏。第二种,也有的是膝下多女无子,较大的女儿出嫁后,待最小一女到婚龄年时,招婿上门,赡养父母。第三种是“招夫养子”。女的丈夫亡故,即寡妇,留下一些儿女,孩子尚小,家里失去劳力,生活困难,招婿上门,抚养儿女。这种婚姻,往往婚后没有夫妻感情,或孩子稍大懂事脱离夫妇关系,所以民谚有:“上门汉,二年半,娃娃长大你滚蛋”。第四种是“招夫养夫”。旧时封建包办婚姻,丈夫是痴呆、傻瓜、瘫子或病婆老而无依,无法生活,经公婆、丈夫和媳妇商议同意,再招一婿上门,承担原来丈夫的生活和供养公婆,养老送终,有子女的也负责抚养。这种婚姻叫“招夫养夫”。实际是“一妻二夫”制。这种上门女婿,绝大部分家庭难处,所以俗谚有:“招女婿,玩把戏,三天两早起”。第五种是“招婿继业”,女家比较富裕,有一定家产,膝下有女无儿,旧社会女子不能继承财产,招一婿顶儿,继承财产,延续香火。
这种“从妻居”的“赘婿婚”,大多是因女方家中有女无男,家中有一定财产,招婿是为生孙以继承家业。也有因钟爱女儿不愿其出嫁,招婿奉养父母,管理产业。从男方说,一种是家贫无力为子娶妻,借此为子成家;一种是贪图女方富豪,将子入赘女家。这种贫而多子和富而有女的家庭存在,便是“赘婿婚”依存的土壤。“赘婚”是母系氏族公社时期,“从妻居”古风的遗留和发展,它发生在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的时期。这种婚姻形式从其产生起就合理地存在于社会中,并一直相沿至今。
(二)
赘婿的起源和我国古代的赘婿。所谓“赘婿”,按“释名”上解释“赘”,属也:“横生一肉附着体也”。竟把赘婿比作附属人体的肉瘤子。按《说文》释:“以物质钱曰赘”,更把赘婿比作抵押品。从以上两种解释中可以看出赘婿在我国古代的地位是极低下的,被人看不起的,受到社会的歧视。
说到“赘婿”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赘婿”婚俗起源于战国时代。商鞅变法时,曾以法律形式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滑稽列传》:“淳于髡为齐之赘婿”,《汉书·贾谊传》引《陈政事疏》:“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此皆最早记载“赘婿”婚俗的文字,时间上限不逾战国。亦可见其产生原因植根于当时经济制度的变更,是一种促进户数、人口增长和调节劳力资源的积极措施。颜师古注:“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生在妻家,如犹人身体之疣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材,以身为质也”。王先谦补注引钱大昕曰:“如淳云:‘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名曰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然则赘子犹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仅一间耳……其赘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赘婿的社会地位由此可见一斑。但当时各国的情况也不完全一样,齐国的“赘婿”性质就有异于其他各国。
秦始皇时期,朝廷不仅贱视赘婿,而且将“赘婿”列入“七科谪”之一,颇遭世人歧视,勒令他们与罪犯一起去戍边或服苦役。《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着这样一件史事:秦始皇在公元前210年巡视会稽,对当时婚俗中多是男到女家入赘的现象大为不满,认为这种婚俗必须铲除,因此在会稽山石刻中留下这么一段话:“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诚。夫为寄,杀之无罪。”在秦始皇眼里,赘婿是公猪,是制造“淫佚”、“不贞”的罪魁祸首,应该杀之,由此可见秦朝赘婿地位之低下。汉代沿用其制,也很轻视赘婿。《汉书·严助传》说:“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当时,淮南一带的贫苦百姓就是出卖“赘子”来活命的。出卖的“赘子”,三年不能赎,便为奴婢,只能接受主子赐予的女子为妻。这种已婚的“赘子”,即成为“赘婿”。汉武帝时期,在远征匈奴和大宛的战争中,曾多次谪发赘婿同罪犯一起去充军作战和开发边疆。
