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修志行文规则

时间:2010-05-10
来源: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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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往今来的方志学家,对于修志体例问题都是很重视的。清人方苞在《与一统志馆诸翰林书》中说:修志“体例不一,犹农之无畔,木之无绳墨。”现代著名方志学者傅振伦也说:“修志之道,先严体例。义不先立,例无由起,故志家必以凡例冠之。”(《中国方志学通论》第105页,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版)修志体例不仅体现在修志凡例之中,而且还体现在行文规则之中。修志行文规则就是对志书行文的具体规定。由于志书编写一般都是集体行为,故得有共同遵循的行文规范。有鉴于此,拟订修志凡例和行文规则便成为修志伊始不可或缺的两项准备工作。自上一轮修志开展以来,虽然在修志伊始制订行文规则已经成为普遍流行之举,但迄今仍然未见有专文作论述。为促进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故笔者愿把自己对行文规则的粗浅理解草拟成文,以求教于广大志界同仁。 

  一、规则源流 

  所谓行文规则就是指志文写作的具体法则。行文规则又称行文通则、行文规范、编写规定等。我国古代修志并没有另设行文规则之举。一般志书编纂者只是在凡例中附带说明有关志书行文的一些要求。例如,明嘉靖《九江府志·凡例》末3条云:“各县志附见,唯录其大者、要者,而于琐细略之,体势然也。”“凡所引用诸书,多系简节全文,或因而足以己意,故于引书处不必著所出之书。”“凡郡、县志可因者,悉仍其旧。”以现在眼光去审视,这些条目内容基本上属于行文规则范畴。至清末,开始出现旨在规范志书行文的专门文本。如黄彭年撰《重修湖北通志纂校章程》23则。其内容恰如民国方志学家王葆心《方志学发微》一书所评述:“黄氏定章署曰纂校,实已于取材及门类、编次、书法、行款并收诸掌故事均及之。”至民国时期,更有类似当代行文规则的专门文本出现。如余绍宋在主持编纂浙江通志时,不仅首先撰有《浙江省通志编纂大纲草案》(类似凡例、叙例),而且还撰有《重修浙江通志初稿体例纲要》一文。该文分总例、考例、略例、传例、谱例、余例6部分,计58条。 

  自上一轮修志开展以来,各修志单位一般都在拟订凡例和草拟篇目的基础上,另外设有行文规则,以作为全体编撰人员的写作规范。综观此前的修志行文规则,大致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针对一个政区所统一制定的行文规则。如1984年1月,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下发的《陕西省地方志编写行文规则》,含总的要求、书名、文体、写作手法、称谓、名称、时间、数字、度量衡、图表、注释、书写格式12部分。1998年5月1日,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也下发了《河南省第二届三级志书行文规范》,含文体文风、称谓运用、时间表述、数字运用、计量·名称、引文注释、图·表·照片、志书署名8章,计29条。(前举二文均见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方志文献汇编》,方志出版社1999年版)另一种是针对某一部志书编纂而制定的行文规则。如新编《崇庆县志·编写规定》计设13条,大致包含制订本规定目的、编纂思想、编纂原则、记载断限、全志和分志概述设置、备考设置、资料搜集、志体规范、文风要求、行文规范诸方面(此文载张伯龄主编《崇庆县志编纂》,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本文主要是论述后一种行文规则。 

  二、规则作用 

  修志行文规则不是可有可无的。它与修志凡例相辅相成,互相发明,各自发挥自己的特殊作用。有一学者说得对:“凡例应包括‘行文规则’的一些要点,但不可能包括‘行文规则’的全部,而‘行文规则’每一个具体条目对志书的编纂都有实际的意义。”(李明《新方志编纂实践》第4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行文规则主要是从操作层面上去指导和统一修志人员的编撰思想和写作行为,最终把修志方案、凡例和篇目所共同设想的蓝图转化为现实。行文规则的作用可归纳为如下两点: 

  其一,把修志方案精神、凡例原则和篇目设计加以具体化。如果说修志方案、凡例和篇目已就“为什么修、修什么和怎么修”的问题提出原则性要求,那么行文规则则是把这种既定要求加以具体化。倘若没有这种具体化的行文规则,那么修志方案、凡例和篇目所构建的蓝图就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文本实体。 

  其二,用以统一修志人的编撰思想和方法。作为一部政区总志,其内容广博复杂,涵盖着从自然到社会、从历史到现状的方方面面。而且每个参加修志的人都有自己的思想观点、审美趣味和行文习惯。如果没有可供共同遵循的行文规则,那就会出现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状况,无法形成朝着统一目标迈进的合力和相对一致的表达方式。这样编撰出来的志书无疑是一种没有整体性可言的大杂烩。 

