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的起源、含义、演变与功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特定的内在规律,其与语言学、历史学、考古学、方志学、社会学等自然和社会环境学科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复杂关系。地名的正确命名和使用,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均有重要意义,而对于方志而言,能否坚持地名记述的规范化、标准化,则直接影响到其成书的品位与质量。
笔者有幸参与《高密市志》编修和《山东省历史地图集·政区》的基础工作,这自然为接触和阅读众多省志、市(地、区)志、县(市)志等方志提供了机会。纵览群志,地名记述几近贯穿全志,尤其是地理、建置、区划、人物、古遗址、领导人籍贯等篇章内容,字里行间无处不在。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是,一些方志在记述地名时,或与行政区划(域)、行政机构名称相混淆,或随意添字减字,使地名的规范性大打折扣。感触之余,粗成拙文,权作引玉之砖,以就教于方家与志界同仁。文中所及方志,以《XX志》冠名,以避不敬之嫌。
一、政区名称(或称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域名称)、行政机构名称、地名应严格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1、县级名称,除单字名县者或个别少数民族地区特殊名称,其地名与政区名为同一名称外,其余均有区别。如山东莒县、山东曹县为地名,山东省莒县、山东省曹县为政区名;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为地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为政区名;其中的莒县、曹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既是地名也是政区名。而山东高密、北京延庆为地名,山东省高密县、北京市延庆县为政区名,二者有着明显区别,不能混淆。如《XX历史图集》在政区名称下简单地标注为高密、黔陬,给人以地名取代政区名的感觉;而正确标注则应为高密郡、高密县、黔陬县。
2、单字镇名与单字县名不同,与复字镇名一样,不具备地名与政区名的双重属性。如田镇、索镇、车镇、侯镇等仅是地名,其政区名则应书写为高青县田镇镇、桓台县索镇镇、无棣县车镇镇、寿光市侯镇镇。缘何如此呢?笔者推断可能与自古至今县以下行政区划、建置变动频仍有关。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县以下政区建置在经历了无数次的纷繁变动之后,最终走向乡、镇地名与建置名称的统一与规范,实乃社会发展的必然。
3、不能以行政机构名称充顶或取代政区名称或地名。如某市(县)在记述其概况时说“辖17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944个行政村(居委会)”,须知镇、街道、村是级别不同的行政区划和建置名称,办事处则是行政机构,而居委会的全称是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相当。其正确记述应为“辖17个镇、3个街道、944个行政村(居)”。在记述古政区治所今地名时,亦不能记为“xx市xx街道办事处”,而应记为“xx市xx街道xx(村)”。
4、对已废弃的地名,如胶州市“胶城镇”、高密市“高密镇”、诸城市“城关镇”等不再使用,代之以更改后的现地名。
二、方志记述村庄名称亟待规范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随后省和各市(地)、县(市)也相继出台了《地名管理办法》、《地名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据笔者了解,根据上述《条例》、《办法》、《规定》的要求,在全省基本实现了一县(市)范围内一村一名、村不重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在我国地名史上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然而,以严谨、规范著称的方志,在地名尤其是村名记述上普遍出现不应有的错误,实在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其主要表现是:
1、随意在村名后加注“村”字,想当然地认为在村名后再加一个“村”字仍是该村村名,使两村之名混淆,难分彼此。以某市为例,市内有张家、李家、朱家、坊岭和张家村、李家村、朱家村、坊岭村等村;又以某县为例,县内有前崔、后崔、许家、牛家和前崔村、后崔村、许家村、牛家村等村。很显然,在张家、李家、朱家、坊岭、前崔、后崔、许家、牛家等村名后加注“村”字,即与其后8村重名。
2、由于历史沿革原因,一些古文化遗址和特殊地理环境沿袭形成的村名,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如故献、城献、黔陬、纪台、千佛庙、白龙湾等等。《xx历史图集》、《xx县志》等在上述村名后随意加一“村”字,除使村名变异外,更极大地消减了其本名的文化内涵。而《高密县地名志》、《昌邑县地名志》在记述此类村名时则准确、规范。前者将胶西县治所记述为“今城子前(村)北”,后者在记述胶阳城时说:“今在昌邑境内,名高阳(村)”,当可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