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哲学原理去思考方志性质——与梁滨久先生商榷

时间:2010-01-20
来源: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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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志性质,是方志学基础理论的核心。近年来借助全国方志界推动方志工作立法的契机,以2004年8月在乌鲁木齐召开的中国地方志学会2004年度学术年会和 2005年10月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广州召开的方志性质研讨会为标志,形成了一波研究方志性质的热潮,发表了一批质量较高的论文。 

  两次会议以后,自在《广东史志视窗》2005年第3期发表《不能从学科属性来判断方志的性质》一文后,梁滨久先生又陆续在《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6期上发表《小议王晖方志性质定义的逻辑方法》(《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9期,王晖作《方志定义的逻辑方法及其他》以答),在《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2期发表《方志性质定义与性质判断》,在《上海志鉴》2006年第2期发表《也谈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地方志的性质》,在《广东史志视窗》2006年第2期发表《方志性质研究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时间不长,仅一年多的时间,梁滨久先生就方志性质,以上边所讲的两次会议的方志性质文章为主要对象,运用形式逻辑 ,以驳论的方式对部分主要文章的观点进行质疑,共发表文章5篇。对梁滨久先生执着的治学精神我非常敬重与佩服,但对其文中有关观点,尤其是单一运用形式逻辑研究和质疑方志性质的方法,尤其对本人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方志性质的驳论有不同看法,特提出来求教于梁滨久先生。 

  有幸, 除《小议王晖方志性质定义的逻辑方法》一文外, 梁滨久先生的其余4篇文章均对本人的方志性质观进行质疑和驳论,拜读之后,发现梁先生对本人的观点的看法及驳论也是在演变的。 

  首先,在与梁滨久先生商榷之前,有必要将本人发在《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1期)上《方志性质宽泛性和学科间交融性的发展趋势浅议》等文章中的主要观点复述一下。本人认为:方志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水平、社会的内容不断丰富,不断由简单到复杂的。方志的体例、方志的性质随之演变。汉代主要是编地记,以便中央了解各地风俗、物产,当时的《南阳风俗传》、《越绝书》、《陈留风俗记》大体起这样的作用。隋唐时方志是图经的形式,……可以说图经属地理范畴,因为是地图为主。一直到北宋,图经体例已经能够反映当时的社会了。这一时期方志的性质属地理,体例为纂辑体。到了南宋,社会内容比隋唐丰富,只用图经解决不了问题,志书内容增加了人事的记述,包括时、地、人、事四项内容。为此借助了《史记》、《汉书》的历史体裁,包括年表、传等。由于体例越来越向历史靠拢,方志性质转为历史,体例为撰著体。”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清代乾嘉时期产生了戴震为首的地理派与章学诚为首的历史派的论争,其间还有钱大昕的“折衷派”。为了更加全面地反映社会,民国时期出现黎锦熙的“史地两性”,而“社会主义新方志的性质是记录地情的综合性文献”。① 

  梁先生在《不能从学科属性来判断方志的性质》一文中对仓修良、胡巧利、王晖、曹建英和本人的方志性质观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把我和曹建英的观点归为一类。他说:“曹建英将地方志的性质定为‘特殊的史书’。梅森虽然没有说是按照学科属性论证方志的性质,但其逻辑思维是一样的。”接着,梁滨久先生予以结论:“依据学科属性和内容归类来分析判断方志性质,是有重大缺陷的:一、违背了方志性质定义的逻辑方法原则。给方志性质下定义,是揭示方志概念的内涵,指明方志的根本属性,特有本质,而不是确定方志归到哪一类著作里,属于哪一个学科。按学科属性和内容归类来判定方志的性质,实际上不能说是方志的性质,而仅是归类而已。……二、按照方志所记述内容不同将方志的性质看作是变动的,……这就是没有了作为方志的质的规定性,是不科学的。……三、按学科属性和内容归类去确定方志性质,只能确定一类书的性质,而抹煞方志的独特属性和特质。说方志是地理书或历史书,就看不出志书与地理书和历史书的区别,揭示不出方志的独特性。说方志是‘综合性文献’,那么,综合性文献不唯方志,还有很多,如地方史、地方地理、乡土教材、地情书等都是综合性文献。……我们应摒弃按学科属性来分析研究方志性质的思路和办法。”② 