  三、规则内容 

  行文规则内容大致可概括为三部分,即总则、细则和附则。 

  总则部分为全文纲领。此部分不仅要承接凡例所提出的思想原则和基本要求,而且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编纂原则和要求。此部分条文不宜过多。一般设5条许即可。总则应该观点鲜明,文字简洁。在当代修志界中,人们对于设置这部分的思想认识是不一致的。许多同志都认为,行文规则旨在回答“怎么办”的问题,因此主张行文规则不设置一些具有很强思想性的原则性条目,只设置一些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技术性条目。从上一轮修志开展以来,许多修志行文规则就是如此。其实这种认识是有偏颇之嫌的。从文法角度看,总则部分是整个行文规则的总纲,起着统领全文和派生细则和附则的作用。倘若行文规则不设总则部分,势必会出现群龙无首的紊乱状况,也势必不能成为结构严谨的一个文本。再从科学方法论角度看,某种具体方法和技术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人们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和技术的运用,从而实现某种目的。倘若脱离了具体目的,那么任何一种方法和技术都将是没有意义可言的。 

  细则部分为行文规则的主体部分。它应该包括志文写作的各主要方面,如谋篇布局、基本章法、语言文字、时间表述、地名记述、数字书写、计量单位使用、图表设置、引文注释、简称使用等。如新编《〈慈溪县志〉书写规则》就含有这样7方面规定:一、基本要求(计5条);二、称谓(计4条);三、时间(计5条);四、数字(计6条);五、计量(计3条);六、引文(计4条);七、图表(计2条)。全文合计29条。(此《规则》见慈溪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慈溪县志〉编修实录》,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此前修志界对于这部分内容都是比较重视的,但从总体上看,研究不够深入,条文互相抄袭比较多,符合本志编撰实际需要的个性化条文比较少。尤其是对于那些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和各地遇到的特殊问题,一般都没有述及。因此,这样的行文规则是有待于提高和完善的。附则部分为行文规则的辅助部分。此部分当包括初稿评审、修改加工、志稿呈送等问题。如果忽视这些问题,那就可能导致功亏一篑的结局。  

  四、规则制订 

  在修志方案、凡例和篇目初稿形成之后,就应该着手制订行文规则。行文规则的制订同凡例制订一样,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一般说来,行文规则初稿在形成之后,必须随着修志进程的不断推进进行几次修改和完善。当资料搜集基本结束和人们开始撰写初稿的时候,应该根据资料情况,对行文规则进行第一次修订。当全书开始进入总纂合成阶段时,还应该根据已有志稿的实际情况,对行文规则进行第二次修订。如果要将行文规则作为说明性辅文载入志书,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出版,还要根据全书的定稿情况,对行文规则进行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务必要做到言行一致。在实际修志工作中,总是会出现一些言行不一致的情况。解决办法二者必居其一,即或修改志稿,或修改行文规则。一言以蔽之,志文实际表述与行文规则规定必须做到一致。 

  行文规则是要大家共同遵循的。因此在形成行文规则的初稿之后,务必要通过内外结合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斟酌和修改。其实在这个环节上多下一些功夫,是“磨刀不误砍柴工”,是会赢得事半功倍之效的。我们有的修志单位正因为行文规则没有制订到位,导致志稿行文五花八门,迫使总纂合成阶段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去解决低层次的行文规范问题,这样就影响了后期志稿精加工的质量。为了保证行文规则的质量,我们在制订行文规则时应特别注意4个问题:一要注意借鉴和吸收已有行文规则的成果;二要深入研究新时期修志遇到的新问题;三要研究本志编修将会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四要虚心向修志老前辈和修志专家学习请教。综观此前人们制订行文规则的过程,普遍存有两个不足:一是形成过程简单化;二是内容不够系统和全面。具体表现就是条文数量太少(一般十几条,多者三十条上下),行文中的许多实际问题还没有述及。笔者忝列主编的续修《衢州市志》的《行文规则》近70条。其实行文规则条文,只要条条管用,是不嫌其多的。到最后入志定稿时,当然要精细加工,尽量简约文字。 

  五、规则处置 

  最后行文规则究竟该如何处置?这也是不能不思考的问题。总结此前做法,可归纳为4种。其一,随着志书定稿而归档了之。对于这种做法当作具体分析。如果在修志过程中,只是从人家那里抄来几条,既没有认真研讨过,也没有在修志实际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对于此类行文规则文本,确应随着志书定稿而归档了之。如果行文规则质量很高,如此处置则有简单化之嫌。其二,把行文规则中有关精彩内容酌情移到其他文本中去。如酌情移到篇章综述、编后记、凡例、序言等。其三,编入另书公开出版。如慈溪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慈溪县志〉编修实录》一书中就含有《〈慈溪县志〉书写规则》一文。其四,作为辅文随志书出版。此前志界已有类似先例。但在当代未见有人这样做。是否有必要这样做,完全取决于行文规则本身的质量。如果行文规则本身质量很高,它实际上就是与凡例相辉映的双璧。既然其中一璧可以入志,那么另一璧为什么不可以入志呢?不是同样可以起展示志书自身和指津读者的作用吗?但这里必须强调,作为入志的行文规则必须质量较高,必须有其独特功效。无论是从读者接受角度去审视,还是从总结修志经验和理论研究角度去审视,那种作为辅文随志书出版的做法是值得倡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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