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史为何无《风俗志》

时间:2017-11-20
来源: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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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古就有重视风俗的传统,“为政必先究风俗”、“观风俗,知得失”是历代君主恪守的祖训。最高统治者不仅要亲自过问风俗民情,还要委派官吏考察民风民俗,在制定国策时以它作为重要参照,并由史官载入史册,为后世的治国理政留下治理风俗的经验。《尚书大传》说:“见诸侯,问百年,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俗。”《周礼》记载,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就有“小行人”这一官职,专事考察各邦国的政教民风。一部《诗经》则荟萃了西周至春秋中期500年间不同地区的民间歌谣、王畿诗歌和统治者用于祭祀或其他重大典礼的乐歌,具体生动地记述了当时人的衣食住行、社会交往和娱神、娱人的风俗民情,是中国第一部诗歌总集,也是先秦考察民俗的采风记录。
     这一优良的传统为后世所继承,沿袭数千年。盛唐时期的官员在执法中还表现了对少数民族风俗的尊重,在《唐律疏义》中就这样的记载:“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清代专设观风整俗史。《康熙起居注》多次记录康熙对整顿江南风俗的忧思和指令;雍正皇帝一登基即颁布诏书《敦励风俗》,临终又在遗诏中说“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有清一代有关“励风俗宜修礼制”、“整纲饬纪,正人心以正风俗”、“居官以正风俗为先”、“风俗奢靡,止可徐徐教化,不能遽收其效”等上疏、进言,屡见不鲜。从商周的天子、诸侯,到明清的君主、大臣,都把关心风俗作为治理天下的大事,凡有轻忽者被视为“慢臣”、“庸君”,把风俗上升到这样的高度,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文化现象。
  

  中国重视风俗的传统沿袭数千年,有关的文献资料也积累丰厚。历代王朝都有“会典”、“律例”、“舆服志”、“章服品第”、“丧服志”等各种条文;《尚书?禹贡》《山海经》《水经注》《畿服经》《开元诸道图经》《元丰九域志》《舆地广记》《舆地纪胜》《太平寰宇记》《地理志》《通典》以及野史、方志、笔记、小说中对各地风俗的记载均极其丰富。尤其是方志的撰修在清代达到全盛,从宋代以来全国约有方志8000多种,其中出自清人手笔的在80%以上,有6500多种。每当王朝鼎革或是乱世之秋,往往有史家专事风俗的记述和研究,东汉应劭的《风俗通》、北齐刘昼的《刘子新论》、清初顾炎武的《日知录》等就是这样的传世名著。以如此浩翰的文字资料记述历代风俗民情,这在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中也是不多见的。
  尽管历代王朝重视风俗,但在二十五史中却没有专设风俗的志目。除了无志目的《北史》《南史》《陈书》《周书》等少数正史外,凡有志目设置的,《礼乐志》《仪卫志》《天文志》《地理志》《食货志》《刑法志》《艺文志》等不一而足,惟独无《风俗志》,连设志多达155卷的《宋史》也没有风俗的专章。究其原因,这仍与古人对风俗的观念有关。
  古人云:“人居其地,习以成性,谓之俗焉。”认为风俗是一定人群在一定地理环境中生存、发展所形成的生活习惯。对这一论断,古今并无异议。问题不在于对风俗如何定义,而重要的是对风俗的价值观念的认同与重视。在古代,风俗从属于礼,是教化民众的重要内容。孔子的“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管子的“教训正俗”,荀子的“习俗移志”,吕不韦的“观其俗而知其政”等,各家各派都具有把国运盛衰、名教兴亡的审视点下移到风俗考察的传统。秦始皇统一中原伊始,就施行以礼节俗,即所谓“行同伦”的方针。他多次出巡,在会稽山刻石祭大禹,宣告用严刑峻法禁止男女淫逸,把中原伦理推广到全国。而历代统治者也莫不宣扬“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成俗,非礼不备”、“移风俗于王化,崇孝敬于人伦”、“弘长名教,敦励风俗”、“道化行,风俗清”,这自然成为治世的通则。每当王朝更迭之际,新朝都注意整饬风俗,修订礼制,规范风俗民情。正如宋人王安石所说:“礼俗以驭其民者,其民所履唯礼俗之从也。”这“礼俗”,即以礼化俗,是社会风习遵循礼治的轨道。从这个意义上说,俗是礼之表,礼是俗之质,这是封建王朝对风俗管理的统治方略。以帝王叙事为主体的官修史书,关心的是对风俗的治理,而修史者强烈的文本主流意识,使得非文本的风俗形态很难进入正史的殿堂。
  

  正因为以礼化俗的着眼点在于以礼为价值准则、以伦理化的尺度取舍风俗,这就造成以礼制、礼律取代风俗的倾向。但风俗是无处不在的社会现象,一代史书的撰写不可能完全置身在风俗之外。因此,尽管二十五史无《风俗志》,但有关风俗的阐述还是能从其他志目中寻索出来,如《史记》的《货殖列传》、《汉书》的《地理志》、《清史稿》的《礼志》《舆服志》《地理志》《食货志》等都有所记述。以礼化俗的结果导致礼中有俗,俗中有礼,这一特点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被学术界所注意,柳诒徵和费孝通分别从历史学和社会学的调查中得出相似的结论,认为古代中国“礼俗之界,至难划分”,“乡土中国”是“礼俗社会”。所以,对风俗的伦理道德化与漠视民众的帝王史观,是正史不设《风俗志》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礼与俗有着不同的内涵,就社会管理和文化属性而言,并不在同一层次,礼是规章制度,俗是生活行为。两者有雅与俗、主与次、上层与下层之别。“礼”有系统性、导向性和稳定性;“俗”却植根于生活,贴近民众,富有自发性、易变性和多样性。经济发展、王朝兴替、观念更新和社会制度的变革都会引发风俗的变化,突破“礼”的规范,发生僭(jiàn)礼逾制,越出伦理政治的轨道。当僭礼逾制一旦具有民众性,那就可能形成新的社会风习。
  礼与俗的相依又相悖是常有的现象。在《大明律?礼律》和清代《礼律?仪制》中,有禁止火葬、居丧不得聚众演戏的条例,但在盛行火葬的江南地区却禁而不止,直到同治年间还不断饬谕禁令。明、清两代在徽州树立的贞节牌坊就有6000多座,据歙(shè)县地方志记载,这一地区的节妇烈女达6万多人。然而从当地民谣、民歌、笔记所见,有关寡妇再嫁、尼姑思春、少女私奔的作品在民间流行也甚广。正如郑振铎在《中国俗文学史》中所言:“他们表现着另一个社会,另一种人生,另一方面的中国。”可见有些地区的风俗并非都能受到礼制的控制,民间社会自有另一番景象。
  风俗与礼制的间距和相对独立性,给人们提供了从一个侧面认识古代民众生活的窗口。新编《清史》增加了《风俗志》,弥补了《清史稿》的不足,这也体现了当代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视角下移到民众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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