  我认为,梁先生的驳论有几点需质疑之处。首先,把我的文章确定为“按照学科属性论证方志性质”,我想只要读过我这篇文章的同志绝大多数不会认为我是在谈学科问题。文章中所提到的“地理”、“历史”明显是说当时的方志具有“地理”的属性或“历史”的属性。至于“学科”,我认为是近现代“西学东渐”后的事。我根本不会去谈什么隋唐就有“地理学科”,南宋就有“历史学科”。再早点,先秦文史哲经是不分的这是常识,可能梁先生一时疏忽了。再者,我觉得梁先生的驳论是有些辩论技巧的(包括以下还要提到的辩例),也就是先断定你的大前提就是错的,然后再进行批驳,应该属于辩论学的“归谬反驳”法③。其二,梁先生认为,按方志内容归类去确定方志性质抹煞了方志的独特性和特质。我深觉奇怪。任何事物都有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内容是本质,而形式是外壳,研究事物首先应该从本质入手,形式当然也是一个方面,但是是次要方面。怎么能说,研究内容、研究本质就抹煞事物的独特性和特质了呢?其三,关键问题是梁先生认为将方志的性质看作是变动的就失去了方志的质的规定性。此点梁先生在后来的文章中还有进一步的阐发,下面本人再予回答。其四,本人所称的“综合性文献”还有“记录地情”的限定,对“综合”一词文章中更有具体的解释,包含系统性和将一次性文献加工成二次性文献等。梁先生似有“断章取义”之嫌。 

  前文发表不久,梁滨久先生又在《方志性质定义与性质判断》④一文对包括我在内的方志性质观若干提出者以“匿名”的方式进行新的质疑和批驳,比如我的代称是“有人”(见该文倒9行)。此次梁先生没有把我归入错误地“以研究方志学科的方法研究方志性质”了,而主要根据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的逻辑方法进行论证。认为,方志性质定义是揭示方志根本属性(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方志性质判断是断定方志具有(或不具有)某性质的判断,前者有三点要求和特点,后者有四点要求和特点。相关我观点的质疑,在方志性质的定义方面主要是,梁先生认为,从古至今的方志应该抽出“共同的本质属性”(与我的观点正好相反),所以梁先生在该文中对我的观点进行批驳,他说:“有人说方志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决定性质,因而方志的定义应该宽泛,新方志的性质应重新定义。这也是没有把方志的性质定义与性质判断区分清楚。……但不管内容如何丰富,毕竟是方志,是方志就不能重新定义。如西方一些国家产生了‘新人类’、‘新新人类’,这些人肯定有一些新的属性(性质),但毕竟还是人,人的定义并不由此而宽泛,也是不能改变的。”(见该文倒2自然段7~11行,该期第10页)这里,梁先生好像没有完全准确地转达我的观点,我的意见是社会是由简单到复杂,社会内容越来越丰富,方志内容、形式也随之变化,因之今天的方志性质的定义应该是宽泛的,并没有笼统说古今“方志的定义应该宽泛”、“新方志的性质应重新定义”。但梁先生几篇文章以方志性质静态观批判本人的方志性质动态观是一以贯之的。 

