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主编如何修改志稿
主编地方志书已近30年,经手修改的志稿已经有几千万字,虽不敢说经验丰富,却真有不少体会,或者可以提供同仁们参考。
“好文章是改出来的!”这是我几十年从事文字工作的真切体会,也是不少文章大家的不算秘密的秘诀。以前,看到过一篇介绍文章说,当年轰动全国的长篇报道《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的产生过程:原作者将文稿交新华社后,穆青组织修改,按照当时的报道中心,经几个月的反复修改,正式发表时,通篇文章,原稿保留下来的完整句子,只有一句,其他字句均是经过修改的。我没有求证过这个说法是否准确,但我相信,没有新华社的大手笔穆青的精心修改锤炼,这篇通讯是不会感动全国的。也就是说,好的文章,好的作品,绝不是一蹴而就的。
好志书也是改出来的!地方志书,要千古存史,承担着记录地方历史的神圣责任,则更要反复修改,精益求精,来不得半点马虎。
地方志初稿来自多人之手,所谓“众手成稿”,这就有个极大的、严重的问题,就是千人千面,质量高低不同,观点角度不同,资料来源不同,表述口径不同,文字风格不同,人名、地名、符号、数字、序号、度量等使用不规范,不一致,等等。但作为一部书,是不允许这种“百花齐放”的。必须是“成书一人”,就是成于主编一人。作为一个主编,就是要通过“一支笔”修改把关(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等),使志书成为一部整体性很强的文献。这就是主编最为艰难、艰苦、艰巨的工作任务。
主编如何修改志稿,从哪些方面着手修改,遵循些什么原则,下面我就根据我这些年来的一些体会,介绍给同仁们参考。
一、与前志是否衔接
二轮志书是对一轮志书的继承和续修。如果说一轮志书是统合古今的通志,二轮志书可以说是一部20年的断代志。主编就要首先考虑如何解决好与一轮志书的衔接问题。有的机械地、断然地把二轮志书上限前的事物一概不写,说要看以前的情况,去看一轮志书(后世的读者一般不可能同时能看到、找到各次编纂的志书,不要强人所难)。这样的割裂,把志书记载“历史与现状”的“历史”只局限到这20年的历史,并不符合志书是“一方百科全书”、“一方全史”的要求。我国历史上的“续修”志书,一般都是首先继承前志的精华,然后续以前志之后若干年的内容。这一点,我们目前一般难以做到,但起码应对前志中一些存史价值高的资料,在相关的卷章节中继承下来。本次《十堰市志》经过研究,采取的办法是:在《大事记》、《行政建制》、《人物》、《艺文·文献》等四卷中,较多地保留了前志的精华,在“山川”、“文物古迹”、“自然灾害·异象”、“宗教寺观”等章节中,也选录了前志大量有价值的历史资料。这样,既提高了二轮志书的可读性、可研性,又为后人保留了更多的史料信息。
二、结构是否合理
主要是调整、规范各卷章节的关系,使之归属得当,上下互相领属,符合逻辑层次。
某县志稿中,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节,置于《党派群团》卷的《群团》章,这就不合理。因为《党派群团》中的《群众团体》指的是设在中共机关内的、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管理的人民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社团”,则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
某志稿中,在《自然灾害》章中记载了当地发生的重大火灾。但看其内容,却是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因不慎引发的火灾事故。这显然不是“自然因素”的灾害,应予剔除。有的在《自然灾害·地震》中记载了大量2~4级地震,甚至0级以下地震,并明确说“本县无震感”。连震感都没有,怎能说是“灾害”(如果从保存地震资料的角度考虑,则应作为“地震灾害”的“附录”注明)?在《自然资源》章中,记载了当地农民培育的木耳、香菇、茶叶,以及饲养动物如羊、驴、马等等。这些也不是“自然资源”,而是人工培育、养植的物种。
三、提法是否正确
要根据国家相关的权威文件,审查志稿中的提法。尤其一些人们习惯的说法,一定要注意,对不符合法定文件的提法,要改过来。
如对“文化大革命”,有的表述为“十年浩劫”,“十年动乱”。而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的结论是:“‘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因此应当改为“内乱”。