唐宋两代更是把赘婿称作“疣赘”,社会认为他们是多余的。但其内容稍有变化,性质和以前相比也略有不同。《旧唐书·室书传》曰:“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归。役日已满,女家分其财务,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宋代的入赘婿变成了“赘婚补代”、“赘婿养老”性质,女家没有男性子嗣。招婿上门接续宗祧,补充劳力,并赡养女家老人。赘婿有改为妻姓与不改为妻姓两种形式。这种婚俗的赘婿不存在“以身质于女家”的买卖契约关系,因此,在家庭中较少受到歧视。而且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自愿入赘的男子,并进而形成了一方风俗。宋范政明《岳阳风土记》载:“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反招赘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稗史汇编》:“冯布小时有才干,赘于孙氏,其外父(妻父)有烦恼事辄曰:‘俾布代之’”。当然,这只属于个别情况,总的来说,唐宋时期赘婿仍被世人所轻视。
元代分赘婿为四等,徐元瑞《史学指南·婚姻门》上说:“赘婿,今有四等焉: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元代《通制条格》规定:“只有一子者不许出赘,若贫家只有一子,立年限出舍者听”。
明代,《户律》附例将赘婿分为两种:“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前一种称为“养老婿”,后一种则称之为“出舍婿”。
明清两代,男到女家入赘比过去更为流行,有许多地方的民间无儿户,一概“以子为婿”,名曰“养老”。这时的赘婿,可以继承宗祧,组织家庭,接收产业,但不可有自己的姓氏。清代法律规定:“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只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婿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清代更有不少很有才华的青年被人招为女婿。如大学者洪亮吉人赘于武进趙氏即是一例。
(三)
在我国古代,还存在另一种男子入赘的婚姻形式,称为“招夫”。“招夫”和赘婿形式相类,但性质不同,它特指入赘于寡妇之家或有丈夫之家(后者现在称“拉帮套”,多因丈夫无能力尽丈夫之责)。招夫源于汉武帝之姐馆陶公主,她因寡居,曾宠近董偃十余年,汉武帝不加责怪,反以主人翁呼偃。昭帝之姐安邑公主私通了丁外人,昭帝反公开明令丁外人侍奉公主。宋代袁采在《袁氏世范》中记载了宋时寡妇坐家招夫的习俗,称为“接脚夫”。元代周密《癸辛杂识》中记有“一村豪家为接脚婿”之语。明时王士晋《宗规》中说:“夫亡无招赘,无招夫养夫”。清朝邱炜萲说:“戚里早寡者,或不安于室,始也求牡,终且居鸠,率以招夫养子言为口实。”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寡妇聚夫是古代社会通行的招赘婚的一种形式,这种婚俗在传统中国的后期较为普遍。入赘的男子最初被称为“接脚夫”,又叫“接脚婿”、“接脚”等。沿至明清,寡妇聚夫,名称更多,“坐产招夫”、“坐山招夫”、“坐堂招夫”、“赘夫承业”、“招拐”、“孵床佬”、“垫房”等。寡妇招夫,一般来说,都是为了替前夫抚子养老扶孤,承当门户,入赘的男子须改从亡夫之姓。可知“接脚婿”的地位和其他“赘婿”一样,没有大的差别。老百姓的婚姻为世风所薰染,因家贫而入赘的男子更为世俗所鄙视。正因为如此,不少地方有“男不入赘,女不招婿”、“女不招赘”、“男以入赘为辱”的说法。在民国时期,甚至有“入赘女婿不是人,倒栽杨柳不生根”的谣谚。
随着社会的进步,赘婿不再是穷富间抵押、买卖的关系,而常常是因为家中无子嗣,要解决传宗接代问题,或是解决劳动力问题,“赘婿”毕竟是符合社会需要的一种婚姻形式,有生存的土壤,仅管封建王朝的不平等的法律和人们世俗的种种偏见,但却无法扼杀它的客观存在。在我国古典名著《水浒》中,就述说了有个王姓酒店,店主因膝下无儿,又要继承店业,便招了李小二为婿。后李小二和林冲有段谈话就讲了这个问题。
(四)
从婚姻史的角度看,招赘婚应是原始社会“从妻居”婚俗的遗留和延续,同时又是“服役婚“的变种或延伸。所谓“服役婚”,是指男方在结婚之前或结婚之后,为妻家服一定时期的劳役,作为对妻家损失的补偿。在彝、瑶、傣、壮、纳西、布朗、普米、景颇、侗等少数民族都实行过“赘婚”。如瑶族、黎族男子的“上门”婚;壮族、傣族男子的“入寮”婚;畲族,自古以来有以婿为子的风尚;蒙古族,达斡尔族,入赘婚也较普遍;云南丽江摩梭人的“走婚”(摩梭语:阿夏婚);我因南方的彝、纳西、拉祜、布朗、景颇等少数民族都实行过“赘婿”。少数民族的这种“入赘婚”和汉族的“赘婚”不太一样,它只是原始母系社会“夫从妻居”制度的一种遗迹,这些地区经济不发达,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比较淡薄,男女婚嫁没有明显的界限,因此,赘婿不受社会歧视。
新中国建立以后,为了改变男尊女卑的旧封建传统,国家颁布了《婚姻法》,大力提倡男女平等,保证男女婚姻自主、居住自由,政府还大力提倡和鼓励男到女家成婚落户,并享有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