  《方志性质定义与性质判断》一文发表不久,梁先生又撰《也谈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地方志的性质》⑤(以下简称《也》文)一文,前面几篇文章如果是梁先生综合地对当代方志界几乎各种方志性质观进行商榷的话,那么这篇文章应该就是专门对本人的方志性质观的质疑与驳论。此篇文章梁先生的观点又有了新变化。他从古今方志具“共同的本质属性”,“将方志的性质看作是变动的……这就是没有了作为方志的质的规定性,不科学”的观点作一定后退。在《也》文中他说:“指出方志性质会发生变化是正确的,符合方志发展的实际(按:注意,在这里梁先生好像改变了前文的观点,但并非如此,接着他又对‘性质’概念进行新的创造性表述),但是,要深入一步,全面、辩证地看待和研究方志性质,还需要考虑方志的本质属性相对稳定的一面,方志的性质是不可能发生根本转变的,方志的本质属性如果变了那就不是方志,而成为另外一种形式的著作了。”(见《也》文第3自然段)该文接着查示了《现代汉语词典》(第1528页、1267页)、《辞海》(第1076页)关于“性质”、“属性”的四种释义。据释义,梁先生认为“似乎性质既指属性,又指特性,还指本质属性”,“必须把方志性质概念看作是一个由属性、特性和本质属性三个层次构成的系统。问题由此可以迎刃而解。”真的可以迎刃而解吗?我看未必。如此简单化地把辞书中不同地方不同的概念合成在一起形成自己认为的“性质的三个层次系统”,妥当吗?有无“偷换概念”之嫌?明明释义认为“性质”即“根本属性”,然而梁先生却把“性质”创造为“属性”、“特性”、“本质属性”三个构成部分。梁先生还通过“圈型图”把他理解创造的“性质”概念描绘了出来:属性外延最大包括特性、本质属性,特性外延居中包括本质属性,本质属性居内圈的核心地位。三者的关系,梁先生认为:“属性包括特性,特性是属性中能够把方志和其他著作区分开来的那部分属性。特性包括本质属性,本质属性是特性中能够把方志和其他著作的本质区分开来的那部分特性。方志性质是由方志属性、特性和本质属性组成的系统。”梁先生还认为:“和本质属性相对应的是非本质属性,非本质属性是由没纳入特性的属性和没纳入本质属性的特性组成的。”“方志的非本质属性,是方志性质的外围,是不稳定的,随方志的内容和体例的变化而变化,也因不同时期、类型、载体的方志而变化。方志本质属性相对稳定不变,使方志无论发生什么变化都能保证是方志而不是别的什么著作。”到这里可以看出,梁滨久先生同意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地方志的性质是有前提的,即发展变化的“方志性质”是被梁先生的3个圈圈在“属性”、“特性”的范畴,也就是圈在非本质属性的范畴内。你要说方志性质是发展变化的,那你的方志性质只能是梁先生所称的“方志性质的非本质属性部分”。不知不觉中,梁先生又把发展的方志性质圈在一个实质上不发展的“圈套”中。也就是说,梁先生设计了一个方志性质的新层次来说明方志性质的根本仍是“古今一样”,静止不变的。梁先生设计的这个方志性质的新层面,即方志的“本质属性”,与他前几篇文章提出的“方志性质”一样是“稳定不变”的。也就是说,梁先生的方志性质观从本质上看前后是没有区别的。 

  几乎在《也》文发表的同时,梁滨久先生再次在《广东史志视窗》发表《方志性质研究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一文⑥(以下简称《厘清》)。《厘清》一文依然开列中国地方志协会2004年度学术年会和2005年10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的方志性质研讨会上的发言和论文观点,认为“众说纷纭,是正常现象,反映了方志界思想的活跃”,但“首先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笔者之所以强调厘清一些基本概念,也是有感于在方志性质研究中存在着概念含糊不清的问题”。全文以主要篇幅,根据黑格尔的《小逻辑》、金岳霖的《形式逻辑》、《辞海》、《现代汉语词典》等对“事物的质、本质、属性、特征、固有属性、根本属性(本质属性)、特征、本质特征、基本特征、主要特征、性质、定义、性质定义、语词定义等”进行释名。梁先生认为我们大家只要理解了概念“就会减少认识的混乱和词语的错误使用”。文章最后再次对本人的观点进行驳论:“有人认为,方志曾属地理、历史、史地两性,而方志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决定性质,因而方志的定义应该宽泛,新方志的性质应重新定义。这是把地理书说、历史书说、史地两性说当成了方志定义。内容变化了,属性也随之变化,但方志的根本属性(本质属性)是相对稳定的、不变的。如果本质属性变了,那就不是方志了。”这里除继续重申“本质属性”不变的观点外,同时判断本人的文章和观点是错误地把“地理书说、历史书说、 

  史地两性说当成了方志定义”,即把揭示方志性质的过程当成了性质这一结果了。所以梁先生认为“方志的性质定义,是揭示方志这一类事物本质属性的逻辑方法,性质只是定义的种差,种差加属性概念才是定义,所以还不能把性质与定义等同起来”。“方志一些基本概念的含混,影响了对方志性质的深入研究”。我想在这里梁先生是不是又在运用他以上文章中曾采用过的“归谬反驳”法呢?有兴趣者可重读一下本人的那篇拙作就大体可知了。 

  拜读了梁先生4篇有关方志性质的讨论文章,尤其读了他对本人方志性质观的驳论部分,除有所收获外,更有几点不同意见,尤其是采用什么样的哲学理论和哲学思考方式研究方志性质值得商榷。 

  我们所见,梁滨久先生在质疑、驳论和阐述自己观点的过程中,大量运用的是逻辑学的概念,包括运用了黑格尔《小逻辑》和金岳霖的《形式逻辑》。运用逻辑学方法分析界定方志性质本身是没有错的,甚至是好的手段和方法。方志界不仅 