对1989年4~6月北京天安门广场群众静坐示威一事,90年代初,中共中央专门发文,统一提法为“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简称“政治风波”)。而有的志稿中仍写为“天安门事件”、“动乱”等,就不符合中央提法。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法也很不规范。如有的志稿中有“人大主任、副主任”,这是很错误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会议,不是机构,会议期间,是主席团领导制,是没有主任、副主任的。只有在闭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主持工作,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机构的名称,尤其一些简化名称,要符合规范。志稿的《行政区划》中常见表述,某县设多少个乡镇、多少街道办事处,多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等。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作为行政区划表述、统计,这是不正确的。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街道办事处”是作为上级的“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而非行政区划。作为行政区划,则是“街道”。要把“行政区划”与“行政机关”区分开来,就像“县”和“县政府”的概念,前者是行政区划,后者是行政机关,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同理,“村”、“社区”为区划,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则是群众自治性的管理机构。我在一个县去,志办把他们认为写得好的《乡镇概况·城关镇》,拿给我看,起头第一句就是“城关镇位于东大街19号”。第一句就错了,其它我就不需要看了。“东大街19号”,只是镇政府机关驻地,不是全镇的区划范围。
各级行政区划、管理机构名称
行政区划名称 地区(专区)市、县、区、乡、镇 街道 村 社区
行政机关名称 政府
派出机关名称 (省政府派出)行政公署(专员公署) 办事处(区政府派出)
自治机构名称 村民小组 居民委员会
有的志稿中,说“选举了××名政协委员,××名人大代表。”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选举产生,而政协委员则是协商推举产生,非选举制。
四、史实、数据是否准确
地方志最重要的是其真实地记录历史,古代称秉笔直书,今天叫实事求是。如果记载的不真实,就是歪曲历史,作为主编就是失职。主编应把志书的真实性放在首要地位,作为志书的第一生命。造成记载失实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客观的,如原资料的失实,有版本的分歧,有提供者的故意歪曲,有前人前志记载的错误,还可能有当地的领导意志,即不正确的要求(他们要求在志书中宣传政绩、宣传旅游、为商业开发的需要服务等),也有编辑、主编的学识局限,有打字校对方面的疏忽等等。不管是什么原因,作为主编,就要能判断志稿中的记述是否正确。
我在对陕北一部县志审稿时,发现该志有这样一段记载:“民国元年6月,国民党员马祝舆任本县知事后,在本县大力宣传孙中山的‘联俄、联共、扶助工农’三大政策,鼓动一些有民主意识的知识分子加入中国国民党。”此段话问题很多:①查该志《政权编》,马民国2年6~10月任葭州知州,非县知事;②民国元年,该地是州,不是县(1913年,废州设县。将州衙改称县公署,知州改为知事);③下文记载“1925年,高锡爵……成为本县籍最早的国民党员。”马怎么在1912年就是国民党员了?④按国民党史,1912年8月25日,同盟会与其他4个小党联合组成国民党。1919年孙中山将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此后,陕西才有零星党员。1912年6月,尚无中国国民党存在,陕西更无国民党组织。⑤更明显的错误是:政策,是孙中山在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才提出来的。1912年,俄国尚在沙皇统治下,中国共产党尚未成立,马怎么“宣传”孙中山的“联俄、联共、扶助工农”三大政策?显然,这是主编对自己的全书稿没有全面把握,缺乏基本的中国历史常识,信口开河地胡编乱造,导致如此幼稚的错误。