  是梁先生,还有王晖先生等,也是运用形式逻辑分析研究方志性质的。但为什么都是采用形式逻辑方法,而对方志性质又得出的是不同的看法呢?⑦ 

  我想大概属下面的原因。首先形式逻辑理论本身也是有差异的,也是在发展的,也是分原始唯物主义逻辑学、唯心主义逻辑学和辩证逻辑学的。逻辑学作为思辨的理论方法,产生于公元前5~公元前4世纪的古希腊,留给后世重要理论成果的学者和学派有德谟克利特(约公元前460~前370年)、苏格拉底(约公元前469~前399年)、柏拉图(约公元前427~前347年)、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斯多葛学派、约翰·罗色林(1050~1122年)、威廉·奥康(1300~1349年)、邓斯·司各脱(1265~1308年)、安瑟伦(1033~1109年)、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年)、黑格尔(1770~1831年)等。但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形式逻辑与科学辩证法虽有联系,但形式逻辑的对象,同在研究思维方面当作认识工具来看的辩证法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形式逻辑对于辩证法具有方法论的意义。但辩证法的方法论功能的适用范围比形式逻辑的方法论功能的应用范围要广。前苏联学者楚巴欣和布洛德斯基在主编的《形式逻辑》一书导言中开宗明义即说:“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的,研究思维的还有其他一些科学,如哲学,心理学,高级神经活动生理学,控制论,通常称作认识论的那一部分哲学,阐述有关思维及其在认识中的作用的一般原理,研究形式逻辑问题的成效,在很多方面要取决于对这些原理的掌握程度。”⑧也就是说,研究和探索事物完全单一地运用形式逻辑是不全面的,研究的结果还要取决于对哲学及相关理论的“掌握程度”。方志性质的研究难道不也正是这样吗?逻辑学是思辨的方法,一般意义上是工具,像走路一样,如果方向错了,技巧越高,交通工具越先进,只会达到“南辕北辙”的结果。因之,我们在研究方志性质时,除要运用正确的形式逻辑理论作为辅助方法外,更重要的是遵循正确的哲学原理。否则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同样使用形式逻辑进行方志性质研究,得出不同甚至相左的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 

  综观梁滨久先生对本人方志性质发展观的驳论,4篇文章中有关观点和方法虽然有变化的过程,即从批判本人错误地从学科角度研究方志性质开始,到批判本人提出的方志性质是发展变化的,再到认为方志性质是发展的但方志性质的本质属性是不变的。但我要说,梁先生与我的分歧核心主要在是否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方志的性质或用真正发展的观点看待方志的性质(前文已谈到梁先生认为方志性质的非本质属性是发展变化的),这一点丝毫没有改变。梁先生认为自古至今的方志具有的是“共同的本质属性”,故梁先生在文章中提出了西方“新人类”、“新新人类”毕竟还是人,人的定义并不能改变。虽然我觉得梁先生举的例子与方志性质相距甚远,但我不得不作出类似的回答。梁先生肯定知道,进化论认为地球上陆地生物是由海洋生物进化的。正好手头有份报纸刊登一份新研究资料称:人类与黑猩猩“分家”过程超过400万年。⑨该项由美国科学家进行的研究认为:人类与黑猩猩是在1000万年前分裂的。接着,人类和黑猩猩在朝不同方向进化了400万年后,又走到一起并开始了一段“浪漫情”。这段“浪漫情”诞生了一个新的、兼有人类和黑猩猩特征的“杂交群体”。杂交群体的基因组合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分支,一支产生了(现代)人类,而另一支产生了(现代)黑猩猩。梁先生看到这则新闻后还会说人的定义不能改变吗?除这项尚处研究阶段的观点外,人类生命教科书向来告知,人类前身是类人猿。而今天人类的未来如何?即人类生命科学的探索仍在进行中,谁能说人的定义是永远不变的。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主张世界是物质的,并且是运动发展的。 恩格斯曾论述“物质的存在方式”,他把时空界定为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⑩,认为物质、运动与时空三者是不能分割的;没有运动的物质和没有物质的运动是不可想象的。在谈到运动时,则强调了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可见,本人在方志性质的研究中,首先谈到的是客观自然和社会决定方志的内容体例、内容体例决定方志性质的观点,实际上是依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即物质世界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观点。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方志在变,方志的性质也在变。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运动的、变化的,不变只是相对一段历史时期而言。从数千年方志的演变看,方志的本质属性也在演变。梁滨久先生认为自古至今方志具有共同的性质或方志性质的本质属性是稳定不变的出自哪一理论?梁先生文中一直未见交代(据我所知,梁先生认为方志的性质是“资料性著述”,古今方志的确均具有资料性著述的特征,这样的确古今方志的性质“不变”了,但梁先生所谈的方志的特殊性又在哪里呢?资料性著述大概不仅是地方志)。恩格斯在论述辩证法时,从事物运动、变化、生命和彼此相互作用方面阐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组成主要是“联系”与“发展”两大核心,“量变质变律”、“否定之否定律”、“对立统一律”三大规律,“规律与本质”、“必然与偶然”、“原因与结果”、“可能与现实”四对范畴。恩格斯认为:质的变化只有通过物质或运动的量的增加或减少才能发生。“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体现了事物的连续性。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量变一般不显著,速度缓慢,质变则变化显著、迅速。事物变化是否超越量变的范围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隋唐以地图为主的图经,到南宋,600多年间社会发展,经济、人文范畴变大,相关内容不断增多,也就是“人事”的量不断增加,增到极端,达到“超越量变的范围”,到南宋方志性质发生质变,转变为属历史性质的方志。关于否定之否定,恩格斯认为“它是自然、历史和思维的一个极其普遍的,因而极其广泛地起作用的、重要的发展规律。”本人在谈方志性质演变的过程时,除谈客观社会原因外,重点谈了方志内容形式乃至性质变化量变到质变、否定之否定的关系。如南宋历史性质的方志,对隋唐的图经就是否定,民国的“史地两性”就是量变不断增加后对南宋以后历史性的方志性质的否定。“史地两性”的折中,其本身也反映方志性质的矛盾、对立又统一。今天我所提出“记录地情的综合性文献”的方志性质观,是对民国“史地两性”方志性质的再次否定。实际上今天由地方志书、地情书、年鉴、地情数据库、地情研究为编研对象的地方志(已不是“一本书”)已形成基本独立的与地理、历史学科不同的新学科(从记录地情,资料性、著述性、综合性二次文献综合看,与其他学科有差别)。而方志性质由地理性质到历史性质,到“史地两性”,到“记录地情的综合性文献”,从隋唐到南宋,到民国,到今天,方志性质的“质态”(图经、历史性方志、史地两性方志、记录地情的综合性文献方志)就是4个“标志”,其间1500多年方志的发展到性质的4次“飞跃”完全是量变到质变的否定之否定的运动过程。4个质态的方志又是相互依次承继连续而不间断的。4个方志性质的质态是对立的,但又统一在地方志这一文化现象中,使方志成为纵贯古今的整体。 