本人在审改《汉中地区志·工业》时,初稿中写有“谢村黄酒三千年”的话。这是80年代以来所在县叫得最响的广告词。我查到该县的一轮志书,上面这样记载:“清代,谢村镇有三四户黄酒作坊,以‘李家酒坊’最有名。同治元年(1862),李喜魁以祖传技艺开办‘魁顺居’黄酒馆,生意兴隆。此后,其子、孙接续酿酒业,……”虽然“祖传”二字时间概念含混点,但不至于祖传3000年吧!我为此专门访问了该黄酒厂的人员,给我拿出的依据是一张宣传广告画页,上面印的在距该厂20多华里的另一处出土的商周青铜器——罍,说那就是3000年前盛黄酒的器皿。罍是商周的祭器(礼器),并不是盛酒的容器。即使是盛酒的容器,又怎么能断定是盛谢村黄酒的呢?于是我将“三千年”的说法删去了。为此,在2000年市政府机关处级干部“三讲”时,有个领导人还批评我:“修志要为当前发展经济服务!”自然我是不接受的,回答:“志属信史,我修志就是要实事求是,不管你商业广告如何宣传,我们的志书不能乱说,要有真凭实据我才写。”
本人在审改陕北一部旧志校注稿时,看到对清代旧志中地名“中山”的阐释是广东中山县(原香山县)。我感到奇怪:广东中山县是1925年因孙中山先生去世,把他的家乡香山县改名为中山县的,怎么清代就有中山县呢?经核查,原来是校注者把春秋战国时的中山国(今河北省中部太行山东麓一带),错定为广东中山县了。
《吕氏春秋》中有一篇著名文章《察传》,建议主编们认真一读。该文中说:“夫得言不可不察,数传则黑为白,白为黑矣。……闻而不审,不若无闻矣。……辞多类非而是,类是而非,是非之经,不可不分,此圣人之所慎也。然则何以慎?缘物之情及人之情,以为所闻,则得之矣。”。
有个故事说:一个人吃饭时,饭碗中发现一根头发,他告诉了别人。此事经过几个人的口口相传,第一个人说,某某人碗中吃出了一根头发,第二个人说,吃出了一根毛,第三个人说吃出了一根羽毛,第四个人说吃出了一根麻雀毛,第五个人说某某人吃饭时,从饭碗里飞出了一只麻雀。古代许多典籍经过多次传抄、翻版、刻印,错讹、衍文、遗漏不少;尤其一些“相传”的事物入志,极不可靠。有的文章中爱说“据当地80多岁的老人听上一辈人说……”这有多少可靠性可言呢?这些传言往往就是“头发变麻雀”的道听途说,在志书中绝不能轻率采信。
志书的生命全在于史实真实准确,一处有错,全书皆疑。如果一部志书,充斥虚假的信息、错误的记载,那肯定是失败的,这是不争的结论。
五、不要臆断
先给大家讲个明代郑板桥的故事:有一次,少年郑板桥随老师外出,来到河边,看到河里的桥下有一具女尸。老师才思敏捷,出口就是一首:
“二八女多娇,风吹落小桥。三魂随浪转,七魄泛波涛。”
郑板桥听了,问:“老师,你认识这位落水女子?”老师回答:“不认识呀。”郑问:“既然不认识,你怎么知道她是二八一十六岁呢?”老师无言。郑又问:“这女子落水时,你看到了?”老师回答:“没有呀,这不刚才看见在水里的嘛!”郑问:“那你又怎么知道她是被风吹落桥下的呢?这几天也没有刮过大风呀。”老师汗颜。郑接着又问:“你看见她的三魂和七魄在随波浪打转吗?”老师说:“魂魄怎能看得见呢!你看如何修改一下吧。”板桥想了想,随口修改道:
“谁家女多娇,何故落小桥?青丝随浪转,粉面泛波涛!”
这个故事是否真有其事,且不必讨论,但它告诉我们一个志稿修改的正确思路:就是把那些不实之词去掉,把那些凭空捏造的、想象的、臆断的内容去掉?要写实际的事物。
我在湖北修改一部志稿时,见到原稿中记述了当地春秋战国至秦朝时所设的六个县名。我查阅了大量的楚国历史文献资料,当地除一个上庸县外,其余五个县都没有记载。于是询问撰稿人,依据何在?对方回答:《汉书·地理志》上记载的汉代县名。并解释说,“历史上汉承秦制,汉朝的这些县,说明就是秦朝的县。秦朝的县,是战国时秦国灭了楚国后,继承原春秋至战国时楚国设的县。”原来他是运用倒推法推出来的。试想,从春秋至西汉末近千年间,县的设置能一成不变吗?历史能用这种倒推法吗?推论或只是臆断,并不等于事实。我们只能将推论作为一种思路,沿着推论思路,去找寻资料。找到能证明推论的确凿证据资料,才能作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我在审改《汉中地区志·城市建设》卷初稿时,看到原写有“汉中建成西北最大的城市广场”一句。我要撰稿人提供西北各地城市广场的面积数据,以作比较,他说没有。我问:“那你怎么能说‘汉中中心广场是西北最大的’?”他说中心广场那么大,估计是西北最大的了。志书能这么估计、臆断吗?
六、处理好交叉、重复问题
志书记述中,会出现许多交叉、重复的地方,主编应根据全书的架构,很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我认为,交叉不可避免,也是允许的,但要处理好;重复则是不允许的,要坚决剔除。
我在一部志稿中,看到这样的话:“本县位于……,东经 度,北纬 度,山大林深,沟壑纵横……”这样表述没错,但在《概述》、《自然环境》、《环境保护》、《农业》、《交通》等卷章的开头都出现类似的句子。一部书中,多次重复,何其繁也?这句话,只需在《自然环境》卷表述一次,其它地方,一律删去。
有的志稿中,对一些连续性、进展性、统计类的事物,既用文字列出了各年度的数据,又用表格逐年记载。二者重复,可选其一。我修改的办法是:能用表格方式表述的,就把文字数据删去(表格直观,横向竖向的比较很明显;文字表述大段数字,十分枯燥)。
对于交叉,即同一类事物,需要在不同的章节中反映,无论去掉哪一处都会造成缺漏、断裂,这种情况,可采取“此详彼略”(在一个地方详记,另一个相关地方略记)、“舍此取彼”(对关联不紧或不重要的地方,删去)、“选择角度”(两处均记,但从不同的角度记述)、“详异略同”(各地均有的事简略,本地独特的事详记)等不同的办法处理。如《财政》卷(章)中的“地方收入”的主体“地方税”,与《税收》卷(章)中的“地方税”,内容是交叉的。那么,可采取“此详彼略”的办法处理,即在《财政》卷中只简记,或只写“见《税收·地方税》”,一笔带过。对《报刊》,采取“选择角度”的办法处理。在《中国共产党·宣传》中可只记宣传部门对报纸的审查及舆论导向管理,在《文化·报刊》中,可较详地记述报纸的具体情况(机构、组稿、内容栏目、编辑、开本、刊期、印刷、发行量等)。
七、三个“能看懂”
在地方志编纂中,准确、顺畅、简洁、规范的语体文,自然是地方志编纂必须做到的基本要求,地方志工作者已经能够较好地把握。目前,在表述语言方面,还必须注意掌握三个原则:一是不仅要使本地读者能看懂,而且要使外地读者能看懂;二是不仅本行业读者能看懂,而且广大读者能看懂;三是不仅现在的读者能看懂,而且百千年后的读者能看懂。
志书记述时,如何把握这三个原则呢?
(一)避免地方化、口语化语言。地方化语言,如地方俗语、方言等,一般外地读者是无法理解的。地方志要求使用规范语言。目前社会上或行政工作中自造的一些语言、简化语言,如“三城联创”、“西天高速”、“十公司”、“千百亿工程”等。这类语言,在当今、当地,绝大多数读者都能明白其含义,而外地读者,就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为此,就必须明确表述如“西(安)天(水)高速公路”、“××市第十建筑公司”;而对“三城联创”(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城市)、“千百亿工程”类专用词,或直接用全称表述,或加以括注说明,如此则外地读者也就知晓其所指了。湖北、四川等地把“平均”表述为“平”,如“人平 元”、“亩平 公斤”。应当用通行语言“均”字。见到一部志书中写:“×××,是某某人的爱人”。“爱人”是人们的口语,不是规范语言有动词(爱别人,爱护并帮助他人,如“宽厚爱人”)和名词的不同用法。作为名词称谓,也有配偶、恋人、情人等多种含义。志书中应表述为“妻子”、“丈夫”。
(二)避免过于专业化的语言。当代专业门类越分越细,专业术语、行业术语、外来名词五花八门,有的行业语言、外文词汇,即使是本专业的人员也难以全部能搞得清楚,非借助专业工具书难以理解。如果一部社会性读物中,尽是大多数读者看不懂的语言,那么这部志书还有什么阅读价值?如金融业务中,将传统的“储蓄、存款”称为“负债”,把“贷款”称为“资产”;人事部门开展的“人才工程”、“人才统计表”等记述,其“人才”等概念,特指“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者”,如不加解释,外行业的人根本就不知其所指。