  梁滨久先生在他的文章中不只一次地提到关于方志的演变,不少学者此前已有阐述,所以这里我要解释清楚的是,本人方志性质发展观的产生是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研究,文章中均有交代,比如史念海先生的观点,林衍经先生的观点。但还需说明的,前面学者说出的是“是什么”,而我正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道出了为什么方志性质是发展的,而不是像梁滨久先生说的古今不变的“为什么”。 

  恩格斯在阐明辩证法理论的本质时,特别指出它不是一种单纯的证明工具,而是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恩格斯还指出“甚至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只不过是更高超罢了;而且,因为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所以它包含着更广的世界观萌芽。”在对方志性质的探讨上,梁滨久先生与本人采用了不同的哲学理论,包括不同的方法论,因之我们的研究结论相左是很必然的。 

  结尾时我想用一个提问结束本文的辩论与反质疑,那就是,我们倒底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哲学原理进行方志性质这样一类方志学基础理论核心问题的研究? 

  ①全文和整个论述参阅《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1期)梅森文《方志性质宽泛性和学科间交融性的发展趋势浅议》;《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4期)梅森文《钱大昕方志理论与乾嘉以来方志理论研究的走向》;《新方志理论与实践二十年》(方志出版社2005年版)梅森文《“折衷派”与“记录地情的综合性文献”:也谈方志性质》。 

  ②《广东史志视窗》2005年第3期第7~第8页。 

  ③袁方 《跟我学:辩论口才》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第1版。 

  ④《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2期第8~第10页。 

  ⑤《上海志鉴》2006年第2期第38~39页。 

  ⑥《广东史志视窗》2006年第2期第20~23页。 

  ⑦参见本文相关的梁滨久先生4篇文章中有关对王晖观点的质疑。 

  ⑧《形式逻辑》楚巴欣、布洛德斯基主编,宋文坚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页第1自然段。 

  ⑨《人类与黑猩猩有过“浪漫史”?》载《解放日报》2006年5月19日第3版。 

  ⑩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年9月~1878年6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9页。 

  《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43页。 

  参见岳华亭:《马克思主义哲学讲义》。 

  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年9月~1878年6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4页。 

  恩格斯:《反杜林论》(1876年9月~1878年6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2页。 

  

(作者单位: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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