工业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水利行业的“大(一)型”、“大(二)型水库”,其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外行业的人也难知其意。笔者曾就一些专业外文名词询问过该单位的业务人员,但得到的回答是:这虽是本单位使用的语言,但他本人不是搞这块业务的,他也搞不清含义。类似这类语言,专业单位的业务人员都读不明白,写到地方志中,又有多少读者能懂呢?地方志中要么直接用通俗的大家都懂的语言,要么括注说明,务必能使普通读者都能明白为好。
(三)避免代号语言、数字语言。这类语言在当今社会上使用相当普遍,如“108国道”、“五年计划”、“五号病”、“贯彻1号文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八五期间”、“十一规划”等,这些语言当今的读者,尚且不能全部理解,有的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后才能说得清楚,何况若干年后的读者?对于这样的语言,如何处理,一是改用大家都能明白的语言,或括注,如“108国道(北京-昆明)”,“五号病(家畜口蹄疫)”、“贯彻《ⅩⅩⅩⅩ》”(1982~2009年,中共中央发了11个“1号文件”,部署农业农村工作,志中应写明哪一年及文件名)、“五年计划”,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个五年计划”。“八五期间”之类的语言,后世读者还得考证到底是什么意思,什么时间,不如直接写作“1991~1995年”明白。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表述,几百年后的人还得考证:这哪个“党的”会议?“中全会”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时间召开的会议?与其让后人考证,不如直接写明具体时间(如“1978年后”)为好。
(四)不要直接使用外文语言。我编纂《电信志》时,业务部门使用大量的“HPS”、“CDMA”、“3G”、“GIS”、“BOSS”、“OADM”、“OptixBWS320G”、“DWDM”等术语,简直就像是读天书。我曾经就这些术语咨询撰稿单位的一位中层领导,他也无法说全这些“词语”的含义;还有最常见的“WTO”、“GDP”、“DNA”、“CPI”、“PPI”等外文语汇,以及一些流行的音译外文词汇如“恩威尔系数”(居民家庭中食物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丁克”、“粉丝”等。这些语言,一般读者很难读懂,今后读者也不一定懂得,也不符合规范语体文的要求。地方志规定使用标准语体文,即汉语言文字,不应当夹杂外文语言,就如白话文不应当夹杂文言文一样。地方志既然属官方文献性质,其语言就应当使用代表本国语言文字,维护本国语言文字的纯洁性,不要把我国神圣的汉语言文字的母语搞得不中不洋、不伦不类。笔者主张,凡这类外文语汇,均应翻译成汉语言文字;如实在无法翻译,或弃而不用,或括注说明,以示地方志语言的严肃性。
(五)慎用简化语言。“扫黄打非”、“非典”、“农转非”、“严打”、“打拐”、“三个代表”等语言,是现时人们能理解的词语(还不一定能解释准确),但若干年后,人们就不知所指了。如一个“非”字,《汉典》中有16种含义,就在这三个词中,分别指“非法出版物”、“非典型性肺炎”、“非农村户口”3个含义。这些简化词语,如果地方志中不交代清楚,几百年后的人又如何能搞得清楚呢?一些志书中的机构单位名称,如不括注,后人是无法理解的。如“发改委”、“统收办”、“人防办”、“土司”、“百司”、“五四三办公室”等;还有如“一票否决”、“两管五改”、“三项指示”、“四项基本原则”、“五讲四美三热爱”、“八荣八耻”、“九个不准”、“科技三项经费”、“星火计划”等,这些语言,现在的人们都说不清,说不准,何况后人?
第一轮修志之初,全国地方志界有一句流行的话:“志书语言要像电报一样,多一个字也不能要。”这句话有一定合理性,就是强调语言的简洁,但也有其片面性。电报是给当时的当事人看的,即使再简略,当事的双方一般都明白其含义。而地方志则不然,其读者范围广泛,时效很长。如果不交代明白,后人、外地人、外行业的人就不明白了。地方志语言应是“多一个字不能有,少一个字也不行。”
(六)慎用易发生歧义的语言。笔者在某志中看到“本市一中学生”的表述,看似明白,却颇费了一番考证:到底是“本市第一中学的学生”呢?还是“本市的一个中学生”呢?一些志稿中“目前”,“现有”等时态词,更是无法确定到底是下限时间?撰稿时间?定稿时间?出版印刷时间?这些时间概念在志书中往往要相差几年时间,表述不确切,读者在阅读时就会有完全不一样的理解,所以含糊不得。尤其一些常变量,每天都在变化(人口、收入支出、产量等),志稿中的“现有”是什么时候?一些志稿上常出现“据史料记载”、“据旧志记载”等提法,史料浩如烟海,是哪个史料?哪部旧志(各地均有多部旧志)?作者是谁?什么年代的?必须准确记述。“受到省上的表扬”、“报省上审批”,这里的“省上”,具体指哪个机关?是省政府?是省委?是省级哪个部门、单位?要写明确。
为此,笔者主张,无论是志书的撰稿人,还是主编,以及审稿人,在纂写和审稿时,不防随时注意自己的笔下,设想自己的表述,外省读者、外行业读者、几百年后的读者,能否看懂?凡读者可能看不懂的地方,全部理顺,换以准确、明白、通畅的语言。这不是不相信读者的阅读能力,而是为志书负责,为历史负责,为当今及后世的读者负责。
八、将可有可无的字、词、句、段全删去
志书的语言必须做到简洁、凝练,不允许拖泥带水,啰嗦繁杂。我提倡地方志人要多读古文,学习文言文那种高度简洁的文风。
再讲一个《卖西瓜的故事》:夏天,一个商人在大街上堆了一大堆西瓜,旁边竖了个牌子,上写:“此处有西瓜出卖”。过来一人,看看牌子,说:“西瓜放在这里,自然就是‘有’了,这个‘有’字可省去。”于是,主人抹去了“有”字。过了一会儿,又来一人,说:“放在街上,不就是‘此处’吗?‘此处’二字可以去掉。”主人又抹去“此处”二字。又来一人,看看牌子,说:“西瓜堆放在大街上,自然是要出卖,何必要写‘西瓜出卖’?”主人问:“请教,那你说牌子上应写什么?”此时,正好路边来一人,想买西瓜,问道:“师傅,西瓜多少钱一斤?”卖西瓜的人回答:“伍角钱一斤!”于是,这人就说:“就写‘伍角钱一斤’!”主人大喜。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修改时,把稿子中那些可有可无的字、词、句去掉,统统删去,改写成读者需要的内容,即有用的内容,有存史价值信息。不仅志稿修改应如此,一切文章的修改都应如此。
我80年代看到过本省一部当时被奉为样板的《县志》,在《体育卫生志》的《老年体育》节中写到:“本县城镇老年人体育活动十分活跃。早晨,在县体育场、学校、公路及乡村小路上,经常有男女老人进行各种体育锻炼,有的练气功,有的打太极拳,有的舞剑,有的跑慢步,还有的做广播操,呈现出‘烈士暮年,壮心不已’的喜人景象。”这是散文语言,虽然形象生动,但作为地方志语言,显得很啰嗦。可改为:“近年来,城镇老年体育活动活跃;早晨,许多老人常在体育场等处练气功、打太极拳、舞剑、跑步、散步、做广播操等。”
坚决删掉没有存史价值的内容。志书注重对事实结果的记述,对一般事情的过程,尽量不记,或简略记述。记大的事情,对那些鸡毛蒜皮的事,完全没有入志的必要。如写:为了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搞好某项工作,党委政府发了什么文件,哪个领导人讲了话,开了多少会,出动了多少宣传车,刷了多少标语,挂了多少过街红,事后表彰了多少先进等,完全没有存史的价值,则统统删去。
还有那些“了”、“进行”、“已”、“达到”、“增加到”等字词,“对××××进行了××”等句式,绝大多数都可以省去或简化。
九、消灭硬伤
志书可能发生的硬伤类型很多,如用字、标点、符号,时间、地名、人名、机构名、职务、职称的错误,格式、序号错误,表格栏目领属的错误,多出的字,缺漏的字,数字、计量单位错误(或多或少一“万”字,最易出错)。这些硬伤,有的是撰稿人疏忽,有的是打字员的疏忽,有的是校对者的疏忽。不管哪一种,稿子到主编手中,主编都要细致严格把关,逐字逐句审查修改,尤其在容易出错的地方,多瞄几眼,尤其对一些形近的字,如“拔-拨”、“土-士”、“末-未”、“己-已-巳”、“戊-戎-戌-戍”、“籴(di)-粜”(tiao)等字。
对表内数字,注意,凡是连续年份数字,如无特殊原因,那种大起大落的变化,必然有问题。本人在修改《十堰市志》时,看到该市历年中共党员人数占总人口比例,2000年前一般在8~10%,2001年起,突然变成了2~4%,而党员与总人口绝对数前后年变化并不大,我就断定是错了。经查,是撰稿人计算方法错了。
凡引用的文字,包括文章名、文件名等,以及内容的每个字、标点,都必须核对无误。
十、文体、格式是否正确,是否全书统一
主编修改时,自始至终要把握志书的整体性。“地方志应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这点大家都明白,但在具体操作中,则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行文中文白夹杂,出现散文体、通讯报道体、教科书体、论文体,这些都要按要求纠正之。直接引用旧志或历史典籍时,必须用原文(文言文),此外,不要出现文言。
对同一个人的名字、同一个地名,前后用字要一致。(历史地名,用当时地名,如周至-盩厔、勉县-沔县、富县-鄜县、彬县-邠县、佳县-葭县、户县-鄠县、礼泉-醴泉、商洛-商雒、合阳-郃阳、眉县-郿县、洛南-雒南、旬邑-栒邑、旬阳-洵阳、千阳-汧阳,这14个地名以1964年3月为界)
全志书中的表格,表题格式要一致(含统计地域、时段、内容三要素),统一为“××县(市)19 ~20 年××××统计表”。表中只有一种计量单位者,置于表右上角,有二个以上计量单位者,置于相应的栏列内;如有“备注”,应置于表最末一行。表内的文字一般比正文小一个字号。
各级目次的序号要分别清楚,各级次一致。一般是:一级目:“一、二、三”,二级目:“(一)、(二)、(三)”,三级目:“1、2、3”,四级目:“(1)、(2)、(3)”。
无标题小序的设置要全书一致。一般在卷下设无题小序,文字不宜长,高屋建瓴地概述本卷内容,一般五百字左右为宜,不要超过八百字;见到一些志稿,有的卷设无题小序,有的则未设,不一致。章下统不设无题小序。有的小序长达两三页,和正文内容多有重复。
主编要把全书从形式(格式)到内容,到文字,到符号,修改得整体划一,修改成一部整体性较强的作品。
十一、杜绝空话、套话、大话,去掉评论、议论
常见的套话、空话,必须剔除。如“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发生后,县委、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进行……”“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本县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等等。这些话,也许是正确的,但在地方志中,全是正确的废话,应统统删去。还有些规划类文字、号召性文字、评价性文字、展望性语言,都要删去。记述中,要使用中性词语,寓褒贬于记述之中,不评论,不议论。如对“反右派运动”,记清当年定了多少右派分子,后来平反了多少,是正确,是错误,自然明白。
十二、一些值得注意的概念
志书中,常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的用语,用词,要注意规范。除上面说到的“街道办事处”、“人大主任”等名词外,还有许多,都需要商榷。如常用的“领导”一词,本为动词,现在多表述为名词。作为名词,应为“领导人”,或可写为“负责人”。一些志稿中,使用“常务县长”、“常务市长”等名词,也是没有法规依据的,即不合法的。据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规定,县市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等人组成。可见,国家法规中,并没有设“常务副县长”、“常务副市长”之职。一些市志中常出现“城区”的提法,值得商榷。“城区”是相对“郊区”而言的地域概念。在古代有城池的时期,是指城墙之内的区域,现在大多已经不具备了,仍用“城区”概念,则区域指代很含混。如果是指城市区域,应当用“市区”概念(如渭滨区、碑林区、未央区等,即不包括市所辖的县)。历代及解放后各个时期,政权的名称变化较频繁。有部志稿中写“1960年,县政府……”查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见,当时,称“县人民委员会”(简称“县人委”),1967年2月以后,被“革命委员会”替代。志书中的机构名称,要改成当时的称谓,才符合历史真实。“党的……”(应写明“中国共产党”);机构简称中的“办”,有“办公室”、“办事处”、“办事员”等歧义,不要省称。我建议地方志及行政公文,如果对“办公室”省称,可省称为“室”,不要省称为“办”。因为“办”是动词,“室”是名词,“办公室”自然是名词,不要省称为动词,改变词性。
需要注意的地方,远远不止这些,修改时随时可能遇到,只要主编多用脑子,多学习,就能找到较好的解决办法。
主编担负的历史责任重大,任重道远。一轮修志后,许多地方把地方志主编称为当地的“当代司马迁”。虽然,这个称谓太高,我们承受不了,也无法企及,但毕竟这是社会对我们主编的期望或认可。我们要珍惜这个称呼,珍惜这项责任,把自己主编的志书,千方百计编成不负众望的佳志、名志。
(作者为汉中市地方志办公室原主任、主编)